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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主播合同的性质与抗辩思路 | 耀时原创

浅析主播合同的性质与抗辩思路 | 耀时原创

曹宇舰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兴起,一条庞大的新的产业链开始显现发展。无论是娱乐领域,还是各类传统行业领域均开始纷纷开辟线上领域,随之而来的就是主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其中,MCN公司以专业化的内容生产能力和突出的供应链资源的对接能力吸引了大量网红主播,形成了较为稳定社会产业链。虽然直播这一行业近几年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具有了稳定的社会结构,但是因为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性等原因,目前暂未有规范的行政监管法律体系,也因此爆发了大量此类纠纷。本所近期接受了大量此类咨询,无论是网红主播,还是MCN公司对于主播合同的认识均存在不少误区,所以笔者欲通过本文浅析主播合同的合同性质与主要抗辩思路。


PART一、主播的合同性质


根据目前绝大多数的针对主播合同纠纷的判例,不少主播在起诉或抗辩时会选择主张主播合同的性质为劳动合同,但是大多并未取得不错的结果,大量的主播合同被认定为经济合作合同。值得一提的是,主张合同性质为劳动合同的好处在于,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因为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提供的特殊保护机制,主播方会大大减轻违约责任,甚至于不承担实质违约责任。但是结合大量判例,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性质的主播合同较少,以下重点分析为何主播合同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更高的责任,使广大劳动者可以受到更好的保护。从以上劳动关系定义可看出,劳动关系最重要的特征即具有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认定任何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均应从此两个维度综合考虑,只有实际同时满足了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才能构成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经济从属性的判断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认定:1.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营业目的而劳动,并非为自己营业的目的;2.劳动者对原材料、生产工具等生产要素不享有所有权;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是该劳动报酬并非劳动者参与营业收益分配之结果,而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营状况和劳动岗位的不同依法自主决定的。人身从属性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认定:1.劳动者需受用人单位规制,具体表现为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对工作时间的安排等管理行为;2.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包括对工作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等的合法指示;3.劳动者有接受检查的义务,即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考察以检查其遵守规则或指示的情况;4.劳动者有接受制裁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通过训诫、解雇等合法方式对劳动者的错误行为进行一定制裁。


结合以上可看出,被认定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很高的,这也是为何实践中大量的主播合同性质会被认定为经济合作合同,此不难理解,所以笔者在此也不再赘述,以下列举一篇被认定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案例供参考。


江苏唯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127号


法院认为(节选):根据本案事实,唯秀公司与陈娟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合同关系。首先,尽管唯秀公司与陈娟订立的合同标题为“艺人培训及经纪合同”,但该合同内容能够体现出唯秀公司向对方规定了劳动时间、请假、考勤制度等内容。唯秀公司还针对主播的管理问题制订了《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作为“艺人培训及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中队主播的管理、培训、直播时间、请假、收益结算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且《签约主播管理制度》第五条第4项还有“根据考核转为正式主播后”的字样,表明唯秀公司对主播存在考核行为。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并非相互独立、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其次,根据唯秀公司主播工资表,唯秀向主播发放工资的组成包括底薪、全勤奖、帆布、将近、提成等部分,工资表最后一栏为“实发工资”,表明唯秀公司系以工资的形式向陈娟等主播支付报酬,双方并非单纯对主播直播收益进行分割。工资表同时体现出唯秀公司对陈娟等主播存在考勤行为。再次,陈娟在一审中提供的威信聊天截屏能够证明,唯秀公司主播如果不按公司要求的时间进行直播,应理性请假手续,而且唯秀公司对批假权限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唯秀公司对主播在晚间还存在开会、“团建”等强制性活动要求。第四,根据唯秀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章的威信朋友圈内容,唯秀公司发布的主播招聘广告信息业是以“五险一金”“保底加提成”等条件吸引他人至该公司从事主播活动。尽管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唯秀公司确实为陈娟等主播缴纳了“五险一金”,但是该证据表明唯秀公司在与主播签约之前是以招聘的形式发布了邀约,也给了主播以双方系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的表象。最后,唯秀公司称部分法院针对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关系通常认定为合作关系,本院认为,唯秀公司与陈娟的法律关系与这些案例查明的事实存在不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更多的体现出管理、从属性特点,故这些案例在本案中不具有参照性。


PART二、主要抗辩思路


笔者结合来本所咨询的案例分析与查阅的大量判例,总结了公司和网红主播间的主要主张与抗辩思路,因公司方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主张较为单一,大多为主播无故停播、主播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等,所以在此主要列举主播方抗辩思路与案例。


1.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推流等义务或违反合同拖延、拖欠收益


此理由是主播方最常用的抗辩理由,抗辩出发点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义务出发。因为主播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并不会注意保存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且公司方对于证据的收集往往更占优势,故主播方在诉讼时面对的最大窘境之一就是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方根本违约,那主播方自然也就失去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有一定证据作为支撑的前提下,以此抗辩思路来抗辩往往可以证明到公司方瑕疵履行合同,会影响到双方的过错比例的认定。


徐松松与杭州战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民终1356号


法院认为(节选):徐松松主张战旗公司严重违约在先,然根据查明的事实,战旗公司仅存在逾期支付部分费用的情形,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徐松松可就此依约依法向战旗公司催要或主张逾期付款责任,但并不足以藉此作为其违反合同约定至其他竞争平台进行游戏直播的依据,徐松松的行为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主播合同内容涉及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作为一种被法律特别规制的条款,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出于保护正常民商秩序和维护契约精神等原因,法院不会轻易认定整份合同无效,而是就个别条款,可能会作出不利于公司方的解释,具体审查重点为衡量双方对应的权利义务大小。


杭州萧山蓝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裴毅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民终7346号


法院认为(节选):该合同系由蓝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协议在明确赋予蓝博公司任意解除权的同时,却限制了裴毅峰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的权利。该条款明显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当属无效,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即裴毅峰同样享有任意解除权。据此,自裴毅峰未在触手TV平台进行游戏解说且蓝博公司知道时起,案涉《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已经解除。


3. 主播因身体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原因


此抗辩事由若支持暂时停播或直播时长不足等事实时,是较为有用的。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案例以此事由来支持主播解除合同的事实,其缺乏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此抗辩思路是基于法律中不可抗力的规定而进行的抗辩,因而,若不是出现重大疾病或足以导致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形出现,此抗辩理由很难达到合法单方解除合同的效果。


郭春梅、广州迦和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1768号


法院认为(节选):郭春梅以回家备孕为由要求与迦和公司终止网络直播合作的理由,并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亦不是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协议中所约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故郭春梅并未就合同解除与迦和公司达成一致,双方签订的案涉《艺人网络合作协议》并未解除。


除了本文所列出的抗辩理由,根据个案的不同,还存在各种不同的抗辩理由,但是以上三点即为常见的、较为有效的抗辩事由。鉴于自媒体相关的纠纷日益频多,笔者还是提醒,不论MCN公司,还是主播,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磋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即时留证,以免在发生纠纷时陷入证据不足的窘境。



浅析主播合同的性质与抗辩思路 | 耀时原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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