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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身份标识界定中的操作要点 | 耀时原创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身份标识界定中的操作要点 | 耀时原创

张晓宇 庄静怡 


PART一、引  言


近日,耀时所承办了某国有企业投资的拟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身份标识法律意见书项目。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进行特别身份标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本文兹就该项目涉及的主要核查要点做复盘总结,亦供有需要的企业或同行参考。


PART二、核心依据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SS”、“CS”,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含义。


2.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新设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后近期拟在证券交易所(无论境内外)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如该股份公司暂无上市计划或拟在新三板挂牌,则无需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


3.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第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标识管理。


PART三、操作要点1:界定国有股东身份及标识类别


根据上述规定,拟IPO企业如有国资背景股东,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需要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的主体,对其是否具有国有股东身份进行界定。


根据36号令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应标注“SS”: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2)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3)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根据36号令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前述国有股东范围,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此种情形下,国有实际控制股东与企业之间并不需要存在股权关系,但通过其他途径对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同时,此处对于企业的界定范围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只要符合相应国有直接/间接持股情形或国有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均应标注“CS”。


综上,界定国有股东(“SS”)的依据是股权控制,而界定国有实际控制股东(“CS”)的依据是实际控制权。在具体实操中,律师须仔细核查企业性质、股权结构、配套协议等进行综合判断和界定。


PART四、操作要点2:对于国有投资的合规性审查


在界定了企业的国有股东身份后,尚需对其投资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查,所需核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国资投资的立项审批材料;(2) 国资投资决策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3)国资投资的董事会决议;(4)股东协议签署版;(5)投资打款凭证等。


另外,根据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投资主体在非敏感国家的非敏感行业直接投入资产的非敏感类项目,依法属于备案管理范围。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备案通知书。根据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涉及非敏感国家和地区、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行为,依法属于备案管理范围。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备案后依法将向该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因此,如果所涉目标企业为境外企业,除核查基础投资程序的合规性外,还需核查国有股东进行境外投资时是否履行了完备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PART五、操作要点3:关于国有股东标识的申报


根据《问题解答》,如果股份公司有多个国有股东,股份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可以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申报工作,其他国有股东配合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


申报所需的文件材料有:股份公司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股份公司各国有股东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股份公司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股东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等。具体以当地国资委要求的材料清单为准。


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定批复后,由国有股东或股份公司向中登公司提出标记申请并由中登公司在其证券账户中予以标记。


结合主板申报文件的要求,申报主板的拟IPO企业应在申报前获得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的批复,但由于创业板和科创板的申报文件未对此做要求,因此可以在申报后取得,但至少应在审核过程中提交申请并确认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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