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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遗产如何继承——以内地居民涉港遗产继承法律程序为例 | 耀时涉外原创

海外遗产如何继承——以内地居民涉港遗产继承法律程序为例 | 耀时涉外原创

黄欣安 


继承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是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婚姻、血缘等法律关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跨国的财产和遗产。当涉及到遗产继承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使得遗产继承过程变得复杂。本文以涉港遗产继承法律程序为例,探讨海外遗产继承的一般流程。


PART一、涉港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产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留的财产按照法定或遗嘱的方式转移给继承人。涉外继承指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包括主体涉外(被继承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中至少有一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经常居住地在境外)、客体涉外(遗产在境外)、法律事实涉外(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其订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境外)。


涉港遗产继承通常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因为香港是一个独立于大陆的法律体系。涉港遗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主要取决于财产的形式,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居籍或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或经常居所地在内地,那么在港动产将适用内地法律;如果居民身份或经常居所地在香港,则适用香港法律。在香港的不动产均适用香港法律。


此外,两地法律制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也可能会进一步影响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予论述此种情形。


PART二、香港地区遗产继承的方式


我国香港地区的遗产继承方式和全球大多数地区一样,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那么其遗产将按照香港的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这些规则通常优先考虑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


在继承权和继承顺序的问题上,香港法律与内地法律的规定差异较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世,则由在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按照香港法例《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的规定,继承顺序则更为复杂,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 被继承人仅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其子女,配偶有权取得遗产。


② 被继承人有配偶和子女,无论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姐妹,配偶都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所有个人生活物品以及剩余遗产中的50万元。如果除去上述50万元仍有剩余,则剩余的一半由配偶继承,另一半平分给死者的子女。


③ 被继承人有配偶、父母,但无子女,无论是否有兄弟姐妹,配偶可以取得被继承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和剩余遗产中的100万元。如果除去上述100万元仍有剩余,则剩余的一半由配偶继承,另一半平分给被继承人的父母。如果被继承人无父母但有兄弟姐妹,则上述归属于父母的另一半由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④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如果在1993年6月19日后去世,可以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2)遗嘱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那么遗产的分配将遵循遗嘱中的指示。遗嘱必须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包括遗嘱的形式、签名和见证等。


关于遗嘱继承的遗嘱效力问题,香港冲突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遗嘱条例》第24条,遗嘱的签立如符合该遗嘱签立地的法律,或符合遗嘱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该立遗嘱人的居籍地或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或符合在上述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立遗嘱人的国籍地的法律,即视为正式签立。《遗嘱条例》第25条则明确了“处置不动产的遗嘱,而该项签立符合财产所在领域的本土法律,则也视为有效。”


因此,就内地居民订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香港的遗产而言,只要该遗嘱的签订,符合以上情况中的任何一个地方(遗嘱签立地、遗嘱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该立遗嘱人的居籍地或惯常居住地、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立遗嘱人的国籍地)的法律,该遗嘱就可视为合法订立。


PART三、内地居民涉港遗产继承的一般流程


涉港遗产继承的流程大致如下:


1. 领取死亡证明并对关键文件进行公证


被继承人去世后,为办理涉港遗产继承,家属需领取死亡证明以及出生证明、婚姻证明、户口簿、国籍证明等基础资料,在实务中也曾出现过要求提供被继承人父母婚姻证明的情形,并且以上文件一般需要经过公证,后续在申请遗嘱认证时亦会用到相关文件。


2. 无遗嘱需确认遗产管理人


无遗嘱的法定继承需要确定遗产管理人,他们负责处理遗产的事务,包括清偿债务、分配遗产等。


如果遗产是不动产则根据香港法律确定遗产管理人。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遗产管理人的优先次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后裔)。


如果遗产是动产,香港高等法院会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继承权人,并将遗产管理的权利授予该有继承权的人。


3. 有遗嘱需申请遗嘱认证


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这个程序是为了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和遗产管理人的合法性。


内地申请人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死者的死亡证明书、身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以及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这些文件需在内地公证处做涉外公证,并在中国外交部授权外事部门办理认证。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8条,关于外地法律的证据:“凡在申请授予时,需要关于香港以外国家或地方的 法律的证据,则由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专家所作出的誓章,可获司法常务官接受”......由于办理遗产承办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程序提出有关申请,而且还必须依据内地法律进行处理,但香港法院并没有“知道”内地法律的义务。因此,申请人应当聘请内地律师,并由该律师向香港法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用于对适用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解释说明,提交给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


4. 清偿债务


遗产管理人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税务、贷款、殡葬费用以及处理遗产的相关费用等。只有在债务清偿完毕后,遗产才能分配给继承人。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防止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更能实现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5. 遗产分配


香港取消了2006年2月12日后去世人士的遗产税,一般情况下不再涉及税务问题。遗产管理人应清算遗产所有资产,在遗产分配前,遗产管理人需要先支付死者的债务、殡葬费用以及处理遗产的相关费用,如法律咨询费、申请遗产管理书的费用和法庭费用。遗产管理人凭法庭命令与各机构联系,办理将遗产分发给继承人的手续。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遗产管理人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PART四、结   语


海外遗产继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法律。以涉港遗产继承为例,了解其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可以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参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遗产继承的需求日益增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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