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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放矢:浅谈再审申请书的写作要点 | 耀时原创

有的放矢:浅谈再审申请书的写作要点 | 耀时原创

刘启明 


再审申请书的重要意义在于:向办案机关提供有启动再审价值的意见。如果办案机关没有决定再审,案件就谈不上进入再审。我国的再审申请和抗诉绝大多数都是不开庭审理,而采用书面文书审理,如果专业律师的再审申请书和抗诉文书写得好,将极大的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进而达到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本文拟围绕着法定的再审申请事由,试着从启动再审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性问题三个方面进行浅略的梳理,与感兴趣的律师、法律专业人士探讨。


PART一、申请再审的事实认定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㈠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㈡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㈢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㈣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㈤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以上五种情况是从证据事实的角度列举了申请再审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定情形,再审申请书对事实问题的陈述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新证据需与原审争议焦点充分契合


法庭的审理活动应该是围绕要件事实展开的,当事人的辩论活动也是围绕着要件事实进行的,争议焦点就是整个庭审过程的核心,它直指原告诉求和被告抗辩的关键点,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所称的,能够“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一定是对该争议焦点产生至关重要影响的证据,甚至能够彻底改变诉讼的走向的证据。我们在写书面申请材料时,应当着重从分析争议焦点的角度出发,去论证当事人拟提出的新证据,将如何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达到“事实纠错”的目的。


(二)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充分证明力


事实上,有不少案件在证据的证明力方面并没有达到应有的严谨,才会让当事人不能认可其说服力,进而坚持维权。一个案件如果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直接充分的证据,那么它就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在一个案件只有证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真实性可疑的证据材料,这都缺乏作为充分证明相关基本事实的证据能力。应当抓住这些证据的薄弱性特点,充分论证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情形。


(三)大胆质疑主要证据,并指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要想将主要事实推翻,需要证明它们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或者是未依法收集的,律师应结合对案件的了解,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全案阅卷,重点关注原审双方证据、庭审笔录以后,在对整个案件的分析和把握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大胆的质疑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恰恰属于上述法定情形之一,并给与充分的逻辑论证和事实推演,指出应彻底推翻该主要证据,并为提出全新的要件事实寻求突破口。


PART二、申请再审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㈥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再审申请书中对于法律适用的“纠错”,主要可能存在以下方式:


(一)法律争点认定有误


法律争点,主要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包括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举证责任的提出和分配等。同时法律争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随着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发生动态变化,法律争点的研究对律师提出极高的法律专业技能要求。但这也刚好为律师寻求法律适用“纠错”提供可能。具体到文书写作中,首先律师应当正确指出在变化中的法律争点应当固定在何处,能够与事实争点得到更好的匹配,是否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的实质发生偏离,其次,律师可以通过庭审笔录记载的情况,按图索骥,理清争议的走向,梳理争议之间的关系,分清主次,突出主要争点,再次,律师要敏锐的发现是否出现争点的混同,或者是否遗漏重要的争点,导致最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二)法律条文适用有误或不明确


在判决或裁定的主文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具体而无疑义,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存在效力性位阶问题尚未被发现,新法或旧法适用哪一个对于当事人更加公平,通过类案检索,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而这些情形又将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程度上的影响。这些问题是非常具有法律价值的,它有赖于律师对于法律法规的细致研究,拿出细心、敬业的态度来,再体现在再审申请文书中去,力求引起办案机关重视。


(三)适用该法律规则是否违反法律原则


在法理学中我们耳熟能详的问题在办案实务中却很少能记起了。但是在再审申请中,它应当是一项值得重视的法律依据。在民法上,我们有赫赫有名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体现十八大以来新发展理念的绿色原则,在刑法上,我们有严谨的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用原则,体现了世界范围内犯罪刑罚论统一的法律思想,以及应用更为广泛的行政法中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法律原则,这些都可能成为推翻既已适用的法律规则,需要律师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去予以论述。


PART三、申请再审应指出的程序性问题


律师在办理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案件过程中,除了在事实和法律上进行进一步梳理和思考以外,还应当特别注意法院程序性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㈦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㈧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㈨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㈩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以上列举情形,我们需要在再审申请书中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实事求是的反映审判程序过程中的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在发生诸如回避、剥夺辩论权、枉法裁判等程序违法事项时,应注意要有充分的事实予以证明,而不是怀疑的态度,同时语言要谨慎、适度,否则会让办案人员反感,起到相反的效果,也与律师应持有的正确执业观相悖。


(二)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情况的核实


如果原判决、裁定以相关法律文书,如生效的裁判,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作为裁判的依据,一旦发生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情况,该判决或裁定就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认定依据,甚至是失去了认定的效力。也就是说,该案件原本由已经发生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认定的事实或法律依据,很可能仍需要举证证明,而不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的免除举证的事由。律师可以有意识的去寻找是否存在该情况,有理有据的提出相应的否定性主张,但注意需要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事由之日起的6个月内。


(三)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分析


首先需要注意该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需要在二审已经提出,而不是一审直接转化而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修正)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可见,当事人未针对一审的上述问题提出上诉的,不能以同样的理由申请再审。其次是注意查阅庭审笔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变化,法院有无对该诉讼请求的变更予以认可,同时与当事人核实该信息,再进行研究,避免出现差错。


申请再审并非容易的事,申请案件再审的当事人,也走着一条并不容易的路。律师决定代理当事人的案件,要在熟知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案件隐含的上述相关问题有全方位的研究,再有的放矢,展开论证,通过一份有理有据的再审申请书的呈现,依法为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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