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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申请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戴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那么何为鉴定意见?如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如何对鉴定意见质证?今天我们就对上述问题做一个简单的讲解。
PART1由谁提出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可以看出,有权提出鉴定申请的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案件原被告、第三人。当前述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PART2提出鉴定的前提是什么
一、事实前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和法院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和进行鉴定。所以,当案件中出现“专门性问题”,且对于查明事实具有必要意义时,可以进行鉴定,常见的如伤残等级、笔迹形成、工程造价、亲子关系等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二、时间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不过,上述规定只是针对开庭前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情形,属于一般情况。若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则应当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两次申请司法鉴定的机会:一次是举证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另一次是庭审期间,经法官释明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
PART3申请鉴定的流程
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由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流程如下:
1. 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书》,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鉴定种类以及明确详细的鉴定事项;
2. 法院审查通过,根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并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3. 当事人缴纳鉴定费用,提供鉴定所需资料,需要注意的是,供鉴定参考的材料需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否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4.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得出结论。
PART4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与异议
一、要求鉴定人出庭
当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果后,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二、邀请专业人员出庭辅助质证
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所以,当事人如需提起重新鉴定,应当严格按照前述标准进行证据准备及释明。
当出现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这三种情形时,法院一般也会依职权要求鉴定机构补充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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