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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公司的两种清算路径和程序 | 耀时涉外原创
张晓宇 戴蔚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作为全球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拥有众多注册公司。很多国内企业出于开拓国际市场、合规避税、保护董事股东隐私等目的,通常会选择在BVI群岛注册公司。当这些公司无法继续运营,或因商业决策需要结束运营时,了解其破产及清算流程变得至关重要。
近期,耀时律师团队接到客户关于BVI公司清算事宜的咨询。本文简单梳理,供有需要的读者借鉴。
PART 一、BVI公司清算的两条路径
BVI公司进行清算,有“被动清算”和“主动清算”两条路径。
被动清算,又称破产清算,即公司失去偿债能力无法继续经营被动破产,受BVI《破产法》管辖。被动清算可分为公司提起的自愿破产清算和法院提起的破产清算。根据BVI《破产法》,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将被视为破产:
● 公司未遵守法定偿债书(尚未撤销)的要求;
● 公司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法令或命令的执行或其他程序;
● 公司的负债价值超过其资产(即资产负债表无力偿债);或者
● 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若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争议,则构成破产的充分证据。
主动清算,又称有偿付能力的清算,受BVI《商业公司法》管辖。当经过股东认为BVI公司不再被需要并且需要彻底解散时,通常采用自愿清算的路径,处理公司尚余的资产并偿还全部负债后解散公司。自愿清算的过程相当简单且成本低廉,有助于公司有秩序地结束。根据BVI《商业公司法》第 197(1) 条,公司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进入自愿清算:
● 没有负债;或者
● 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价值等于或超过负债。
PART 二、BVI公司的清算程序
(一)被动清算程序
● 任命清算管理人
被动清算中最为重要的是任命清算管理人。自愿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管理人的任命可以由股东、董事或公司提名、由债权人批准。法院提起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管理人由发起人(债权人、公司、董事、成员、总检察长或金融服务委员会)提名,清算管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出任同意书,法院可以任命该被提名人或其他人任命,如债权人有足够表决权,则可以批准或推翻该任命。
值得注意的是,由公司成员任命的清算管理人的权力受到较多限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该清算管理人的权力被限制在:1)保管和控制公司有权或看似有权拥有的所有资产;2)处置易腐烂的货物和其他资产,如果不立即处置,其价值可能会减少;3)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公司资产;和4)行使法院依申请核准的授予清算管理人的其他权力。
● 临时救济-临时清算管理人
如果任命清算管理人的申请已提出,但法院尚未决定,在情况迫切时,法院可以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合格破产从业人员作为公司的临时清盘人,前提是已申请任命清算管理人的公司同意,或法院认为任命临时清算管理人对于维持公司资产价值而言是必要的或符合公共利益。
● 清算管理人的工作
BVI公司清算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1)占有、保护、变现公司资产;2)分配资产或变现资产的收益;和3)如果还有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或将剩余资产变现收益。
特别的,清算管理人将拥有BVI《破产法》附表2 规定的权力,包括全额支付任何类别债权人的权力,以及以清算管理人的名义并代表其启动、继续、中止或辩护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权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规定某些权力只有经法院批准才能行使。
● 清算的影响
清算程序开始后:1)清算管理人对公司资产有保管和控制权;2) 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继续任职,但不再拥有任何权力、职能或职责(清算管理人要求、允许或授权的除外);和3)除非法院另有命令,任何人不得开始或继续针对公司或与其资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或者行使或执行针对公司资产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 终止清算
根据BVI《破产法》,公司清算在下列情况首次发生时终止:1) 法院作出终止清算的命令,或法院命令中指定的较晚日期;2) 清算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的要求提交合规证明(如适用);或者3) 法院发布命令,免除清算管理人提交合规证明。
(二)主动清算程序
● 偿付能力声明和清算计划批准
在主动清算程序中,发起方可以是股东、董事会或公司,他们有权选择清算管理人,并且由于公司具有偿债能力,因此其他人没有否决权。
如果发起主动清算程序,公司董事必须做出偿付能力声明并批准清算计划。董事在没有合理理由认为公司现在和将来能够全额清偿、支付或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做出偿付能力声明,将构成犯罪,并应承担简易责任定罪并处以 10,000 美元罚款。清算计划必须在任命自愿清算管理人的决议日期前六 (6) 周内获得董事的批准。
● 任命清算管理人
与被动清算一样,主动清算也需要任命清算管理人。《商业公司法》第 199(1) 条规定,自愿清算管理人可以通过董事决议或股东决议任命。
● 自愿清算管理人的要求
《商业公司法》修正案对 BVI 公司的自愿清算管理人提出了新的要求。新要求包括自愿清算管理人必须是:1) 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在任命前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居住至少180 天(连续或累计)(如果只有一名自愿清算管理人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居住要求,则可以任命联合自愿清算管理人) ;2)具有清算经验(至少两年经验);和 3) 持有破产从业人员执照或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例如法律资格)以及为金融服务业的公司提供法律和财务支持的经验。
● 任命通知
一旦被指定,自愿清算管理人将有 14 天的时间来提交:1) 任命通知(以批准的形式);2)偿付能力声明;和3)清算计划副本。自愿清算管理人将在清算开始后有 30 天的时间发布其任命通知。
● 委任自愿清算管理人的效力及其职责
自自愿清算开始之日起:1)自愿清算管理人保管控制公司资产;2) 公司董事将继续留任,但不再拥有任何权力、职能或职责(《商业公司法》要求或允许的除外)。
《商业公司法》第 206 条规定了自愿清算管理人的职责,包括:1)占有、保护、变现公司资产;2) 支付或准备支付或解除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负债和义务;和3) 准备或促使准备有关清算管理人的行为和交易的账户报表。
● 自愿清算管理人的权力
《商业公司法》第 207 条规定,为了履行其职责,自愿清算管理人拥有商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未保留给股东的所有公司权力。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公开拍卖或私下出售公司的任何资产;2) 追收公司到期或属于公司的债务和资产;3) 谈判、妥协和解决公司的任何索赔、债务、责任或义务;4)聘请律师、会计师和其他顾问并指定代理人;和 5)以金钱或其他财产或其中每项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配,如果是其他财产,则以相等或不等的比例分配该财产或其中的不可分割的权益。
● 清算时长
自愿清算不得超过2年(除非法院延长该期限)。如果公司没有资产或负债且清算没有争议,则BVI大多数自愿清算通常会在任命自愿清算管理人后 60 天内完成。
● 清算完成
《商业公司法》规定,自愿清算完成后,自愿清算管理人应提交完成通知。收到此信息后,公司事务注册官将从公司登记册中删除该公司,并颁发解散证书。本公司解散自颁发解散证书之日起生效。自愿清算管理人应在注册官发出解散证书后立即在公报上公告该公司已从登记册上除名并解散。
PART 三、总 结
对于BVI公司来说,若在资不抵债情况下继续运营,公司董事可能会面临个人责任。新增的债务可能被视为董事个人负担,所以需要更加审慎的处理。选择适当的清算程序及时止损也许是这些公司的最佳选择。
在自愿清算过程中,自愿清算管理人应持续监控公司的清偿能力状况,如果自愿清算管理人在自愿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负债表无力偿债或现金流量无力偿债,自愿清算管理人必须立即向破产管理署发出书面通知。违反此要求的自愿清算管理人即属犯罪,一经简易定罪,可处以 25,000 美元的罚款。自愿清算管理人必须在向破产管理署发出通知之日起21天内召开债权人会议。此外,如果在自愿清算期间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清算程序也可能被暂停并移交至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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