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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路径选择 | 耀时原创
缪冬辰
张某、李某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债权人张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法院拟执行李某名下房屋,案外人王某以享有李某房屋所有权为由,并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但被法院裁定驳回。此时王某的权利该如何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基于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有两种救济路径,即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上述规定中“原判决、裁定错误”和“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定义相对抽象,在司法实践中理解角度也并不统一,本文试图通过典型案例结合两者差异进行分析,希望对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后如何采取下一步救济措施提供参考。
PART 一、案例分析
为进一步理解两者间的差异,此处引用最高院发布的第27批指导性案例中第154号指导案例进行展开: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省高院)就中天公司起诉和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吉民初19号民事判决:和丰公司支付中天公司工程款及利息、设备转让款,中天公司可就案涉7栋商铺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山中院)依中天公司申请查封案涉商铺。案外人王四光向白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白山中院作出(2017)吉06执异87号执行裁定,驳回王四光的异议请求。后王四光以其在查封上述房屋之前已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占有使用该房屋为由,向白山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白山中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吉0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一、不得执行案涉商铺;二、驳回王四光其他诉讼请求。中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院认为案涉商铺在中天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王四光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异议实质上是对上述生效判决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不应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审理。遂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吉民终420号民事裁定撤销白山中院(2018)吉06民初12号民事判决并驳回王四光的起诉。王四光不服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3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吉林省高院(2018)吉民终42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吉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裁判理由
最高院认为,根据王四光的再审主张,本案再审审理重点是王四光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的文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含有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本案中王四光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案外人在承认或至少不否认对方权利的前提下,对两种权利的执行顺位进行比较;后者是从根本上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主张诉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执行上优于对方的权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
根据王四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和具体理由,并没有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中天公司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王四光提起案外执行异议之诉意在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如果一、二审法院支持王四光关于执行异议的主张也并不动摇生效判决关于中天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仅可能影响该生效判决的具体执行。王四光的执行异议并不包含其认为已生效的(2016)吉民初19号民事判决存在错误的主张,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王四光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异议是对上述生效判决的异议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据此裁定驳回王四光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PART 二、差异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就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对象、救济目的及适用情形三方面进行初步总结:
(一)根据对象,案外人申请再审所针对的对象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
(二)从目的角度,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的在于改变原裁判的结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三)适用情形方面,案外人申请再审系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了其实体权利。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不含有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即并非对裁判本身不服,而是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此情形对应《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由此来看,当事人、案外人是否主张原判决、裁定错误,系案件具体按再审程序还是按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处理的区分标准。如原判决、裁定未涉及具体的执行标的,则对特定标的执行与否一般不会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既判力,可按执行异议之诉处理;如果判决、裁定涉及特定执行标的,而案外人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实体权益,仅排除执行而不纠正该执行依据不足以保护其实体权益,则救济途径是对原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程序,而非按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处理。
PART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及文献:
【1】《王四光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6月中旬第17期(总第964期)】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北京高院,陶志蓉】
【作者介绍】
缪冬辰,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多年,积累了大量设计策划行业相关经验及成功案例。加入耀时以来,缪冬辰律师积极投身于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各类民商事诉讼及案件执行工作之中。缪冬辰律师办案风格严谨,擅长证据梳理与案情分析,同时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等领域持续积累实务经验,并常年撰写公益性法律实务类文章,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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