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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常见的五大误区 | 耀时数据原创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常见的五大误区 | 耀时数据原创

 张晓宇 谌红莹 


在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中,数据已成为企业竞争的新高地。企业数据资源不是一堆数字和字母的简单集合,而是蕴含着商业价值和战略意义的重要无形资产。它们的真正力量隐藏在表面之下,等待着被发掘和量化。


过去,数据资源的价值从未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这是因为数据的价值评估充满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公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业内惯称“数据资产入表新规”,自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数据资产入表新规的出台,为企业将数据资源纳入资产负债表提供了制度依据。


从企业的角度看,数据治理、数据合规在以前是一项高成本、低收益的工作;数据入表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企业可以将其拥有的数据资源作为会计上的资产并“入表”,这将极大增加企业开展数据资源挖掘工作的动力。与此同时,企业也面临来自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合规监管要求,若是没有做好合规工作,极易带来负面影响。企业对数据资产入表的认知常常存在以下五大误区:


误区一:认为“数据资源”等于“数据资产”


根据数据入表新规第一条,并不是企业的所有数据资源都可以入表,可以入表的数据资源仅有两种:


●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 


● 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


简单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数据资源”都是“数据资产”,只有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有价值的“数据资源”才可以入表,才是企业的“数据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等,判断数据资源是否符合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定义和确认条件,避免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强行入表,或者忽视已经形成的数据资源资产。


误区二:脱离具体应用场景谈数据资源价值


任何东西是否有价值,不是基于主人的自我意志,而是基于其他市场主体的认同和判断。与一般资产不同,数据资源是否能产生价值、能够产生多大价值,通常是不确定的,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数据资源会产生不同的价值。


企业要开发数据资源的价值,首先就要去思考和发现数据资源的具体应用场景,然后有针对性地对数据资源进行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治理,形成新的数据及其衍生产品,让其他市场主体能够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下使用。只有这种情况下,企业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就能够得以显现,才能实现入表。


误区三:数据资源入表的时间点不恰当或不一致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数据资源的确认时点。数据资源的确认时点应当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形成资产。企业不应将数据资产入表新规发布之前为取得数据资源已经发生且费用化的支出金额重新归集为数据资源资产,也不应将未来可能形成的数据资源提前确认为资产。数据资产入表新规已明确数据资源入表核算采用“未来适用法”,企业追溯调整数据资源的会计核算可能构成对会计政策的错误适用。


误区四:数据资源入表的计量方法不准确或不一致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数据资源的初始计量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反映符合资产成本构成的支出和金额。数据资源的后续计量应当根据数据资源的使用方式和消耗模式,选择适当的摊销方法或存货核算方法。企业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数据治理体系、成本归集和分摊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信息系统支持,确保数据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常见的五大误区 | 耀时数据原创(图1)


误区五:忽视数据资源入表时的合规性审查


企业在进行数据资源入表时,若忽视合规性审查,导致企业数据处理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 《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重要数据进行分级分类、安全保护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跨境提供重要数据进行安全评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安全审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违反约定,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跨境提供个人信息进行安全评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数据资源入表不合规还可能导致企业的信誉受损、数据资源被贬值、数据资源的交易和流通受阻等不利后果。因此,企业在数据资源入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合法、合规,防范可能的法律风险。


结  语


随着数据资产评估实践的不断深入,我们期待更多企业家和企业能够认识到数据资产的价值,并将其作为战略资源进行管理和投资。这不仅将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将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让我们共同期待,在数据资产化的道路上,企业能够持续探索和完善,实现数据资产的全面评估和管理,从而在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中乘风破浪,驶向更加辉煌的未来。


附件:江苏省数据资产入表成功案例信息汇总(截至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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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晓宇律师,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经济法、金融法双硕士,中国大陆和美国纽约州律师,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曾在英国伦敦XXIV大律师楼担任国际商事仲裁访问律师。张晓宇律师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领军人才”名录;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省级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担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一带一路”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获评南京市”优秀涉外律师”、“涉外专业律师”、“金牌巾帼律师”,担任诸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中小企业、高净值人群法律顾问。


谌红莹,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文学(德语专业)、财务会计与审计专业双学士。拥有三年政府招商工作经验,并曾就职国内头部互联网企业、大型出境旅游企业从事市场工作。谌红莹以中文、德语、英文为工作语言。她擅长多视角地连接商业洞察与法律智慧,以及跨部门沟通、客户关系维护和紧急事件处理。


企业数据资源入表常见的五大误区 | 耀时数据原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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