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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与批评讨论之间的界限问题研究 | 耀时原创

名誉权侵权与批评讨论之间的界限问题研究 | 耀时原创

黄欣安 


“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

              ——西方法谚


名誉权和公民言论自由都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和权力之间本没有什么高低。很多名誉权侵权的案件,一开始可能也只是发表意见,但发表意见超过一定尺度,则可能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孔子曰“过犹不及”,因此无论做什么事情,掌握尺度都相当重要。


一、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1. 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侮辱、诽谤是最为典型的违法行为,此外,民法典直接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侵害名誉权以及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


2. 主观过错

名誉权侵权适用过错侵权归责原则,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意图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直接恶意,如果没有恶意,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通常需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往往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等其他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3. 损害结果

名誉是社会对某个主体的评价,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结果主要体现在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这种评价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有统一量化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为标准,法院根据为第三人知悉的事实即直接认定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4. 因果关系

由于名誉权侵权纠纷中的损害事实一般是根据违法行为被第三人所知悉所推断出或者说抽象出的结果,因此,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通常不存在较大争议,较为容易判断。


二、司法实践针对名誉权侵权和批评讨论之间的认定标准


【正反案例对比】

案例1:(2020)粤03民终14594号李某甲、杨某甲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综观被告发出的两份电子邮件内容,并非针对原告,而系针对XX华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认定被告没有损害原告名誉的动机。被告在发出的电子邮件中使用最敏感的言词:“是你不行。谁都知道你只是一个司机,只有初中文化水平,语言表达能力也欠缺”、“这两封邮件,相信也不是出自你之手,你没那个水平”、“李某甲你凭什么关系进入公司”、“你虽然文化低、说话结巴,但是你人不坏”、“你平常对某人的紧跟与巴结”、“你是德不配位”等,被告使用的言词主要是指原告能力、学历、文化水平不够,虽有轻视、不尊重原告之意,却并无侮辱原告之实,甚至明确指出原告人不坏,应当认定以上言语没有达到侮辱原告人格的程度,也不会导致原告社会品德评价的降低,故原告的名誉并没有受到损害。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2:(2021)鲁03民终654号焦蓉、齐琴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被告齐琴以“行走的蹦豆子”、“Diss满地找牙”的微博账号,在对原告的微博账号“文艺文艺没有圈”进行评论时,使用到了“干出脏事儿”、“缺德事”、“恶心人的事儿”等语句,并在对原告进行回复时使用了“道德败坏的人”、“恶心人的事儿”“脏事”“缺德事干多了”等词语,被告齐琴所发布的内容虽未明确点名道姓指向原告焦蓉,但因其是在对原告的博文进行评论和回复时作出,故其使用的上述语句足以认定其所指系原告焦蓉。被告齐琴的上述行为已经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焦蓉的名誉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认定了被告存在名誉权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思路】

在认定名誉权侵权的过程中,侵权者往往会以自己是正当批评、讨论为由,否认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了为公共利益正常新闻报道、批评监督、学术讨论等与侵犯名誉权之间的界限,认为在新闻报道、批评监督与学术讨论中不得歪曲捏造事实,或者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的内容没有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有侮辱性的言辞直接损害到他人的名誉等。

正常的新闻报道、批评监督、学术讨论,所依据的是真实发生的事实,并非是编造的不实信息,同时,发表评论时应注意自身的言辞,不可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语对被评论者进行人身攻击。


三、现实生活中名誉权行为规范和权益保护


在评价他人的行为、言论时,应注意合理的界限,“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绳”,避免过激言论,特别注意不能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发表意见。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冲浪时,应当时刻谨言慎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信谣、不传谣,对于未经证实的、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或消息时,保持客观和独立的态度和视角,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应立刻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侵权主体,及时联系相关责任方,告知对方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协商处理。对网络上侵权行为,更要及时进行取证留痕,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去公证机关公证。如果侵权者拒绝配合协商,也可以根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名誉权侵权与批评讨论之间的界限问题研究 | 耀时原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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