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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风险及纠纷案例评析 | 耀时涉外原创

投资移民风险及纠纷案例评析 | 耀时涉外原创

黄欣安


移民,即迁移到外地或外国去落户的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居民生活选择多样性发展,有部分国人走上了移民海外之路。然而移民是比较复杂且具有一定难度的,在此过程中,由于语言不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甚至还存在被“套路”的风险。


PART一、境外投资移民常见风险


1. 虚假项目引人入套


国内移民中介及海外项目方联合美国政府、名人及国内知名开发商提供市场化品牌备书或虚构项目,并提供一套貌似完善的资料,暗中却联合海外地产商制造暗中盈利规则。移民中介公司为了赚取中介费,忽悠投资者。


投资移民客户对于项目很难落地进行调研,即使能够飞到美国考察,也很难做到专业化的穿透性调查,极可能被“虚假繁荣”欺骗。等钱汇出去,才发现对方是个空壳子在“守株待兔”。


2. 时间漫长遥遥无期


等待绿卡一般来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的中介机构在广告宣传时会以明显短于常规期限来吸引投资者,比如说可以花钱打通某些关系或者说有额外渠道等等。投资移民客户冲着这点签了协议交了钱,再过一阵子询问进展时才发觉机构已经拿钱跑路了。


3. 语言不通信息壁垒


投资移民往往伴随着数量繁多的各类协议、文件,这些材料往往都是外语书就的,投资者在签署这些材料的过程中很难像签中文文件时,能够读懂并理解其中的相关内容和风险条款,这就给了某些骗子可以操作的空间。你签署的文件很可能不是你理解的内容,更有甚者,可能签了一些反而让渡或者放弃自身权益的文件。


PART二、移民纠纷案例评析


一、民事判决


1. 甘家安与苏州市金世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说理部分节选: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美国投资移提供中介服务,协助办理相关事项,被告也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一定的合同义务,原告不能证明其未完成投资移民的办理归责于被告,也不能证明其对案外人的付款即是对被告的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25722.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 佛山新思达移民中介有限公司与王晓莉、曾芳、广州大九洲签证留学咨询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说理部分节选:双方在《协议书》只针对加州基金公司(陈达、曾芳)收取的投资款、发行费、律师费等如何返还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并未对张某某账户收取的翻译费、服务费等进行协议,案涉的移民中介服务费仍应根据《投资移民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服务费”的约定“如果乙方(王晓莉)没有按照取得美国签证,则所缴纳的服务费全部退回”进行处理,故王晓莉主张新思达公司退回服务费11520元,合法有据。故一审判决新思达公司退付王晓莉移民中介服务费人民币11520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民事案件中,只要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费用的退还或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


二、刑事判决


邵建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5年3月10日,被告人邵建注册成立南通华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更名为南通华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邵建系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邵建在没有办理涉外劳务中介资质的情况下,对外通过名片、广告牌、短信等形式发布出国劳务广告。2012年11月10日,河南全占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占公司)与华亚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给华亚公司,委托华亚公司在南通地区开展业务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华亚公司不得以全占公司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邵建以华亚公司的名义先后与被害人陈某、顾某、单某等12人签订《因私境外移民中介合同书》,并收取被害人预交服务费用。收款方式为现金或通过邵建个人银行卡收取,所收款项未入公司账户。收取钱款后,被告人邵建未实际履行中介合同义务,并虚构出国邀请函已发出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交纳合同约定的剩余部分费用,共计收取人民币719000元。后经被害人多次追讨,被告人邵建先后退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116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603000元。2015年初,被告人邵建为躲避被害人追讨而逃匿、躲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邵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向被告人邵建追缴赃款人民币6030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8000元、顾某人民币58200元、单某人民币58200元、董某人民币3200元、周某人民币58000元、张某甲人民币58200元、张某乙人民币58200元、王某甲人民币58200元、张某丙人民币58200元、戴某人民币58200元、王某乙人民币58200元、许可人民币582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所谓移民服务合同过程中,获得对方当事人信任,骗取财物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PART三、法律建议


办理出国、移民有风险,在签署合同支付费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我国和目标国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办理流程。同时一定要谨慎选择中介机构,建议在选择前多方比较、严格筛选,譬如:关注网络信息舆情,务必选择有资质且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办理的出国和移民机构。对于明知办理移民一方不符合条件,仍然承诺可以办理的中介机构,一定要擦亮双眼。


此外,做好证据保存和留痕工作,办理出国和移民过程中有诸多不确定因素,要在协议中约定好风险负担,一旦发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要立即报警,向有关机关提交证据说明情况,及时挽回损失。


【律师简介】


黄欣安律师,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南京市2019-2022年度优秀律师。黄律师在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及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方面拥有较多项目经验,曾参与多起国外企业在华投资项目,国内企业在美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国的投资项目,行业覆盖建筑工程、信息通讯、高端机械制造业、传统制造业、生物医药等领域,为企业的投资、并购提供项目筹划与论证、进行合同拟定或审查、参与谈判、进行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同时,黄律师还曾参与协助多个跨境设备采购、跨境电子商务风控项目,协助交易双方设计合理的交易架构及双语法律文本,为整体交易的合规、有序、高效推进提供全面专业支撑。



投资移民风险及纠纷案例评析 | 耀时涉外原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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