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专门针对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在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境外调查中的证据材料出境问题作出规定,填补了此前对外投资领域跨境证据出境合规规则的空白。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PART 一、证据出境“应当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明确,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1. 保守国家秘密
● 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
● 关键要点:国家秘密的定密、解密及出境审批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提供;经批准的,按保密审查程序办理。
2. 数据安全
● 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施行)
● 关键要点:(1)重要数据出境:无论数量多少,一律须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2)安全评估适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的主体。
3. 个人信息保护
● 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 关键要点:(1)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须满足“三选一”路径: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专业机构认证。(2)标准合同路径适用于: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且累计出境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情形。
4. 技术出口管理
● 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 关键要点:(1)禁止出口技术:不得向境外提供。(2)限制出口技术:须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再签订技术出口合同,最后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5. 出口管制
● 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清单》
● 关键要点:(1)管制物项(包括货物、技术、服务)向境外转移,须取得出口许可。(2)两用物项、军品、核品等均有专门管制清单。
6. 司法协助
● 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海牙取证公约》及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 关键要点:(1)境外司法、执法机构调取境内证据,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条约、互惠原则或外交途径)。(2)中国在加入《海牙取证公约》时已对第二章除第15条外全部作出保留,不允许外国司法机关直接向位于中国境内的证人取证。(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调取不属于司法协助条约适用范围,通常依赖当事人自愿提交或仲裁庭指令,建议在国际商事仲裁准备阶段提前进行数据出境和技术出口合规评估,以避免因合规障碍影响证据提交和仲裁进程。
PART 二、企业实务建议:证据出境”三步走”
第一步:材料分类审查
在收到境外仲裁、诉讼或调查的证据提供要求后,企业应立即对拟出境材料进行合规属性分类,评估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是否包含重要数据/个人信息?若包含个人信息,统计数量是否达到安全评估门槛?是否涉及禁止/限制出口技术?是否涉及出口管制物项信息?
第二步:合规路径匹配
然后,企业应根据分类结果,匹配对应的合规路径:(1)涉密材料 → 保密审查程序(向保密部门申请);(2)重要数据/大规模个人信息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信办);(3)小规模个人信息 → 标准合同+备案(省级网信办);(4)限制出口技术 → 技术出口许可(商务部);(5)禁止出口技术 →不得出境;(6)管制物项信息 → 出口管制许可;(7)涉及外国司法/执法机构直接调取 → 视材料性质分别适用上述程序,必要时与司法部司法协助中心沟通。
第三步:时间规划与风险防控
鉴于安全评估、技术出口许可等程序耗时较长,企业应在收到境外要求后立即与司法部、网信办、商务部门等主管机关沟通,了解具体材料要求和审核进度。如审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应及时向境外仲裁庭/法院申请延期,并附上中国法下的合规障碍说明(可援引《规定》第二十二条)。国际商事仲裁中,企业可主张仲裁庭无权强制要求当事人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企业可以聘请熟悉跨境合规的律师事务所协助准备自评估报告、法律评估报告及申报材料。
PART 三、违规后果
违反第二十二条,可直接适用《规定》第三十条:“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将触发各专门法的责任。各专门法的典型罚则包括但不限于:(1)个人信息保护:最高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2)数据安全(重要数据违规):最高1000万元,并可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3)出口管制: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4)保守国家秘密:处分、刑事责任(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技术出口管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技术出口许可等。
PART 四、结语
《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本质是“维权自由”与“合规边界”的平衡,同时也是中国阻断境外不当长臂管辖的程序性机制。国家鼓励投资者通过仲裁、诉讼维护海外权益(第二十一条),但证据材料的出境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更高位阶要求。这意味着证据出境不是简单的文件传递,而是涉及多部门、多层级的合规工程。违规出境可能触发《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口管制法》等项下的高额罚款、业务暂停甚至刑事责任。合规程序耗时较长,需前置嵌入争议解决的时间规划。
2026年7月1日新规施行后,建议有海外投资的企业建立证据出境的合规审查流程,避免在境外争议中陷入“想举证却举不了”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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