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并非重写整套著作权裁判规则,而是针对长期存在争议、又与互联网传播密切相关的三个问题进行规范:作品何时属于已经发表,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可以使用到什么程度,以及传统报刊转载许可能否延伸至互联网。
对媒体、公众号、自媒体平台、内容聚合网站及商业品牌而言,最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转载原则上仍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不能因为文章或作品已经刊登在报纸、期刊或官方网站上,就当然主张“法定许可”。
一、2026年最高法著作权司法解释修正要点
1. 作品即使因侵权而公开,也可能构成“公之于众”
原司法解释将“公之于众”与著作权人自行公开或者许可公开联系在一起。新规删除这一限定,明确“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而且不以公众已经实际知晓为必要条件。
这意味着,一部尚未由作者主动发布的作品,如果被他人擅自上传至公开网站、社交平台或者开放群组,也可能在法律意义上成为已经公之于众的作品。
但必须强调:“已经发表”不等于“可以免费使用”。擅自泄露作品的人仍可能侵犯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后续使用者也不能仅凭“网上已经有了”主张合法。
在诉讼中,该规则会影响发表权侵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问题的判断。权利人应保存创作底稿、首次发布记录、后台操作记录及侵权页面的最早出现时间,以证明作品公开的真实过程。
2.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边界更清晰
修正后的规则将“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调整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持一致。因此,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露天广场、公园、街道上的雕塑、壁画,也可能覆盖公共或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场所中设置、陈列的艺术作品。
公众原则上可以对这些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在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内使用所得成果。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实务中的关键不是“拍没拍”,而是“拍完后怎么用”。游客拍照留念、在社交平台分享,一般风险较低;如果企业把公共雕塑完整复制成商业装置,将艺术作品作为商品核心图案,或者制作可替代原作欣赏价值的高清数字产品,就可能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品牌营销、文旅宣传和短视频制作尤其要注意:公共可见不等于版权免费,拍摄地点开放也不等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3. 互联网转载的法定许可被严格限定
这是本次修正对互联网内容行业影响最大的部分。
新规将可以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报纸、期刊”,明确限定为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传统报刊把整版内容以原有版式数字化传播,可以在规定条件下援引法定许可。
但是,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均不适用这一法定许可,原则上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以下常见说法通常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文章已经在别的平台公开”“转载时注明了作者”“没有收费”“给原文做了引流”“只用于公司公众号宣传”。
注明作者和来源主要涉及署名义务,并不能替代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免费发布也不当然构成合理使用。公众号转载新闻评论、摄影作品、行业文章,内容平台抓取其他网站文章,企业把媒体报道全文搬运到官网,都应重新审查授权基础。
二、三项修正之外,新司法解释中的实务重点
1.明确案件范围和救济手段。法院可以受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情况紧急时,权利人还可以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2. 确立初步权属证明规则。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一般可以推定为权利人;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证明及授权合同等,也可作为权属证据。网络作者应保存源文件、创作过程、发布时间、账号主体及授权链条,单独提交一张网页截图往往并不稳妥。
3. 强调独创表达而非题材垄断。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分别创作,只要表达系独立完成并具有创造性,各自均可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是具体表达,不是观点、事实、方法、主题或者创意本身。内容比对应落到文字结构、画面构图、镜头安排、代码表达等具体层面。
4. 区分停止侵权与赔偿责任。出版者、制作者能够证明其出版、制作行为具有合法授权,并对授权来源、署名及内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认定可能不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对互联网平台,还应结合其是否直接提供作品、是否进行主动编辑推荐、是否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利,以及收到合格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综合判断。
5. 合理维权支出可以计入赔偿。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以及符合条件的律师费,可以依法纳入赔偿范围。权利人应保存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和费用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材料。
6. 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侵权仍在持续且作品尚在保护期内的,即使超过三年,仍可请求停止侵权;但损害赔偿通常只能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发现网络侵权后长期放任,可能直接损失部分可获赔区间。
三、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实务操作建议
对权利人而言,应建立“创作留痕—发布留痕—授权留痕—侵权取证”的完整链条。发现侵权后,先固定网址、账号主体、发布时间、访问过程、下载文件及传播数据;容易删除或者需要证明技术过程的内容,可考虑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公证或者法院证据保全。发送通知时应明确权利基础、侵权链接、具体作品和处理要求,避免仅发送笼统投诉。
对公众号、网站和内容平台而言,应建立授权台账,区分全文转载、摘要引用、图片使用和视频嵌入等不同场景。员工口头同意、网络转载声明、来源署名都不当然等同于有效授权。取得许可时应核实授权人是否真正享有相应权利,并写明媒介、期限、地域、是否允许改编及是否可以转授权。
对于“合理使用”,不宜只看是否营利。司法判断还会关注使用目的、使用比例、是否注明作者和出处,以及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即使只使用一张图片或者一段文字,只要它构成作品的核心表达并替代了原作品的市场需求,也可能构成侵权。
四、结语
本次修正释放出清晰信号:数字技术可以改变作品的传播方式,却不会自动降低授权标准。它一方面为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正常记录和传播保留空间,另一方面又明确阻断了互联网平台套用传统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路径。
今后处理网络内容,最重要的不是问“网上能不能找到”,而是问三个问题:作品的权利人是谁?当前使用方式是否落入授权范围?如果主张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是否满足全部法定条件?
对内容行业而言,授权管理已经不是发布后的补救工作,而应成为上线前的标准流程。
(本文依据2026年8月20日公布、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决定整理,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