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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官司,35天拿回两个域名:阿里巴巴的海外域名维权路径

2026年9月7日 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2026年8月,欧洲仲裁中心(CAC)专家组alibaba.aitmall.ai两个域名作出裁决,认定相关域名持有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最终责令将两个域名全部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这起案件有几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第一,两个域名的持有人并不相同,注册时间也相隔一年多,却被放进同一个程序处理。

第二,alibaba.ai的持有人明确提出,“Ali Baba”本身来源于《一千零一夜》,并非只能指向阿里巴巴集团,同时主张自己只是正常从事域名投资。

第三,从2026年7月20日正式提交申请,到8月24日专家组作出裁决,整个核心争议处理过程大约只有35天,而且没有进入传统法院诉讼。

对于越来越多布局海外商标、品牌和数字资产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个案子展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当企业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成境外域名,企业究竟应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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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两个不同持有人放进一个案件

这起争议涉及两个域名。alibaba.ai最早创建于2017年12月16日,当前争议中的持有人为Ahmed Amer。tmall.ai创建于2019年3月6日,持有人为Mykhailo Parfenov。

从形式上看,这是两个不同注册人持有的两个不同域名。正常情况下,两个域名完全可以分别启动两套UDRP程序(全称为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是一种专门处理“商标权人与域名注册人之间争议”的快速、非诉讼解决程序)。但阿里巴巴在2026年7月20日向CAC提交申请时,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请求专家组将两个域名及两名被申请人合并到一个程序中处理。这一步其实很值得企业关注。阿里巴巴主张,虽然两个域名名义上的注册人不同,但它们存在一系列非常特殊的共同特征。例如,两个域名都通过同一个注册商Spaceship注册,使用相同的隐私保护服务,指向相同的域名服务器;相关WHOIS记录还在同一天、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内先后发生更新。与此同时,两个域名的出售页面高度类似,争议域名分别完整对应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ALIBABA和TMALL商标,而注册人所披露的信息也存在不完整甚至可能不真实的问题。单独看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未必足以证明两个注册人实际上存在关联。但当注册商、服务器、隐私服务、WHOIS更新时间、出售页面等技术特征同时重合时,事情就不一样了。

CAC专家组最终接受了阿里巴巴的主张。专家组认为,这些共同特征结合在一起,足以支持两个域名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将两个争议放在同一程序中处理,既有利于程序效率,也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公平。

这一点对企业批量处理域名抢注尤其重要。现实中,抢注者未必会把几十个域名全部登记在一个主体名下。不同姓名、不同公司、不同账户,并不一定意味着背后就是完全独立的不同主体。域名服务器、注册商、邮箱、IP、隐私代理、WHOIS更新时间、出售页面、付款方式等技术信息,有时反而更能够反映真实的控制关系。

  二、alibaba.ai持有人的核心抗辩理由

阿里巴巴的核心主张并不复杂。首先,alibaba.ai与ALIBABA商标完全一致,tmall.ai与TMALL商标完全一致。其次,两名被申请人都没有取得阿里巴巴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就是以“Alibaba”或者“Tmall”这一名称开展正常经营。再次,两个争议域名都没有被真正用于商品、服务或者其他具有独立内容的网站,主要用途就是挂牌出售。其中,alibaba.ai的挂牌价格达到33,333美元,tmall.ai的挂牌价格为3,333美元。阿里巴巴据此认为,这种远高于普通域名注册成本的出售行为,结合其商标知名度,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真实目的在于利用阿里巴巴品牌价值获利。

alibaba.ai的持有人Ahmed Amer于2026年8月11日向CAC提交了正式答辩。他的第一个抗辩很有意思。他表示,自己并不是alibaba.ai的原始注册人,而是在2026年7月6日通过Spaceship Marketplace花费3,333美元购买了该域名,而阿里巴巴此前向原持有人发出停止侵权函的时间是2026年6月15日。也就是说,阿里巴巴开始维权的时候,他甚至还没有成为域名所有人。因此,他认为前任持有人的行为不能直接归责于自己。他的第二个抗辩更值得注意。Ahmed Amer提出,“Ali Baba”并不是阿里巴巴集团创造出来的词汇,它本来就是阿拉伯文化和文学中的一个著名名称,来源于《一千零一夜》中广为人知的“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因此,一个人购买“alibaba”这个域名,并不能当然推定其目标就是阿里巴巴集团。他还强调,自己是一名域名投资者。购买具有语言、文化或者商业价值的域名,再通过市场进行转售,本身就是一种正常商业活动。仅仅因为一个域名后来被高价出售,并不能自动等同于恶意抢注。

从抽象意义上说,这套抗辩并非毫无道理。UDRP并不禁止域名投资。一个人购买一个具有通用语言含义的词汇域名,等待升值后出售,并不当然违法。真正的问题在于:他买的究竟只是一个普通的“Ali Baba”,还是实际上在利用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商标的商业价值?

CAC专家组依照UDRP的基本框架,分别审查了三个问题:第一,争议域名是否与申请人的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第二,被申请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第三,争议域名是否被恶意注册并恶意使用。前两个问题并没有太大悬念。去除“.ai”这一顶级域后缀后,alibaba.ai剩下的就是“alibaba”,tmall.ai剩下的就是“tmall”,前者与ALIBABA商标完全一致,后者与TMALL商标完全一致。而两名被申请人既没有阿里巴巴授权,也没有证据显示其长期以相关名称开展独立业务。

真正决定案件结果的,是第三个问题:是否存在恶意。这里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UDRP规则。Ahmed Amer强调,alibaba.ai早在2017年就已经注册,而自己只是2026年才从别人手中购买,因此不能把2017年的情况与自己联系起来。专家组却没有把2017年作为关键时间点。因为在UDRP规则下,当一个域名后来被转让给新的持有人时,专家组在判断“恶意注册”时,可以重点考察现任持有人取得域名时的状态和主观认知。因此,真正重要的时间变成了2026年7月6日,也就是Ahmed Amer购买alibaba.ai的当天,而Ahmed Amer自己在答辩中承认,他购买域名时已经知道阿里巴巴集团是一家大型国际企业。这句话非常关键。如果他完全不知道ALIBABA商标的存在,那么“Ali Baba具有独立文化含义”的抗辩还可能有更大的发挥空间。但一旦承认自己在购买时已经明确知道阿里巴巴集团,专家组就会进一步追问:既然你知道这个全球知名品牌,那么你为什么还要专门买下一个与其商标完全相同的.ai域名?买下来之后,你又拿它做了什么?Ahmed Amer主张自己看中的是“Ali Baba”在阿拉伯文学和文化中的独立价值。专家组也没有否认这一点。问题是,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准备搭建一个关于《一千零一夜》、阿拉伯文化、文学或者其他独立主题的网站,没有商业计划,没有实际网站,没有内容开发,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曾经为这种用途作出真实准备。域名买来之后最明显的用途,就是出售。更引人注意的是:他的买入价格是3,333美元,挂牌出售价格则是33,333美元,正好提高到十倍。“Ali Baba具有文化含义”因此停留在解释层面,却缺少实际使用行为作为支撑。

专家组最终认为,在已经知道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购买一个与其商标完全一致的.ai域名,并迅速以显著更高的价格出售,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机会主义性质。因此,alibaba.ai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

三、tmall.ai持有人的抗辩空间更小

如果说“Alibaba”至少还存在一个《一千零一夜》的故事,那么“TMALL”的情况就简单得多。专家组特别关注到,TMALL并不是一个具有普通字典意义的英文单词,而是一个具有高度品牌指向性的名称。这意味着,第三方要解释“为什么恰好独立想到并注册tmall.ai”,难度会明显高于Alibaba。

同时,tmall.ai的持有人Mykhailo Parfenov没有提交正式答辩。他只在7月22日向CAC发送了一封邮件,大意是自己并不拥有alibaba.ai,但可以立即放弃tmall.ai。这种回应显然很难证明其对tmall.ai存在独立的合法权益。加上域名本身又处于出售状态,专家组认为,除了利用TMALL品牌与域名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转售获利之外,没有发现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最终,tmall.ai同样被认定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

2026年8月24日,CAC专家组作出最终裁决:alibaba.ai和tmall.ai两个域名全部转移给阿里巴巴。

四、案件启示

过去企业做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想到的是商标、专利和版权,域名往往只是品牌部门或者IT部门顺便处理的事情。但随着企业业务越来越数字化,域名本质上已经成为品牌资产的一部分。尤其是近几年人工智能产业迅速发展以后,“.ai”本身正在成为具有明显商业识别价值的互联网资源。对于科技公司而言,一个“品牌名.ai”的意义,甚至可能已经不亚于传统的“品牌名.com”。阿里巴巴案至少留下了三个非常现实的提醒。

第一,企业做海外商标布局时,应当同时做域名布局。

很多企业会花大量费用申请几十个国家的商标,却没有同步花几十美元或者几百美元提前注册核心域名。等到业务真正进入某个市场,再发现核心域名已经被别人持有,维权成本往往会高得多。除了传统的.com、.cn,企业还应当结合自身行业考虑.ai、.tech、.shop等具有明显商业价值的域名后缀。

第二,遇到批量抢注,不要只看注册人姓名。

本案中两个域名名义上属于不同的人。如果企业机械地认为“两个注册人就是两个案件”,不仅可能增加成本,也可能忽视背后的共同控制关系。WHOIS信息、注册商、DNS、IP地址、域名服务器、隐私代理、出售页面、联系方式以及信息更新时间,都可能构成重要的关联证据。尤其在面对同一品牌多个域名被连续抢注时,这类技术证据值得提前固定。

第三,不一定要等对方真正使用域名之后才能维权。

很多企业发现抢注域名后,会有一个误区:“对方现在什么都没做,只是把域名放在那里,是不是还不能维权?”这个案件说明,高价挂牌出售本身就可能成为判断恶意的重要事实之一。当然,“出售域名”并不当然等于恶意。关键还是要结合商标知名度、域名本身的独立含义、注册人的认知、实际使用情况、出售价格,以及是否存在针对商标权人的明显商业目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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