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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在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夹带公货”是否合法? | 耀时原创
缪冬辰
在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功能日益显著的当下,员工个人社交媒体账号被用人单位强行“夹带公货”的情况屡见不鲜。典型如用人单位以营销宣传为目的要求员工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单位业务介绍或营销广告,甚至对员工转发内容、转发频次、点赞数量、可见范围等作出严格要求。更有甚者将员工的转发情况与其个人工资收入和职业发展相挂钩。不少员工的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为此难逃亲友屏蔽,更有冒着被用人单位以“违反规定”为由降薪、解雇的风险。那么,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实践中又该如何避免上述矛盾的产生呢?
一、用人单位未经合法民主程序制定的“强制转发”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及实施基础,不仅易被认定违法,还存在侵权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条例)第四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因此,如用人单位将员工在其个人社交媒体转发单位工作信息作为额外任务的,必须通过合法民主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将难以实施。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及劳动合同条例二十条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中并不会对员工在其个人社交媒体的转发义务进行约定,因此用人单位的这类要求也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经民主程序强制员工在朋友圈转发工作内容通常被认定为违法。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职工不转发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开除”典型案例,某妇产医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制定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方案,要求全体员工每日向医院微信推广小组推荐社会上关注度较高、女性关注的文章或者链接,供小组讨论后推荐给医院筛选,个人考核对微信号粉丝在200人以上视为有效,未达到粉丝量的乐捐200元/人。该医院驾驶员陈某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者推送某妇产医院微信链接,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后某妇产医院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陈某不服依法申请仲裁,后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某妇产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陈某支付被扣除工资1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妇产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案中,某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但总经理办公会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某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的通知不应视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某妇产医院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并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微信朋友圈等作为与员工个人生活高度关联的网络社交平台功能具有较强的私域性,主要用于记录和分享使用者的日常生活,故应由使用者本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在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中“夹带公货”,本质上限制了员工的个人社交自由,还可能侵犯员工的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此外,鉴于员工本人无法对用人单位要求转发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及时有效的验证,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员工的“广告位”赚一波私域流量的目的很有可能因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而令自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律师分析与建议
如今移动互联网资讯浩如烟海,在流量中博人眼球如大海捞针。即便是发布营销广告也不免需要事先锁定目标受众进行策划并精准投放后方有初见成效的可能性。命令式地要求员工转发企业广告不仅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对用人单位的整体形象也未必都会起到积极效果。为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让员工转发单位商业宣传或营销广告时注意遵循如下原则:
1. 协商自愿:要求员工在社交媒体上转发单位相关业务介绍或营销广告应当事先与员工友好协商且基于员工的自愿;用人单位应当避免滥用管理权力强迫员工进行社交媒体宣传,充分尊重员工的个人合法权益;
2. 合同约定:鉴于个别行业或职务需要,定期发布营销宣传信息可能成为劳动者日常工作的必要环节,为此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员工在社交媒体上的宣传职责,包括可能需要在个人社交媒体上进行的宣传工作;如果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个人社交媒体的宣传职责,经用人单位应与员工自愿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3. 合理补偿:如果员工的个人社交媒体因用人单位要求进行的宣传活动已超出了其正常工作的范围,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4. 保护隐私: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得强制要求员工透露其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的好友数量或信息转发后的分享数量、点赞数量等;
5. 培训和指导:内容发布前,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培训和指导,帮助员工了解在其个人社交媒体进行转发的具体内容和及具体操作方式,严格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避免利益冲突:用人单位应避免与员工的个人利益相冲突,建议用人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社交平台的拓展功能,诸如为员工申请“企业微信”账号,不仅便于员工将个人生活与工作内容进行有效区分,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建立反馈机制,让员工能够就社交媒体的宣传功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多数劳动者在记着采访中表示:用人单位主动增加员工归属感、认同感,提升转发内容整体质量正向激励员工宣传企业,由员工自主决定是否推送或转发是用人单位优质营销广告的“正确打开方式”。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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