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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的有效性分析 | 耀时原创

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的有效性分析 | 耀时原创

薛淑文 


耀时所近期接到了某企业的法律咨询,咨询内容为该企业一名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并与企业协商由企业每个月向员工个人支付经济补偿1000元,对此该企业向耀时所寻求法律建议。鉴于社保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劳动争议的焦点,该案例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因此我们将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与建议做如下梳理,供各位读者参考。


PART一、笔者观点


首先回答题目的问题,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承诺是否有效?就上述案例而言,通常是内部有效而外部无效。内部有效,即员工与企业已经约定了每月的经济补偿,则事后员工不可再以此为由主张企业支付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但部分判决也存在例外情况。外部无效,即缴纳社保的义务不因员工自愿放弃或与单位达成协议而免除,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员工个人的法定义务。即便有协议或单方承诺,也是无效的,即劳动者仍可以随时随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PART二、相关判例观点


观点一:员工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工应当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若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员工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又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8)苏民申339号」王焱均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观点二:企业与员工约定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企业以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2016)京03民终10854号」王保凤上诉北京顺口溜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观点三:企业与员工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若员工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事后曾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直接请求裁决企业向其支付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于法无依据,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6)粤20民终852号」王小林与中山市横栏镇强新五金厂、潘焕新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观点四:员工向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强制划拨企业社会保险费。法院认为,企业未依法履行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本应由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员工个人,其主张撤销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企业已经向员工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参考案例:「(2018)桂04行终10号」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PART三、风险提示


总的来说,企业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可能会面临如下风险:


1.法律诉讼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直接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收法律风险。


2.行政处罚风险

企业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即使存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若员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企业依然可能会受到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员工社会保险费用;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工伤保险待遇补助风险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故不能发生免责的法律效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就可能导致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要承担较高的补助费用。


4.医疗费用承担风险

这里的医疗费用是指在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因自身疾病或意外等原因需要治疗,通过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部分。由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通常会主张由企业承担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对于这种情况下医疗费用具体由谁承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如果放弃社保的承诺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放弃的后果劳动者应当能够预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2022)鲁02民终5433号」孙丽莉、青岛德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放弃社保承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考案例:「(2019)皖01民终4928号」安徽省广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闫科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观点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2022)鲁07民终1822号」山东宏建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三民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5. 劳动用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条便是实践中多数劳动者在作出放弃社保承诺或与企业达成协议后仍然以企业未缴纳社保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原因。


PART四、笔者建议


通过检索案例可以发现,实务中各级法院对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均以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为无效。但是对于员工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法院通常会审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或协议的真实性,如认为该声明或协议是出于劳动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则一般会认定劳动者之请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判例观点中观点二中所述)。医疗费损失承担亦如是。但是除了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费损失承担存在一定争议外,对于其他法律风险如补缴责任、行政处罚、工伤保险待遇补助费用则都毫无疑问应当由企业承担。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避免出现“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情形。若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首先劝其缴纳,实在不愿缴纳的,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的有效性分析 | 耀时原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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