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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未交接企业如何维权? | 耀时原创

员工离职未交接企业如何维权? | 耀时原创

戴蔚 


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与深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学会利用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但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携手”,劳动者本身对用人单位就存在消极情绪,离职时一声不吭者有,将公司物品带走者亦有,即便公司发送了明确的交接清单给到员工,不配合做交接的员工还是常常存在。交易合同、客户资料、公司财物等等信息或物品被劳动者带走了怎么办呢?公司有无权利要求劳动者赔偿呢?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合上述规定,工作交接义务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为准,那么很显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进行明确的交接约定,例如明确交接对接人员、交接内容、交接流程等,导致员工根本不清楚需要找谁交接、交接什么,那么等员工离职后企业发现该名员工带走了公司重要文件时,极有可能已经错失了弥补疏漏甚至固定证据挽回损失的机会。


企业想要在员工不予配合交接时主张损失并获得支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明确员工有交接义务但未履行;第二,是及时固定损失证据,且要充分证明相关损失与员工不予交接的行为具备因果关系。经笔者检索相关案例,在众多用人单位起诉员工离职未进行交接索赔损失的案件中,败诉的案件原因往往集中在以下几点:(1)没有明确的交接规定,或存在交接规定但未能发送给员工、与员工达成一致,包括交接内容、交接时间、对接人员等,导致在诉讼中无法举证证明员工存在交接义务,或员工故意不履行交接义务,此种情况当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2)没有交接完毕的标准或手续,或未向员工发送交接完成的标准及要求,导致无法证明员工故意不配合完成交接,此种情况法院一般认为员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交接义务,不需要赔偿公司损失;(3)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发生了损失、或确实发生损失但无法明确金额,以及损失金额明确但无法证明与员工未交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如何避免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企业维权失败呢?综合实践经验及司法案例,我们建议企业注意以下方面:(1)在先约定,协商一致。鉴于法律明确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所以如何约定就十分重要。我们建议企业在劳动者入职时就将交接规定明确记载于劳动合同中,或者单独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相关约定或规定中应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的离职交接义务、交接时限、交接内容、完成交接的认定标准、未按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责任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离职交接制度单独作为公司的一项规章制度予以施行,该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确保规章合法适用。(2)书面通知,催告留痕。即便已经约定了交接义务,公司也要注意在劳动者离职时书面向劳动者重申交接要求,并根据当时劳动者掌握公司资料、物资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交接内容。此举不仅可以提醒劳动者及时履行交接义务,避免讼累,还可以在必要时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了催告,劳动者不予履行存在过错。(3)及时固定损失及依据。如因员工未交接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导致无法收回货款、因员工带走交易资料导致信息外泄被第三方主张责任等,此种情况下,客户与公司的往来函件、邮件、通话录音、违约金/招聘替代员工的成本支出等支付票据均可作为证据,公司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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