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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配偶一方在部分情况下可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 | 耀时原创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配偶一方在部分情况下可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 | 耀时原创

李平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该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当中,即条款所指的“法定义务”应首先认定为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履行的法定义务。那么,该法定义务能否被扩大解释为或涵盖继承人对与被继承人无血缘关系的继承人的配偶履行的法定义务呢?即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配偶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呢?本文通过检索司法案例并归纳整理法律、司法解释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方司法文件,得出肯定性结论。


PART 一、司法案例判决主文


1.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双方分居不久之后即放弃部分涉案财产继承权,而原告当时怀有双胞胎,且有流产史,待产在家,并无收入来源,且原告婚后并未工作,后期原告又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在与原告分居后即有转移财产的恶意,其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对原告的扶养义务以及对婚生女王茹意的抚养义务,已明确损害了原告及婚生女儿的利益,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存在明显恶意,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格观不符,本院认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1】”


2.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姚某甲为吴某戊的未成年子女,吴某戊有抚养姚某甲的法定义务,吴某戊放弃继承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上诉人认为吴某戊有权放弃继承并无法律依据。姚某甲依法应享有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2】”


PART 二、法条链接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


1. 《民法典》


第155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30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1121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32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35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二)地方司法文件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2019)


第45条 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答: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获得经济帮助、扶养等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8)


第13条 离婚时尚未处理的一方遗产,另一方能否主张权利?答: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尚未实际处理的遗产,配偶方请求确认并分割该遗产中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方可待遗产实际处理后另行主张。配偶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确认另一方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


第18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的事实,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放弃继承的,另一方可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请求赔偿?答: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对继承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或者以对方放弃继承为由请求赔偿的,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放弃继承系虚假意思表示,其实际取得继承财产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


第14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遗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PART 三、律师分析及建议


从上述各地司法文件的规定来看,在离婚时及离婚后允许配偶一方在具备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主张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为无效,该特定条件主要集中在放弃继承导致配偶一方无法获得经济帮助、扶养等权益受到损害、继承人虚假放弃继承权而实际取得继承财产等情形。从上述案例的判决主文的内容也可知,《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所指的“法定义务”不仅覆盖继承人应对其配偶履行的法定扶养义务,甚至是涵盖继承人应对其未成年子女履行的法定抚养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逃避该种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属无效。


虽然《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但从《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5条可知,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尚不能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直接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具有期待性的继承权,因此遗产也尚无法直接转化为继承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由于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尚未被特定化和具体化,况且在存在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部分法定继承人还未必能够获得遗产。即法定义务所对应的法定权益的享有人其诉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建议权益受到损害的配偶一方可以待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且遗产实际被分割完后,针对有关主体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及后续的给付之诉。


 参考案例:

【1】 钟某、王某1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913号]

【2】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与姚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236号]


【律师简介】


李平,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英语专业学士(法律经贸方向)、延边大学法律硕士。以韩语、英语、中文为工作语言。其中,韩语为李平律师的母语。李平律师曾在某大型笔记本代工厂负责美国、加拿大、印度、韩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笔记本电脑出口工作,曾在某市司法局法制科和下设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从事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李平律师办理过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等诸多诉讼案件并担任国有企业改制、公司/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其办案风格是“干净利索、高效靠谱,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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