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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

赵佳 田兴武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以证据认定为基础的,任何脱离了证据支撑的民事法律事实无疑就是无根之木。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不断完善下,形成了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以“排除合理怀疑”或“较大可能性”标准为例外的多层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01

证明标准概述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未具体列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当前,规范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的相关条款。


我国《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法官在认定事实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做出了引导,即法官针对待证事实所需要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02

如何达到证明标准

现实中各类案件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个案来说,证明标准需要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否形成高度盖然性优势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要求诉讼请求权人提出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可。


真实性——按照民诉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它的复制件和复制品。”如果原告提交不了原件,且是不可归咎于原告自身的原因。此时能推定原告的复制件相当于原件吗?显然不行,这样对被告明显不公。所以《民诉解释》一百一十一条的第二款规定,“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证据规则来处理,即虽然原告只有复制件,但依旧可以认定原告复制件的证明力。


关联性——关联性需要解决哪些证据可以用来作为认定事实的一部分。这表明,证据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此种关联性即表现为能够对后者加以证明。


比如,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中就包含“人、事、物、时、空”五个方面。人的关联性是指通过电子证据对应到物理空间中的人,实现“人机关联”。事的关联性是指电子证据所记载的信息与案件事实相关,如电子证据所载明的转账金额是否是涉案的犯罪金额等等。物的关联性是指“电子介质”的关联性,如电脑、手机、U盘和网络服务器等特定载体。时间的关联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处的机器时间与物理空间中的时间应当吻合。空间的关联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空间也有虚拟的位置,主要也是用于人机关联,如GPS定位、IP地址、基站定位地址、网址等等。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不符合这些条件的证据即为不合法证据,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都能够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例如,当事人在向他人收集证据时,采用的方式、手段可能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便产生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问题。《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私自录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关键要看录音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所以首先看场合和手段。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其次看内容。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但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最后看是否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Tip:如果在场者一开始就声明‘不要录音’,其他人也都同意,此后若有人私自录音,至少构成对约定的违反,被认定非法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录音者事先声明了录音行为,对方未反对,那视为取得了对方同意,被认定合法的可能性大。


03

  结语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必须达到证明标准所“规定”的数量,也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样才可以使当事人权益最大限度的不受侵害。


民事诉讼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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