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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分析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分析

 赵佳 缪冬辰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在前不久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关于被打女子经司法鉴定为轻伤的结果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那么该鉴定结果与刑事追诉有何关联,鉴定性质是基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还是人体伤残程度鉴定,这两种鉴定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本文将逐一展开分析:


PART1定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又称伤情鉴定。损伤程度顾名思义损伤所致程度,是指在法医学上,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受伤的具体情形,结合当事人原始性损伤、并发症、后遗症的表现,对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影响器官功能进行的综合性、全面性医学鉴定。伤情鉴定结果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又称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受伤者的申请,对因受伤导致的肢体残疾、功能障碍等伤残程度及等级进行的综合评定。伤残鉴定的范围较广,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等。伤残鉴定是由国家规定相应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进行实施。由于致残原因有多种类型,因此不同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结果是当事人主张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


PART2区别


一、鉴定时间不同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应在伤情发生后立即进行,如果错过时间等伤势好转后就无法鉴定出伤情发生时的准确结果。


01、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02、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9条规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03、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因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申请的时间也需区分情况:如果是原发性损伤的伤情,受伤后便可进行鉴定;若是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鉴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2、人体伤残程度鉴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01、对于诸如交通事故等引发的损伤一般是在伤者的病情稳定、身体恢复或治疗终结后(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一般为出院三个月后)进行;


02、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申请主体不同

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结果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有关,因此该鉴定一般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再由当事人凭委托书至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的申请主体则较为宽泛。因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交通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如果是工伤致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由用人单位进行委托。


三、鉴定目的不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在于确定受害人受伤的严重程度,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加害人对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承担。但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直接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则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伤者因伤致残后对其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作一个综全面合的评判,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四、鉴定依据不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共划分为五个等级,按照伤情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应区分不同的鉴定类型,不同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等。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鉴定结果划分为十个等级,其中程度最轻为十级,最重为一级;而如果是劳动过程中受伤,则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的标准鉴定伤残等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分析(图1)


PART3共性


1、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办案部门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伤情或者伤残进行鉴定;


2、必须是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方可接受委托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报告。没有资质的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3、鉴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知识;


4、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疑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5、都必须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及鉴定标准进行;


6、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受害人残疾,即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同时申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分析(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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