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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筹划

婚前财产筹划

周宁


婚姻无论对个人和家庭来说都是大事,尤其在中国。在延续至今的婚姻习俗中,婚前双方父母一般都会给予财物方面丰厚的支持,加上婚前个人的财富积累,一并投入新成立的家庭,作为婚后新家庭的经济基础,以期婚姻长久存续。我国现有婚姻制度中已有对于婚前财产的立法保护。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房价暴涨、婚恋观念的转变,使得离婚率逐年攀升,以及再婚人群的不断增多等都给婚前投入财产的归属带来了太多的变动,被动的依赖立法保护不足以应对多变的现实情况。


因此,在婚前主动对个人财产进行筹划来明确婚前财产归属,逐渐成为一种趋势,我们今天带大家从法律角度来谈谈婚前财产的筹划。


Part 1

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缔结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1、婚前财产的界定


法律规定双方结婚的时间条件为——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财产的内容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3、婚前财产的立法


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立法,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Part 2

婚前财产筹划


根据法律定义的婚前财产主要类型,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婚前财产筹划来保持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


1、 存款——专款专户:


金钱作为种类物,最易与婚后财产混同。婚前个人存款如果后续用于家庭生活开支,那么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在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再主张为个人婚前财产是不被支持的。

那么针对需要保持归属的个人存款,比如收到的赠与、婚前的债权实现等,可以单独设置专门的银行账户,专款专项管理。这样可以保持存款个人婚前财产的属性,并且在使用这部分存款购房购车时,因为是婚前货币形式财产的转化,所购房屋和车仍然是个人婚前财产。


2、 房产——权属登记:


房产在家庭资产中占比越来越大,近年来围绕房产的争议也逐渐增多,是婚前财产筹划的重要部分。关于婚前购房归属的法律规定有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现实中出资方和产权登记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司法实践角度总结了常见的婚前购买的房产的归属,详细见下表: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出资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无贷款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有贷款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贷款视为登记方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
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属一般共有财产;

   

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的权利归属),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出资的情况下,如果涉及金额较大,需要明确各方占有比例,可以约定各自共有的份额,必要时可以进行财产公证。


3、 家族财富——保险及信托:


针对高净值人士,家族积累的现金财富和体现资产的股权也是婚前财产筹划的重点,这部分可以通过年金保险和信托来实现婚前筹划。

年金保险的方式是指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子女配置大额年金险,子女作为受益人每年领取生活费。这样保单资产是父母财产,子女婚变对保单归属无影响;子女定期领取的生活费也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而婚前财产信托,就是在婚前将自己的个人财产交予信托公司打理。通过信托财产登记,明确财产婚前属性。信托的专人专户管理,避免了婚后配偶参与财产管理导致财产混同;通过分配条款,也可以明确信托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继承人;另外信托可撤销,委托人保留大部分权利。


4、其他——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尊重协议签订双方的意思自治,可以约定的内容非常灵活,不仅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也可以对这部分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等进行约定;除了财产,对子女的抚养权也可以进行约定。因其灵活性也容易出现对签订一方不公平的情况,因此并不常见。


但对于以下特定人群,婚前协议是比较好的选择方式:

(1)双方婚前财产构成比较复杂,比如涉及股权及公司控制或者涉及债务纠纷,无法有效分离。婚前协议能够对婚前各种类型财产一并筹划,一旦离婚,不会影响到对方财产或者债务。

(2)双方婚前财产差距较大。如果被动依赖现有婚姻制度对双方都可能造成不平衡,通过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分配,比如部分财产的赠予,能够平衡结婚双方的期待值,起到促进感情的作用。

(3)有财产和有孩子的再婚人士。由于这部分人群的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容易陷入子女和因前一段婚姻带来的影响产生各种纠葛。特别是再婚的老年人,牵涉老人赡养和财产继承,很容易引起子女反对导致家庭纠纷。通过婚前协议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各个方面进行约定,能够支持这部分人群婚姻自由,同时也避免后续纷争。


在越来越理性的婚姻制度情况下,善用婚前财产筹划,一方面有利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认定,另一方面也为婚后夫妻财产使用提供了支撑,减少经济方面的纠纷,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和谐。


婚前财产筹划(图1)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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