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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程度的重要性 | 耀时原创

以案释法: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程度的重要性 | 耀时原创

赵佳 缪冬辰 


在本所代理的一起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案件中,由于债务人已故,对案涉证据无法当庭质证,虽然身为被告的法定继承人在庭审中对已故当事人欠付原告的债务金额皆予以了认可,却不足以使法官心证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法官对原告依然赋予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虽然经过充分的证据准备,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请。但由此引发了我们对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思考。通过检索近3年来涉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关键词的民事案由数据发现,该类案由主要集中于合同纠纷,且一审上诉率较高。

以案释法: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程度的重要性 | 耀时原创(图1)

以案释法: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程度的重要性 | 耀时原创(图2)

因此,当事人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时,到底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符合“高度盖然性”并让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以下借助一篇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证明程度是如何认定并应用于裁判结果的。


案件概述:

原告谭某某诉称其与被继承人周某丙是朋友,周某丙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将涉案房屋留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三被告和谭某某四人共同继承。周某丙去世后,谭某某向周某甲、周某乙提出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谭某某要求确认被继承人周某丙所立遗嘱有效,自己应继承涉案房屋售价四分之一钱款。


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房屋已出售,款项由周某甲、周某乙平分。谭某某向法庭提交了署名周某丙的遗嘱复印件一份,内容为四人共同继承该房屋,售房钱款也由上述四人平均享有。但被告辩称见到过遗嘱,并记得遗嘱正反面全有字,与谭某某提供的遗嘱复印件不一致,故对遗嘱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谭某某并非被继承人周某丙的亲属,因此持有遗嘱复印件而非原件符合一般认知。遗嘱复印件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并非没有任何证明力。被告如对遗嘱本身真实性存有疑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遗嘱并非周某丙所书写,从而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但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虽然被告在诉讼审理中均表示看见过遗嘱,但表示原件已丢失,且对原件与复印件之间的内容有何不一致也未加以详细说明。此外,在被告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关于周某丙死因立案调查的申请》中,被告对遗嘱内容的描述也与谭某某提交的遗嘱复印件内容高度相似。依据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法院认为谭某某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在庭审陈述中对遗嘱不真实的主张系一种推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遗嘱有效,谭某某享有涉案房屋售款的四分之一份额。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由此可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以提交原件、原物为原则,以提交复印件、复制品等为例外。提交的复印件只会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并非没有任何证明效力。


《民事诉讼法解释》依据不同情形规定了高度可能性以及排除合理怀疑两种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中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所谓高度可能性也即常说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能够从证据中获得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虽然不能够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即在确保证据真实、合法、相关并且全面的基础上达到一种尽可能趋向于客观真实的法律状态。


综合上述内容以及被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虽然谭某某所出具的遗嘱仅为复印件,但结合被告在诉讼中的陈述以及其他材料,能够证实遗嘱原件的存在,且原件内容与本案谭某某提交的复印件高度相似。依据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法院认为谭某某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证明标准已经达到了高度可能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结语:

诉讼证明活动应当以发现和还原案件客观真相为终极目标,即以达到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原则。但受限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当事人的立场对立性及证据材料的有限性等因,如一味地追求发现和还原“案件客观真相”,将会大幅降低案件审理效率并增加当事人诉累。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因此在“结果公正和司法效率”两大价值观的平衡和指引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被普遍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明标准是法官根据证明情况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做出评价的最低要求,因此司法机关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主观判断或评价时,会充分借助案件的各类在案证据,从证据的证明力、证据数量及其种类,以及证据能否形成完整流畅的证据链的角度出发,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从而达到更强的内心确信。因此,我们一定要尽可能的保留好原始证据。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如果无法对关键证据本身进行完善和补充,那么一定要通过其他方式对现有证据进行补强,最大程度还原事实本身,以期达到公正判决的结果。


以案释法: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程度的重要性 | 耀时原创(图3)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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