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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炒股产生巨额亏损,妻子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 耀时原创

丈夫炒股产生巨额亏损,妻子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 耀时原创

戴蔚 


笔者在前段时间收到了一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咨询,前来咨询的客户陈述其伴侣长期炒股,但一直亏损。碍于种种原因,客户并不清楚其伴侣究竟在股市投入了多少,也不知道具体的资金来源和亏损金额,只是知道“情况不太乐观”。目前双方感情已经出现问题,客户十分担心离婚时其伴侣在股市的巨额亏损和相关炒股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她一起承担。对此,笔者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希望可以解答大家类似的疑问。


PART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PART二、法律分析


具体到开头客户咨询的问题,我们可以区分情况来逐一分析:


1. 第一种情况:夫妻一方炒股所用资金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未产生外债。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共同债务”的存在,只会存在炒股亏损一方损害了另一方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能性。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6694号案例为例,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范某1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1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范某1上诉称其属于正常的投资,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事先约定,妻子可以获得售房款的三分之二,扣除丈夫已经支付的部分,法院判决丈夫向妻子补齐剩余款项金额。


综上,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共同债务的存在,但如果客户可以证明其伴侣炒股使用的巨额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其同意,已经产生了巨额亏损,那么即便没有离婚,客户也有权要求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进入离婚程序,则可以进一步对其伴侣炒股的资金投入进行清算,如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则可以要求对方补偿。


2. 第二种情况:夫妻一方炒股资金来源系对外借贷。此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首先,我们判断炒股一方举债时是否系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例如借条上系夫妻双方签名,或妻子在丈夫借款后对该笔借款予以追认。根据笔者接到的咨询情况来看,该客户对于伴侣炒股的资金来源均不知情,显然不存在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我们判断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债权人有可能举证认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笔者接到的咨询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有正常职业,炒股仅是个人爱好,并非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炒股的投入显然无法归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支出一类。司法实践中也通常持此观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1001号案件中法院就认为“据吴进阶、宋德芳陈述,何思安借款用途系炒股,该用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综上,客户伴侣如存在借钱炒股的行为,其事先未经客户同意,事中没有客户共同签字,事后未获得客户追认,那么该借款不应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客户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区分情况会更加复杂,建议遇到相关疑问时及时咨询律师,尽早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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