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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主要商事仲裁机构的调解

浅析国际主要商事仲裁机构的调解

张晓宇 田兴武 


01

国际商事调解概述


国际商事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商事合同关系或关于商事合同关系,或者因其他法律关系或关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于经济、贸易、海事等领域里的争议,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其争议,双方同意按照某一调解规则提交调解机构(人),妥善地解决国际商事及海事争议的方法。


与国际诉讼、仲裁相比国际商事调解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的优点。弥补了诉讼和仲裁的程序冗长费用昂贵的缺点。在国际商事调解中有三项原则贯穿其中,无论是国际商事立法还是调解都需要遵循这几点原则。


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是调解中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享有处分权,只有当双方都同意适用调解时才能启动调解程序,并且在过程中只要一方不接受调解,随时可以转入其他程序。因此无论是调解程序的选择还是最终的调解结果,都体现着当事人自治原则。


第二,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调解真正需要做到的是通过和解协议化解矛盾,而不是研究是否符合程序和实体正义。如果调解过程一直追寻合法性而不考虑让当事人自己对权利进行让渡,那么可能无法解决双方纠纷。所以应当做到“情、理、法”的结合,在合法的框架下寻找最合理的解决办法。


第三,独立公正原则。国际商事调解员应该独立公正,调解员需要为双方考虑,而不能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可以说调解员的独立公正,是使调解能够化解纠纷的关键因素。


02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调解规则对比


目前全球影响力比较大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的下设独立仲裁机构国际仲裁院(I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等。上一期 耀时原创丨解决商事争议的另一条道:第三方调解 已经介绍了国内调解的基本情况,这一期就国际主要商事机构调解规则中重要部分进行简要对比,方便学习。



03

后公约时代的调解


一般认为有两种不同的调解,一种是传统意义上流行于亚洲、太平洋、以及阿拉伯等有着悠久的历史国家的调解,另一种是现代意义上在美国出现并且正在全世界传播的调解。由于社会文化的变化,多元化社会价值体系发展,国际商事领域的参与者范围扩张,从传统的贸易扩张到电子贸易,更多非传统意义上资源拥有贸易主体获得机会参与其中。


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根据调解结果的法律地位和地方法院认可的程度而有所不同。这种跨司法管辖区的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被许多人视为国际调解的主要局限。相反,《纽约公约》极大地促进了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尽管执行并非没有一定的成本和时间花费。因此在国际调解层面,达成一项与《纽约公约》相类似的公约,以促进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强制执行,是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重要环节,也为跨境争议解决提供能够获得当事人认可的路径。这也是《新加坡调解公约》产生的目的和背景。公约明确将调解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在当前国际法律实践当中以调解形式解决争端缺乏法律上的认可度和依据的空白,丰富了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方式。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一项新的多边条约。公约为承认和执行调解达成的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协议提供了一个统一、有效的框架——类似于1958年《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所规定的框架。公约的文本于2018年6月25日由贸法会最终定稿,于2018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019年8月7日,46个国家在新加坡出席会议,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其中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韩国以及多个东盟国家。


其目的不是处理各国国内强制执行立法程序方面的问题,而是提供一个简单的执行机制,使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一方能够在缔约国寻求强制执行,或依靠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作为对一项诉求的抗辩。


然而我国目前仍然缺少对于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目前规定的关于外国法律文书的执行仅限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而在国内程序即诉讼、调解中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新加坡公约》的规定,是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的。因此在后公约时代需要国内法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04

      结语      


作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通过高效、和谐的处理方式不仅降低了当事人“定纷止争”的成本,还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事合作关系。调解还能够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调解的自愿性使得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非常高。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则另一方当事人主要通过以下 3 种路径执行该和解协议:

(1)利用合同法框架在法院获得执行;

(2)将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相衔接转换为仲裁裁决后执行;

(3)将调解程序和诉讼程序相衔接转换为法院判决后执行。


然而,上述 3 种执行路径均存在较大的限制性,难以充分彰显调解的优势。《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和解协议统一高效执行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取得了实质性突破。


浅析国际主要商事仲裁机构的调解(图1)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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