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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问题解析|耀时涉外原创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问题解析|耀时涉外原创

张晓宇 庄静怡 


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合规性越来越关注和重视。2024年8月23日,最高法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列为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8月29日徐汇区检察院和徐汇区公安局联合签署了《涉刑事诉讼虚拟币处置规范指引》,9月3日,人民法院报发文《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须规范化》。随着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日渐增多,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亟需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本文拟在基于我国现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背景,探讨现行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中的难点、风险并提出相应建议。


PART 一、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法律背景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问题解析|耀时涉外原创(图1)


从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到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924通知”),我国对于虚拟货币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呈现出愈发严格的趋势。其中,924通知明确: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多种犯罪,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自此,虚拟货币被定性为不具法偿性,不具流通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甚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这一规定固然大力打击了当时在我国四处泛滥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但也导致了如今我国司法机关无法通过传统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扣押、查封、罚没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置变现。


关于涉虚拟货币的判项及执行问题,《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载明法院在处理个案时,应在查清虚拟货币的持有情况及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之后,具体判断是否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等,并可能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除全国层面规范之外,各地方也结合其实际办案情况和经验,对虚拟货币处置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 上海市徐汇区《涉刑事诉讼虚拟币处置规范指引》:2024年8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与徐汇区公安分局共同会签了这份指引,对办理虚拟货币案件中涉及的查询固证、扣押保管、移送处置等全过程、各环节进行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为依法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提供了具体指南。


● 《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涉案虚拟货币管理规定》:福建省公安厅于2023年12月发布这份规定,对虚拟货币扣押、保管、处置等工作予以规范。


● 《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山东省财政厅等多部门于2023年8月25日联合发布的这份规程中,第36条明确了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80%,双方签订回收协议。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指引》: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一起涉虚拟货币诈骗案件后,于2022年4月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这份指引,分十四条对虚拟货币案件财物的查扣、证据的调取及财物的处分问题进行分析归纳,为涉虚拟货币案件办理提供全链条指引。


PART 二、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阶段


根据虚拟货币需要司法处置时所处阶段的不同,可分为先行处置和判决后处置两种情形。先行处置通常指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进行处置,判决后处置则由法院将判决后没收的虚拟货币处置后上交地方财政部门。


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大部分集中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更多会采取先行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方式。


公安机关对于查冻扣的涉案财物,通常只能采取冻结措施在未经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但同时也规定了两个例外:


(1)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可在诉讼终结前作出处理;


(2)对于易腐、易贬值、价值波动大的财物,经县级以上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先行处置。但这里也有一个前提: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


【法条导航】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三条 第三款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七、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在实务中,公安机关通常会考虑鉴于虚拟货币的价值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从而在侦查阶段即对虚拟货币先行处置。实际上,先行处置存在诸多风险:


1. 在案件未移送法院审判之前,对于应当发还被害人,或者追缴、没收的违法所得具体数额尚未最终确定,且案涉虚拟货币可能存在其他合法权利人,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先行处置的行为很可能影响相关权利人利益。


2. 实践中,嫌疑人常会在被刑拘/取保期间因渴望自由或是恐惧焦虑等情绪因素的影响下“同意或申请”先行处置,但如果嫌疑人并非真正自愿同意处置,这种表面上的程序性合规,有可能给公安机关带来“无穷后患”。与公安机关合作的第三方处置公司,实践中会约定10%-30%不等的处置费用。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其只有签字授权的权利,并没有选择处置公司、议价、以及对合同条款做出修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 在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合法的处置程序的情况下,部分第三方处置公司的不当处置行为甚至有可能增加当事人刑事风险。实践当中,买卖虚拟货币的风险非常高,轻则冻卡,重则涉及刑事犯罪。待处置变现的虚拟货币往往金额巨大,万一处置公司变现的人民币存在赃款或者非法换汇的款项,又将衍生出新的刑事风险。


4. 先行处置虚拟货币,可能会滋生权力寻租、司法腐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5月份发布了一个案例,海某担任某公安局人员,主要职责为掌握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侦查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等。被告人海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下属吴某,获取到该案中含有比特币信息的涉案电子数据,并将数据发送给了其朋友季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技术人员),后季某某破解上述比特币密钥并盗窃部分比特币,海某默认了该行为。后被告人海某也未及时报告查处,而是多次向季某某索要现金及比特币。案发后办案单位将比特币进行变现,得款人民币4822.72万余元。


因此,侦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先行处置虚拟币资产时,应充分考量是否理由充分且必要,此类资产的先行处置应有更加明确的标准。


实际上,并非所有虚拟货币都属于“价值波动大”的财物。一部分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meme币等,价格确实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公安机关以涉案财物市场价格波动大为由处置,尚有依据。但目前我国涉币类案件很大一部分处理的都是USDT泰达币,泰达币是由Tether Limited公司发行的一种稳定币,其价值与美元挂钩,价格波动很小,此类与法币挂钩的稳定币则不应归于“价值波动大的财物”之列,也不宜贸然“先行处理”。


因此,对于实际价值波动不大的涉案虚拟货币,更宜在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执行局来处置变现。但无论是先行处置还是判决后处置,相关部门都迫切需要出台全面指导意见,确保司法机关诉讼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只有合乎流程的处置方式,才能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PART 三、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难点


(一)权属认定与扣押保管问题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给司法机关在扣押过程中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权属认定与扣押保管:


1. 权属认定问题


权属认定的首要问题就是查实身份难。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导致了由个人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关联到使用者身份十分困难,而对交易所来说同样的注册信息可以生成多种多样的钱包地址。而且只需将私钥分享,钱包地址便可转让给他人使用,在虚拟货币的交易流程中,部分钱包地址属于“资金池”,由多个犯罪嫌疑人共同使用,要关联到具体使用人就更加困难。此外,随着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意识也越来越高,不仅使用 Telegram、WhatsApp等小众软件或境外聊天软件通联,还租用境外服务器,进一步加大了公安机关的落查和调证难度。


2. 扣押问题


(1) 存储于犯罪嫌疑人控制的地址


● 司法机关难以查明犯罪嫌疑人持有的虚拟货币数量和地址,除非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或通过技术手段追踪。


● 虚拟货币价值波动大,增加了确定犯罪嫌疑人所持虚拟货币数量的难度。


● 获取私钥困难,因为技术上无法从地址反向破解出私钥,且犯罪嫌疑人可能不供述私钥信息。


● 即使控制了存储私钥的电子设备,也无法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备份转移虚拟货币。


(2) 存储于虚拟货币交易所


由于国内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主流交易所均为境外交易所,它们可能不愿意配合中国司法机关的扣押冻结要求。如果交易所不配合,司法机关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账号密码等信息才能扣押虚拟货币,这增加了扣押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3. 保管问题


虚拟货币的保管与传统货币存在显著差异。不同于银行存款,虚拟货币需要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确保安全。目前,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将虚拟货币转移到司法机关控制的钱包地址中。然而,这种做法并非没有风险:


(1)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原则: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应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当办案人员掌握私钥,即控制了虚拟货币,这可能违反了上述原则,增加了不当处置虚拟货币的风险。


(2)转移和追查难度:虚拟货币的转移具有隐蔽性,一旦被不当转移,追查和追回都非常困难。


(3)技术风险:如果保管措施不当,私钥可能被黑客攻击,导致虚拟货币丢失。


(二)虚拟货币价值评估问题


在处置虚拟货币时,价值认定是一个复杂问题,因为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大,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 市场价格认定:通过海外交易平台的实时交易价格认定,但这种方法的合法性存疑,价格区间也不稳定。


2. 犯罪收益认定:根据犯罪嫌疑人销赃所得的收益来认定,但不适用于未销赃的情况。


3. 获取成本认定:通过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获取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格认定,但市场价值波动可能导致认定结果与实际差异过大。


4. 价格鉴定认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但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司法鉴定范围尚未明确。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世峰盗窃案【案号:(2021)辽02刑终258号】中,法院通过价格鉴定的手段确定了虚拟货币的价值。法院认为,对虚拟货币的价格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的四类范畴,因此无需进行司法鉴定。


由于司法鉴定主体的资质要求及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定范围,因此是否需要将虚拟货币的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的范围,是一个值得明确的问题。


(三)虚拟货币合法变现问题


在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过程中,无论是在判决前违法所得的追缴程序中或是在判决没收违法所得后的执行程序中,司法机关必然会面临保管和处置虚拟货币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是严格禁止的。但对虚拟货币的持有行为暂未有禁止性规定。作为行使司法职能的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对犯罪违法所得进行保管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但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处置变现的合法性存在疑问。


与司法机关直接处置相比,第三方机构一般具有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在虚拟货币的技术处理上具有专业性,同时掌握较多的虚拟货币变现渠道。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常通过第三方机构协助推进司法进程。但是,实操过程仍然存在诸多风险点:


1. 第三方机构的合法性、收费标准、资金流向等存在疑问。


2. 缺乏统一市场规则和监管规定,可能导致第三方机构收取过高的中介费用。


3. 我国尚未制定虚拟货币领域的资质审查标准和行业规范,导致司法机关在选择第三方机构时缺乏明确指引。


4. 缺乏对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的监督规范和措施,增加了洗钱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风险。


5. 存在第三方机构监守自盗的风险。2021年4月,据媒体报道,成都某区块链安全公司的CMO挪用警方暂存在公司的数字货币资产做空比特币,亏损高达3个亿。事情始于2020年11月Token better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及传销被经侦调查,主要负责人熊某等被刑事拘留。查获价值近3亿的非法数字资产,因属性特殊,被警方暂存由成都某区块链安全公司保管。近期经侦前往公司清账时,发现近3亿的数字资产不翼而飞。经调查,这笔资金被公司的CMO高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挪用。据消息,高某挪用数字资产进行高风险合约开杠杆做空比特币并且全部爆仓。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目前仍处于一个野蛮生长的状态,涉及多个复杂问题,包括权属认定、扣押保管、价值评估和合法变现等,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监督机制来指导实践。


PART 四、当前常见司法处置路径


目前,我国在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方面常见的几种方式包括:


1. 与发行方协商回收


山东省和福建省提出了与发行方协商回收的处置方法。这种方法涉及与虚拟货币的发行方进行协商,由发行方出价回收,回收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面值或余额的80%,并签订回收协议。


该规定较大地限制了虚拟货币变现的可能。虽然《通知》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及回购方一定的“议价权”,但同时又对回购价格作出了80%的限制。如此一来,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一是部分币种发行方很难联系或确定,二是对于波动大的币种来说,面值的确定和80%的限制都会成为影响发行方收购意愿的因素。


因此,该《通知》虽然首次在官方层面上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做出了“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探索,但在实操性方面仍存在较大欠缺。


2. 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


部分地区采用拍卖优先的方式处置罚没的虚拟货币,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此种模式的实质是在境内开展法币(人民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交易定价服务,违反了924通知相关规定,存在刑事风险。


由于司法机关无法在国内直接作为主体公开拍卖虚拟货币,且虚拟货币的处置需要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司法机关可能会选择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这些第三方机构通常具有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在虚拟货币的技术处理上具有专业性,并掌握较多的虚拟货币变现渠道。


早年,科技公司将涉案虚拟货币“张冠李戴”包装成算力置换、计算机服务等,与公安机关签约涉案虚拟货币代处置;通过灰色渠道将虚拟货币在境外变现,变现款项以“国际算力贸易收入”“计算机数据处理服务收入”等名义回流境内结汇。但这种操作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等,涉案财产也有损失风险。


在此基础上,近来衍生出了相对更为合规的处理方式,即选择经人民银行外管局审批备案的正规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通过国际合作处置涉案虚拟货币,在外汇申报时使用227020(代公安机关处置数字货币)的国际收支申报代码的公司。通过合法结汇的路径(在外汇局以虚拟货币处置业务进行专项备案)。


基本操作流程:1.第三方机构与公安签订合同,并汇款到公安指定账户;2.公安局将相应虚拟货币打到第三方机构指定地址;3.第三方机构在国外交易所变现美金打到境外中资银行;4.境外中资银行经外管局审批后汇入第三方机构。


PART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实操过程中的难点及风险点,针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我们提出建议如下:


1. 明确法律依据:首先需要明确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其财产属性已得到认可。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明确司法机关在各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同类型虚拟货币等财产的处置权限,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2. 制订专门规范性文件:建议由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制订虚拟货币处置的专门规范性文件,针对办理虚拟货币犯罪案件虚拟货币提取、扣押、估价、保管和变现程序若干问题作出规定,并由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刑事诉讼流程中处理虚拟货币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的管控。


3. 建立白名单制度:对有资质的虚拟货币第三方处置机构建立白名单制度,由司法机关专门部门遴选有资质的机构并进行动态调整,为各地司法机关办案和处置虚拟货币提供指引。


4. 清晰的程序设计:有必要对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全流程司法处置制定全面性的流程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统一各地的处置措施,设立标准化流程,确保司法机关、第三方机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处置。


5. 保障当事人权益:在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应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得到充分尊重,处置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都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6. 强化监管和过程留痕:强调过程留痕与强化监管的重要性。第三方机构在处置虚拟货币时,需全程记录操作细节,确保每一个步骤都有据可查,便于后续审计与复核。同时,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机制,对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7. 加强国际合作:鉴于虚拟货币的跨境特性,监管与处置需要国际合作。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各国监管机构分享经验,协调政策,共同打击跨国虚拟货币犯罪,防范金融风险。


8. 加快出台指导意见:建议加快出台涉虚拟货币处置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虚拟货币境外处置、交易机构选择、交易金额确定、结售汇等相关环节提供明确指引。


【作者简介】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问题解析|耀时涉外原创(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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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问题解析|耀时涉外原创(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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