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urn on the phone and sweep the two-dimensional code You can access the website and share it with your friends through a mobile phone

×

Turn on the phone and sweep the two-dimensional code You can access the website and share it with your friends through a mobile phone

简体中文 English

从构成要件分析“隐瞒境外存款罪”辩护要点 | 耀时原创

从构成要件分析“隐瞒境外存款罪”辩护要点 | 耀时原创

李平 曹宇舰 


导读:2022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王滨作出逮捕决定。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大,我们看到的高官落马现象并不少见,但是大多涉嫌罪名为贪污罪,侵占国有资产罪,受贿罪等罪名,本次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例子却并不多见。那此罪到底为何种犯罪呢?所以,本文重点就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构成要素与辩护要点展开论述。


PART1——“隐瞒境外存款罪”构成要件及核心词条


(一)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为以下四点:


1.行为主体:即该罪为身份犯,犯罪主体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


2.危害行为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危害结果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4.主观要求为故意。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比,两罪存在很多相似性,就以上四点构成要件相比较,在第二点危害行为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危害行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第三点危害结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国家的廉政制度。根据比较和逻辑分析可得,两罪均为纯正不作为犯,但是因为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存在差异,两罪并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或特别法条优先适用的情况。当两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因考虑行为主体为同一行为触犯多罪的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择一重罪处罚。


(二)核心词条


隐瞒境外存款罪除以上构成要件分析外,还应该重点注意该法条出现的以下词条,其在法律含义中的意义值得注意。


1.“国家工作人员”,其含义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做理解: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数额较大”,应按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附件第(十二)中数额定义理解,即为30万元。


3.“国家规定”,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6条规定做理解,即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此定义,应重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词条做出理解。


PART2——“隐瞒境外存款罪”实证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实践中的认定与发生特定,我们通过大量比对筛选和分析,找出22个比较典型案例进行了一系列数据分析。


(一)犯罪地(管辖法院)地域分布特征分析


通过统计,22个该罪的管辖法院多分布于上海,广州,仅此两地的判例就占了11例,不得不提的是在所有生效判决中该罪名经常伴随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出现,通常结果也为数罪并罚,刑期按照数罪并罚规则计算。所以,考虑到此罪多为渎职犯罪,可能和地域经济有非必然性的关联,因而考虑此罪更加多发于经济繁荣的城市。


(二)案件数量特征分析


在笔者统计的22个案例中,犯罪人被判处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同时,如前所述,大多数伴随的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渎职犯罪,如下图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仅有一个判例是单独适用隐瞒境外存款罪,现将其单独分析,即乔洪山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检察院起诉罪名为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但是法院认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故而不成立此两罪,最终判处被告人乔洪山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所以,根据此数据统计,结合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其他渎职犯罪相比较,可以理解为此罪为其他渎职犯罪的兜底性条款。

从构成要件分析“隐瞒境外存款罪”辩护要点 | 耀时原创(图1)

 

(三)刑期特点


在22个判决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6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6件,缓刑1件。可以看出,在出现并确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案例中,多数判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两年,再次说明其一般为伴随罪名,单独出现的很少。其中判缓刑的案例为陈某某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出现缓刑的最大原因在于陈某某具有自首和主动退赃情节。


在笔者查找此类案件时,发现相对其他渎职犯罪案件,此类案件数量明显锐减,综合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出现此现象的原因,第一在于此类犯罪案件为渎职犯罪,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和政治秘密,存在较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第二是因为罪名的特殊性,因为涉及到境外存款,可能存在诸多譬如线索难求、证据难寻的原因。


PART3——“隐瞒境外存款罪”辩护要点


虽然此罪相较其他渎职犯罪显得并不常见,但是根据已有案例的分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笔者认为,站在律师的角度分析,以下辩点为此罪辩护的关键要素:


(一)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境外存款,被告违反的是否为“国家规定”


与本罪有关的常见的国家规定主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际收支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2条对于本通知领导干部的定义,即适用此通知的必须为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若当事人都不在此范围的话,那也就当然的不适用此通知第四条所规定的境外存款的申报义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为国家对领导干部境外存款的相关要求。但是除此之外,《国际收支统计办法》第7条之规定: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亦明确了该申报的义务。这两个申报义务可视为国家对境内居民关于外汇相关的规定。而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在境内居民这一大群体中,所以若当事人为县处级副职以下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其境外存款违反了《国际收支统计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可能也存在被判处隐瞒境外存款罪的风险。在谢活滔贪污、行贿、隐瞒境外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说理部分,该法院同样适用了此逻辑。


(二)关于申报的时间节点问题


若存在当事人部分存款进行了申报,而部分存款未申报的情况,则应理清当事人申报和未申报的数额,将申报了的数额去除计算,若在有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未申报的存款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即30万,则当然的不成立隐瞒境外存款罪。


(三)境外存款为其他犯罪赃款,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当事人的境外存款为其他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等罪。其本意仅仅因为此赃款在境内存放“不安全”,其本意仅为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事后行为,这种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当事人并无故意侵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不应成立此故意犯罪,同时虽然该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但是在当事人前罪(受贿罪、贪污罪等)中,就同一笔赃款已进行一次处罚,所以不应该就此已处罚行为和无期待可能性的事后行为进行二次处罚,不成立隐瞒境外存款罪。


PART4——结语


隐瞒境外存款罪并不属于一个常见罪名,同时如上所述,大多数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就其成立隐瞒境外存款罪进行充分说理,亦未就数罪并罚的理由进行论述。所以,此罪名的成立以及与常伴罪名的判处更值得我们深层探究。


从构成要件分析“隐瞒境外存款罪”辩护要点 | 耀时原创(图1)


(图1)

Address:Rm1301,Building 2,Paradise Walk,No.89 Yunlongshan Rd,NJ,CH

Email:xeoninfo@163.com Xeon Integrated Platform 

Tel:+86(025)83707073 Xeon Integrated Platform


Quick Links

Contact Us

Rm1301,Building 2,Paradise Walk, No.89 Yunlongshan Rd,NJ,CH
Zip code:210013
Telephone:+86 (025)83707073
Email:xeoninf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