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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未将性功能障碍告知女方的,女方可否请求撤销婚姻? | 耀时原创

男方婚前未将性功能障碍告知女方的,女方可否请求撤销婚姻? | 耀时原创

李平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那么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该条款中的“重大疾病”呢?本文引用法律规定、期刊杂志、国家标准化文件等内容分析评论本文当中司法案例,进行探讨。


PART 一、司法案例


案例(一):刘某与赵某撤销婚姻纠纷【1】


赵某为男方,刘某为女方,二人于2024年1月18日前往重庆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在与赵某同房时发现,赵某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疾病,多年前患有阳痿、早泄,并经多年医治未见好转,然而赵某并未在婚前如实将自身病情告知刘某。现刘某起诉赵某主张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婚前因勃起困难、前列腺炎多次在医院进行诊治,被告本应在结婚登记之前,就自身患病以及治疗情况如实告知原告,但被告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后才发现异常并得知这一情况,因被告的病情可能对生育存在影响,且足以影响原告知情后是否仍然愿意缔结婚姻的意愿,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支持刘某诉讼请求,并判决撤销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判决宣告后,二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二:彭某与郭某撤销婚姻纠纷【2】


彭某为男方,郭某为女方,二人于2019年12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21年10月份,彭某在整理郭某车后备厢时无意中发现郭某之病历记载郭某患有原发性不孕。彭某提起的一审民事诉讼宣判后,由于彭某不服该判决,随后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论郭某所患疾病是女性不孕还是原发性不孕,都不属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或禁婚情形,也不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因此,郭某所患疾病,并非法定的可撤销婚姻所需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故彭某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之诉请,理由不成立,”而驳回彭某上诉并维持原判。


PART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79条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母婴保健法》


第8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38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失效)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由于《民法典》第1053条并未明确界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因此司法实践当中主要以《母婴保健法》第8条及第38条作为判断当事人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依据,由此可见,性功能障碍并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疾病。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然而案例一当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说理以及判决主文仍然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性功能障碍与《母婴保健法》第8条所罗列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疾病之间不具有对等性,因为上述各疾病可能会危及到配偶及后代的身体生命健康安全,而一方的性功能障碍一般不会直接导致配偶及后代的上述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性功能障碍与《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的“胁迫”之间也不具有相当性,而婚姻关系被胁迫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最后,一方的性功能障碍等生理缺陷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在过去只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其中之一的标准,这指向婚姻关系的解除即离婚案由,而《民法典》第1053条的撤销权指向撤销婚姻案由,该两个案由为并列且独立的民事案件案由,当事人在两种案由诉讼案件当中的举证责任存在重大区别,且在首次离婚诉讼当中人民法院普遍判决夫妻二人不准予离婚。


在男性性功能障碍的检测方式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王飞翔等认为由于床位问题,临床上以监测1晚居多,而司法鉴定则要求连续监测3晚,尽可能避免因睡眠质量影响检测结果,必要时应加做动态睡眠监测,且部分医院进行 AVSS勃起功能检测,较少进行夜间阴茎勃起硬度NPTR检测,若AVSS检测结果未能记录到正常的勃起反应,则不能作为勃起功能障碍的判定依据,而应进行NPTR检测【3】。此外,国家标准《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B/T 37237-2018)在第6.5当中将男性阴茎勃起程度分为“重度”“中度”“轻度”“严重影响”“影响”等五级障碍程度。这说明,普通医疗机构以及医嘱等病例材料均无法如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那样用于准确判定男性性功能障碍程度。既然如此,被诉一方关于自身性功能障碍的自认和承认,更是无法直接导出起诉一方诉讼请求的成立,即人民法院在撤销婚姻案件当中应严格把握自认规则的适用和撤销权一方的举证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一项社会调查研究当中,王成刚等发现不孕不育夫妻这一群体并没有因为不孕不育而出现夫妻互动减少及家庭不和谐的现象,反而是夫妻之间的互动明显增多,家庭关系更和谐【4】。即生育问题在整个婚姻有关权利义务当中只占据部分内容而非全部。本文认为,生育权益固然重要,但其达不到法律所保护的一般法益程度,因性功能障碍而否认即有的婚姻关系将可能导致当事人重大婚姻权利的削弱乃至侵犯。


即便如此,由于《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配偶一方基于疾病一方性功能障碍之理由提起的撤销权之诉成立的判例,为有效维护自身婚姻有关权利,即将结婚的当事人应积极相互沟通,将自身有关重大疾病充分告知相对方,以保障将来的婚姻幸福、美满和健康。


参考文献:

【1】刘某与赵某撤销婚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7民初1249号】

【2】彭某与郭某撤销婚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5民终849号】

【3】王飞翔.男性性功能障碍鉴定标准的研制及相关解读[J].法医学杂志,2023,39(4):367-372.

【4】王成刚.不孕不育夫妻的应对方式及婚姻主观感受的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14,29(26):4295-4297.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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