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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纠纷的核心审查要点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纠纷的核心审查要点

黄欣安 


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提出了裁量说理的依据。其中,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这一问题,提出了两个加速到期的情形。


本文旨在梳理和明晰司法审判时,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诉讼参与人应当注意的核心审查要点和审判思路。


一、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情形


九民纪要第六条明确,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审查要点


从前文条款可以看出,加速股东出资到期的两个情况,其一是被执行人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就成为审判工作的难点。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企业破产法》明确的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或具有清偿能力,且债权人与公司均不申请破产的,法院可作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决。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综合审查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


1、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包括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包括(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包括(1)公司已经停止经营;(2)因联系不上公司登记的住所,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经营异常;(3)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4)注册地址已由他人使用,且无其他具体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4、公司股东未答辩,包括股东失联且涉及大量诉讼或法院无法联系并向股东进行成功送达以及送达后未能进行答辩。


5、不申请破产,法院应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公司破产或公司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如在诉讼或执行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告知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股东延长出资期限的审查要点


九民纪要明确的第二个加速股东出资到期的情况是指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实质上,这种情形属于公司放弃即将到期的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满足了股东的不当利益,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股东通过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违背了民事公平原则。


在出现这种情形后,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该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并请求股东按原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一般而言,法院会着重关注该等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相关决议做出的时间与债权产生的时间,债权人可申请撤销的延长出资期限决议是指“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因为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存在应当是知晓的,债权人的胜诉判决只是法院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的依据。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纠纷的核心审查要点(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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