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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常见的表决权比例

公司章程中常见的表决权比例

戴蔚


股东权利中十分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公司事项表决权。一般来说,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选择和罢免董事、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等,从而实现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公司事项的决策需要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来实现,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常见的表决权比例的设置是什么样的呢?有哪些问题需要关注呢?



01

《公司法》中关于表决权比例的基本规定

(一)2/3以上(含本数)、67%、66.7%表决权比例——绝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事项均为: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注册资本,③减少注册资本,④公司合并,⑤公司分立,⑥公司解散和⑦变更公司形式。但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2/3是对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而言的;股份有限公司的2/3是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言的。由此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1/3以上(不含本数)、33.4%、34%表决权即可对上述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二)过1/2(不含本数)、50.1%、51%表决权比例——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公司章程没有就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所需表决权比例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这也符合民主决策的最基本原则——简单多数决。

可见,除了第(一)条所列事项外,其他“一般事项”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均须达到“表决权过半数”。


(三)1/10以上(含本数)表决权比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提议权

根据《公司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当根据提议召集和主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开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02

表决权与出资比例的关系

根据第一部分内容可知,决定公司各类事项的基础是股东表决权比例,那么股东表决权比例如何确定呢。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从前述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权利,规定了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可以综合考虑资本、技术、管理能力等各种因素,在章程中具体约定出资与表决权不同比例,平衡各股东之间的付出与回报。


如果需要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需明确表决权的行使规则,并载入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按人头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等,也可以约定某些股东放弃表决权等。在后续变更时,则需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变更表决权的行使,此时则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难度会较大。


案例链接: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03

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设置实务建议

表决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特别约定而享有的表决权比例,决定了股东话语权的大小,是股东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工具。实务中,建议股东对表决权比例常常涉及的几个数字提高敏感度,即代表否决性控股或一票否决权的33.4%和34%,相对控制权的50.1%和51%,以及绝对控制权的66.7%和67%。如公司股东确定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则需要详尽、明确的在《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内写明具体表决权分配及决策制度,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公司章程中常见的表决权比例(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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