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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一文看懂《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

【新规】一文看懂《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

黄欣安



2021年11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办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今天,耀时将和大家聚焦《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学习。



01

处罚原则

1.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2.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02

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加重处罚的情形

1.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存在以下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3

罚款幅度

1.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金融机构高管追责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新规】一文看懂《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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