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载明的案例与法律解读基于截至目前的公开信息及笔者执业经验。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不同法院裁判可能存在差异。读者请勿将本文作为自行处理具体案件的依据。如需法律服务,可联系本所签署委托协议。
彩礼返还纠纷,过去首先看“有没有登记结婚”。
但仅凭这一标准,越来越难解释现实中的两类案件:一类是已经登记结婚,却共同生活数月即分开;另一类是始终没有登记,却已经举行婚礼、长期共同生活,甚至怀孕、生育子女。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彩礼规定》”),正面回应了这两类案件,将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彩礼实际使用、嫁妆、双方过错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纳入返还判断。此后,彩礼纠纷的难点已经不只是“退不退”,而更多转向“退多少”。
而返还比例之所以难,并非因为法律列举的因素不够多,而是这些因素之间不存在固定换算关系:共同生活半年应当扣多少?一次怀孕或者引产应如何评价?彩礼达到多少才算“过高”?即使同样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数月,不同案件的结果也可能相差很大。
本文结合江苏法院三则案例,对本省彩礼返还比例的裁量思路作一梳理。
一、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1】
案情概要:董某与朱某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当月,董某向朱某转账80万元并备注“彩礼”,另转账26万元并备注“五金”。婚后双方仍分别在不同省份工作生活,虽曾短暂同居,并共同拍摄婚纱照、旅游、筹备婚宴及进行亲友往来,但婚姻关系存续不足三个月即协议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董某离婚后起诉要求返还106万元。
法院首先认定,80万元及26万元“五金”均具有明确的婚嫁习俗属性,属于彩礼。争议的关键在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有过同居经历,是否仍可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判断共同生活不能停留在是否领证、是否曾居住在一起。双方婚后仍长期异地,对今后的工作、居住和家庭生活没有形成稳定规划,且登记结婚后仍处于筹备婚礼的过程中。虽然存在短暂同居,但尚未形成完整、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同时,双方毕竟已经登记结婚,并因婚礼筹备、旅游及亲友往来产生一定共同消费,该部分利益也不能在返还时被忽略。
最终,法院在认定106万元均属彩礼的基础上,判令朱某返还80万元。一审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核心裁判规则:共同生活不是单纯的居住事实。办理结婚登记、存在短暂同居,并不足以当然认定双方已经形成稳定共同生活;但已经发生的婚姻投入和共同消费,仍应在返还比例中予以体现。
案例二:贺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未办理登记,但同居并经历怀孕、引产,不宜机械全额返还【2】
案情概要:贺某与张某于2021年相识后订婚。2022年1月,贺某向张某给付彩礼12.8万元,双方当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此后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半年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张某已经怀孕,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引产手术。贺某起诉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一审法院主要依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事实,认定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仅扣除张某因引产支出的5074.61元医疗费,判令其返还122925.39元。
二审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半年多,且期间发生怀孕、引产等事实。彩礼返还不能仅以登记状态作机械判断,也不能只将共同生活和孕育理解为已经发生的具体费用。二审最终将返还数额调整为7万元。
核心裁判规则:未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彩礼全部返还。已经共同生活并发生孕育事实的,应当评价双方实际进入婚姻家庭生活的程度,而非仅将医疗费、生活费等可以量化的支出从彩礼中逐项扣除。
案例三: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登记结婚后短暂共同生活,“闪离”应酌情返还彩礼【3】
案情概要:吴某与李某于2023年5月恋爱,一个月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2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双方互赠价值数十万元的衣物及奢侈品;订婚时,吴某另向李某给付100余万元礼金及价值数十万元的首饰。2024年春节期间双方发生矛盾并分居,后进入离婚诉讼。吴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首先对双方交往期间的财产给付作了区分:订婚时给付的100余万元礼金及高价值首饰,具有明确的缔结婚姻目的和婚嫁习俗属性,属于彩礼;恋爱期间双方相互赠送的衣物、奢侈品,则属于日常交往中的消费性支出,不纳入彩礼返还。
对于彩礼本身,法院认为,双方虽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未孕育子女,且彩礼数额明显超出一般水平。综合彩礼实际使用等情况,最终判令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
核心裁判规则:该案还体现了涉彩礼案件的分析顺序:先根据给付目的、时间、方式及当地习俗,确定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再在此基础上,综合婚姻实际履行程度判断返还比例。
二、律师分析
(一)共同生活不能仅按时间长短计算,而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判断
《涉彩礼规定》将共同生活作为决定彩礼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但并没有规定共同生活三个月、半年或者一年分别对应多少返还比例。
这并非立法留白,而是因为“共同生活”本身无法简单按照天数计算。
案例一中,双方已经领取结婚证,也曾同居、旅游、拍婚纱照。从形式上看,似乎已经具备共同生活的基本特征。但法院仍认定双方没有形成稳定共同生活,原因在于这些事实更多停留在婚礼筹备和婚姻初始阶段:双方长期异地,没有稳定共同住所,也没有形成持续的家庭经济安排和未来生活规划。
这实际上揭示了“共同生活”的判断重点。
其所评价的并非两个人是否在同一个空间居住过,而是双方是否已经实际进入一种持续的家庭生活状态。共同住所、生活费用承担、家庭事务分工、经济联系以及对未来居住、工作、生育的共同安排,都可能成为判断依据。
因此,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固然重要,但时间只有与生活内容结合才有意义。
共同生活四个月,如果双方只是短暂居住、经济上完全独立、没有形成任何稳定家庭安排,与共同生活四个月并已经怀孕、共同负担家庭开支,显然不应作相同评价。
从这个意义上说,彩礼返还判断的真正尺度,并不是婚姻存在了多少天,而是彩礼所期待的婚姻家庭生活在事实上实现了多少。
这也是为什么案例一已经登记仍返还大部分彩礼,而案例二未登记却只返还部分。两案看似结论相反,实际共同体现的是一种重视共同生活实质的裁判取向:不能仅凭登记状态机械判断彩礼是否返还。但两案的法律适用路径并不相同。登记解决婚姻关系是否依法成立,也决定案件适用哪一类返还规则;共同生活则反映彩礼所指向的婚姻家庭生活,在事实层面实现到了什么程度。
(二)孕育情况不能被“费用化”,彩礼实际使用也不是简单的财务清算
案例二的一、二审差异值得注意。一审的思路接近于财务清算:彩礼12.8万元,因为双方未登记原则上返还,再扣除5074.61元引产医疗费。但问题在于,怀孕和终止妊娠的法律意义,不能简单等同于5074.61元医疗费。二审将双方共同生活半年多、怀孕及引产作为整体事实评价,最终将返还额降至7万元。
这一裁判思路与此后《涉彩礼规定》第六条确立的综合考量框架一致。第六条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明确要求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第五条在处理已经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案件时,也列举了类似的考量因素。将“彩礼实际使用”和“孕育情况”分别列举,本身就说明二者承担着不同的评价功能。
彩礼实际使用主要解决财产层面的问题。例如,彩礼是否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婚礼支出、家庭置办,女方是否另有嫁妆投入。已经转化为双方共同利益的部分,再要求受领方原额返还,容易形成重复获益。
孕育情况则不同。怀孕、生育乃至终止妊娠产生的影响,包含身体负担、生活改变以及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投入,其中相当一部分无法通过票据证明,也不存在一个可以直接折算为金钱的统一标准。
因此,孕育不宜被理解为一个“抵扣项目”。
同样,共同生活期间也不能仅凭谁能拿出更多消费凭证决定返还金额。彩礼纠纷不是离婚后的逐笔报销,也不是普通的不当得利返还。法院需要评价的,是彩礼所指向的共同生活目的已经实现到何种程度,以及双方在此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哪些不可逆的生活和身份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涉彩礼规定》时,也明确将孕育情况作为完善返还规则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不是仅限于已经发生的经济支出。因此,实务中主张减少彩礼返还,证据准备不能只停留在发票、转账和购物记录。共同居住、家庭费用承担、婚礼举办、备孕、怀孕、生育、抚育子女等事实,同样直接关系到返还比例。
(三)高额彩礼不是当然返还的理由,而是例外返还审查中的重要条件
案例三首先对双方交往期间的财产给付作了区分:订婚时给付的100余万元礼金及高价值首饰,具有明确的缔结婚姻目的和婚嫁习俗属性,属于彩礼;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的衣物、奢侈品,则属于日常交往中的消费性支出,不纳入彩礼返还。可见,判断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彩礼,首先要看给付目的、时间、方式及当地习俗,而不能只看金额。
案例三中,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但《涉彩礼规定》第五条同时规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具体事实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与“彩礼数额过高”是并列条件,二者同时具备,才存在例外返还的适用空间。案例三中,彩礼金额达到100余万元并另有高价值首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法院综合未孕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等情况,最终判令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
但不能由此推出“彩礼数额越大,返还比例越高”。第五条没有设置统一的高额标准,而是要求结合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情况及当地习俗进行判断。相同的10万元彩礼,在不同地区、不同家庭之间,其经济意义可能完全不同。
即使彩礼数额过高,具体返还比例仍需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嫁妆、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因此,涉彩礼案件的分析顺序应当是:先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彩礼,再判断是否具备返还条件,最后讨论返还比例。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四、结语
《涉彩礼规定》解决了“应当考虑哪些因素”,但没有、也不可能提供一张统一的返还比例表。这些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共同生活和孕育情况,主要反映双方实际进入婚姻家庭生活的程度;彩礼数额及其对给付家庭形成的负担、彩礼实际使用、嫁妆和双方过错,则更多用于判断返还结果是否会造成利益失衡。法院最终需要在这两个层面之间作出平衡,确定全部返还、部分返还或者不予返还。
所以,彩礼纠纷真正的难点,从来不是简单判断“有没有登记结婚”。领证不是当然不退的保证,未领证也不意味着必须全额返还。登记状态决定案件适用哪一类返还规则,共同生活及其他具体事实,则决定案件最终如何落点。
彩礼返还不是在形式与事实之间作简单取舍,而是在法定规则之下,对双方实际形成的婚姻家庭生活和财产利益作综合衡量。
参考案例:
【1】 人民法院案例库. 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3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发布 | 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同居生活后分手 彩礼不宜全返还【EB/OL】(2024-03-07)[2026-09-02]
https://mp.weixin.qq.com/s/F2LMuU-NXLVzawLSRVZV6g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4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登记结婚后短暂共同生活,“闪离”应酌情返还彩礼【EB/OL】(2025-08-29)[2026-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