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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下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处理规则分析 | 耀时原创

合同僵局下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处理规则分析 | 耀时原创

 缪冬辰 


合同是民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如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发生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继续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非金钱给付之债中,会出现违约方因丧失履行能力导致客观上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或以损害赔偿为代价主张终止合同关系。此时,如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导致双方陷入合同履行的僵局。尽管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方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为解决合同僵局问题,法院在个别案件中基于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因会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第二款即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案例一:某公司诉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吉民再158号


再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认为是否续签合同,应遵循自愿原则。现某公司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要求解除《意向协议》,即实质上选择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且于庭审中明确拒绝续签《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系属上述法律规定“(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案涉租赁合同亦应解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是因非金钱债务不适用强制履行,而赋予非金钱债务的债务人以违约解除权。只有在出现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解除权。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赋予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


案例二:上海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沪01民终2526号


法院认为,某设备公司有权解除案涉《工业产品购销合同》。根据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某设备公司作为违约方,其在主观上就其违约行为并不具有恶意。鉴于合同标的物即热镀锌钢管目前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单价,若现在要求某设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则会对其明显不公平。而某装饰公司作为守约方,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同时又拒绝解除合同,显然有违诚信原则。上述合同僵局情形会造成某设备公司因未履行全部交货义务而无法获得已履行部分的相应对价,继而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因此,虽然本案争议的合同成立及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故某设备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合同自某设备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到达某装饰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于某设备公司已交付的货物,某装饰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因某装饰公司并非违约方,故某设备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某装饰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追究某设备公司的违约责任,若其认为因某设备公司违约给其造成损失,其可另行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亦有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合理期限的识别路径为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后补充约定、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以及参照法律规定。合理期限应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标准,综合涉案合同的种类、标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合理期限经过应导致违约方受保护法益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作以下理解:


一、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仅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即合同发生僵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行使解除权。所谓“合同僵局”,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持状态;


二、发生合同僵局时,守约方可通过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也可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行使解除权,但是违约方只能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如违约方未请求(或通过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则裁判机构不得主动判决解除合同。即违约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获得的是诉请解除合同请求权,该请求权仅为一种程序法上的权利,而非任意解除权;


三、在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同时赋予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损失赔偿责任的权利,以保证守约方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时应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虽然《民法典》并未对审查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这一基本法律理念出发设定的条件在审判实践中普遍作为法院审查应否解除合同的标准。


条款链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8. 【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合同僵局下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处理规则分析 | 耀时原创(图1)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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