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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仍然可以起诉全体继承人 | 耀时原创

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仍然可以起诉全体继承人 | 耀时原创

李平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在存在多个继承人而仅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较好理解,但如果全体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应向谁主张债权呢?本文通过检索司法案例之后,发现实践当中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统一。


PART 一

案例: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与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19年1月2日,翟某向刘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翟某转账100000元。翟某于2020年9月死亡,留有遗产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房产一套。


在(2022)豫1403民特3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非讼程序当中,法院指定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为申请人刘某的已故债务人翟某的遗产管理人。不久后,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商丘市阳区民政局,并主张民政局在管理翟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翟某欠刘某的借款10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在管理的被继承人翟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刘某借款100000元。


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不服该一审判决,随后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查清被继承人有无遗产及遗产的范围是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一般来说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在遗产范围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判决遗产管理人只在其管理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承担清偿责任,并不影响判决的结果和效果,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1】”,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 二

案例:吴某1等人与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孙某与吴斌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13日,吴斌因资金周转找孙某借款263000元,吴斌向孙某出具借条一张。次日,孙某通过银行向吴斌设立的一人公司武汉源聚丰商贸有限公司转账263000元。2021年8月17日,吴斌突发疾病死亡,吴某1、黄某、吴某2为吴斌第一顺位继承人。


随后,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吴斌的继承人吴某1、黄某、吴某2立即支付孙某借款人民币263000元,并支付利息。上述继承人在庭上均表示放弃继承。一审法院因认为:“放弃继承势必造成孙某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理应协助完成武汉源聚丰商贸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而判决吴某1等继承人在继承吴斌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连带偿还孙某借款及利息。


吴某1等人不服该判决,随后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孙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吴斌突发疾病死亡,其全部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而经本院一、二审查明,吴斌尚有遗产未处理,对债权人亦有清偿义务尚未履行……本案因未确定遗产管理人,吴斌的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不利于查明吴斌的遗产和对遗产进行处理。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认定遗产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仍应在吴斌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2】”,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 三

案例:李某1等人与李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王孝忠于2018年分三次向李某2借款共计20万元。王孝忠于2020年12月13日死亡,李某1、丁某、王某1、王某2为王孝忠第一顺位继承人。


李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李某1等四名继承人,主张该继承人返还王孝忠的借款。一审法院判决上述继承人在继承王孝忠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李某2欠款200000元。


李某1等继承人不服该判决,随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撤销原判并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王孝忠只有一部比亚迪汽车,没有其他遗产。诉讼期间,李某1、王某1、丁某、王某2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明确表示不继承王孝忠的任何遗产。法律规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放弃继承的情形下,由李某1、王某1、丁某、王某2在继承王孝忠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欠款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3】”,并撤销原判驳回李某2的诉讼请求。


PART 四

案例:刘某与朱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在刘某等人与朱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当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认为:“继承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虚假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隐藏实际占有、使用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于管理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此,不能免除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4】”,而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PART 五、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33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34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70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民法典》


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33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34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70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PART 六、律师分析及建议


自从《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根据该制度起诉有关民政局有了明确的法律根据(案例一)。但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得知作为债务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以及有关继承人仍然在实践层面上存在诸多困难。甚至在已启动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走向也存在未然性。


案例二中的法院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基本原则,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案例三中的法院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因全体继承人已放弃继承权而认定继承人不承担有关债务的承担;案例四中的法院因查明了全体继承人虽放弃了继承权但实际占有并控制着遗产,并动用了《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效力条款而认定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但从上述案例判决主文的行文脉络可知,继承人在已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应否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取决于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产,遗产的存在与否仍然是法院核心查明的事实。在被继承人只留有少量的遗产甚至没有遗产,加之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全体继承人承担债务的诉求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因此,建议债权人首先考察已故债务人是否留有有关遗产,掌握有关遗产线索。如果发现债务人留有不可忽视的遗产,则建议直接起诉全体继承人;如果发现债务人留有少量的遗产,考虑到胜诉概率以及可供执行性,建议先启动非讼程序并申请法院指定债务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待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后,再启动诉讼程序并向遗产管理人主张相应的债权。


 参考案例:

【1】 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与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4民终926号]

【2】吴某1等人与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终6330号]

【3】李某1等人与李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6707号]

【4】刘某等人与朱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2609号]


 【律师简介】

李平,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英语专业学士(法律经贸方向)、延边大学法律硕士。以韩语、英语、中文为工作语言。其中,韩语为李平律师的母语。李平律师曾在某大型笔记本代工厂负责美国、加拿大、印度、韩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笔记本电脑出口工作,曾在某市司法局法制科和下设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从事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李平律师办理过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等诸多诉讼案件并担任国有企业改制、公司/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其办案风格是“干净利索、高效靠谱,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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