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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 耀时原创

如何区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 耀时原创

缪冬辰 


申请强制执行是债权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主张权利的重要法律程序,但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免触及债权人以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此法律赋予多种执行救济途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针对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所依据权利基础的差异可能产生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两种不同的执行救济路径,它们在提出主体、提出目的和所保护的利益等方面各有所不同。本文尝试通过分析两者区别,旨在为读者正确甄别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执行标的异议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对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通过该规定发现,两者主要存在区别如下:

PART 一、提出主体不同


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通常指代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关于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对于有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列举。执行标的异议的提出主体限定为案外人而非案件当事人,即非本案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而是对执行标的具有实体权利,因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其实体权利遭受损害的其他民事主体。


PART 二、提出理由不同


执行行为异议一般是因异议人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违法或未遵循法定程序,《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对以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值得注意的是,执行依据(如判决书)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理由提出的执行异议,同样适用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执行标的异议一般是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进行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典型如房屋所有权、租赁权、居住权等),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总体来说,执行行为异议侧重于对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旨在保护异议人的程序性权利;执行标的异议侧重于对执行标的物的权益保护,旨在保护异议人的实体性权利。


PART 三、救济方式不同


针对执行行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通常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针对执行标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是基于原判决、裁定错误,可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如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如何区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 耀时原创(图1)


PART 四、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普遍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导致其实体权利遭受了侵害。异议人既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又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要求进行改正的情况并不少见。针对上述情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具体审查规则,同时《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原则,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异议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如异议人无法充分证明其拥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或对异议人不具备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争议较小,一般法院通过形式审查就可以得出结论并出具裁定书。只有针对争议较大的案件,经组织听证后才有可能进入到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并最终形成判决书。因此,通过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也可以从另一角度识别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在实践中的要件外观。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复议,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后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更有利于在实体和程序上实现对异议人权利的保护,但执行异议之诉可能历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势必影响当事人利益。综上所述,正确理解和区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合理适用不同救济途径,有利于平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PART 五、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本文作者】


如何区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 耀时原创(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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