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法律与外交研究中心”,并已获作者本人授权转载。
编者按:
当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安全治理与国际法治建设正遭遇新的严峻挑战。强权政治与霸凌主义的阴云未散,国际社会对联合国“失效”、国际法“失灵”、多边主义“失能”的担忧,正随着气候变化、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全球性问题的凸显而愈发强烈。
在这样的历史节点,《国际法学刊》2026年第2期隆重推出钟佳、黄惠康两位国际法学者的新作——《推动构建更加公正权威的国际法治》。该文以深厚的学术积淀与敏锐的时代洞察,为我们回顾了国际法治的发展历程,剖析了当前国际秩序的困境,并指出了构建更加公正权威的国际法治的现实路径。文章不仅重申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作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核心地位,更强调了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性。这与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中“遵守国际法治”的核心主张高度契合,也反映了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始终坚定维护国际法治权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当前,世界正处于何去何从的关键路口,国际社会对变革全球治理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不仅为国际法学界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研究视角,更为所有关注人类共同命运的读者,提供了理解国际法治、思考全球治理未来的重要参考。我们相信,唯有通过共同书写、共同维护、共同执行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才能真正实现国际法治的公正与权威,为人类社会开辟更加光明的未来。
推动构建更加公正权威的国际法治
作者

钟佳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助理
博士后研究员
国际法学院讲师

黄惠康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委员
中国驻马来西亚前大使
摘要:在遭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空前浩劫之后,我们的先辈痛定思痛,以远见卓识,在世界大战的废墟上发起创立了联合国以及新的全球安全治理体系,从而开启了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法治新时代。然而,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全球安全治理和国际法治建设面临新的严峻挑战。反对强权政治和霸凌主义,促进国际法治进步,对于人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站在新的历史坐标上,构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使命。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变革中的地位并发挥其积极作用,确保国际法原则和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建设更加公正权威的国际法治。
关键词:联合国;联合国宪章;国际法治;公正权威
目录
一、联合国与国际法治进步
二、大变局下国际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
三、推动建设更加公正权威的国际法治
四、结语
第二次世界大战催生了联合国,也推动建立了战后国际法律秩序,从而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轨迹,而“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国家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则成为联合国创始者的初心和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的目标方向。
所谓国际法治,指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制度规范、程序规则等实施的国际法之治,涵盖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环节,是全球治理在法律、规则和制度层面的表达方式。
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是多极化、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的迫切愿望,也是促进国际法治不断进步的现实需要。完备的国际法治通过国际法规则体系,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具有基石的作用。
站在新的历史坐标上,回顾人类社会推动国际法治进步的历史进程,总结当代国际秩序的发展演变,展望全球治理变革前景,对于回答“人类社会向何处去”这一时代命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联合国与国际法治进步
人类渴望和平,但国家间大规模的战争和局部的武装冲突从未间断。迄今为止的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充满血与火的战争史。马克思曾指出,“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是用血与火的文字载入世界编年史的”国家统一和独立的要求,国家间利益的争斗,极端民族主义的野心,传播宗教和政治信仰的企图,攫取富饶殖民地和新资源的贪欲,弱小国家想成为世界强国的努力,以及种种其他因素,从有史以来,制造了无数次战争,直至在20世纪爆发了两次惨绝人寰的世界大战。与此同时,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也无时不在启迪人类的良知,促进了人类对和平理想和法律秩序的追求。为了实现持久和平和普遍安全的崇高理想,人类社会一直在努力提升自己对战争与和平问题的认知,竭力发掘自己的聪明才智,以期创建一个各国人民都能无所恐惧地有序生活的新的国际秩序和法治化的世界。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创立联合国的直接动因。
国际社会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国家间的关系需要国际法来明辨是非、建规立矩、定分止争、护权维稳。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2300多年前曾断言:“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群居的人类需要建立某种秩序,需要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 需要有彼此交往的规则。法国启蒙时代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指出, “国无邦交者已,有邦交者不能无公法(国际法),其势然也”。每一个时代,凡属有许多国家并立,互相交往,就自然会产生一些对国家有拘束力的规则,比如,互通商贸、缔结条约、互派使节、解决争议、交战媾和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其核心诉求是构建一个正义、和平、法治的世界秩序。
纵观数百年近现代史,在国际社会,作为国家间法律的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断上升的,国际法治也是在逐步加强的。可以说,国际法治进步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人类对规则与秩序的不懈追求以及历史发展的必然。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当代著名国际法学家路易斯·亨金也曾总结道:“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步表现为从武力到外交,又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这个判断表明,国际法治代表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演进和国际关系的发展方向。国际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关系发生了并仍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治理法治化趋势不可逆转,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因素明显增强,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稳定器”的作用日趋明显和重要。在2015年11月联合国巴黎气候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倡议,人类社会应“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建设国际法治、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是人类走出全球治理赤字困局的唯一有效出路,也是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强烈共识。
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集中体现了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的正义性和进步性。80多年来,联合国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严峻考验,成为推动多边主义国际合作的中流砥柱。以联合国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当代国际秩序,维持了战后世界的总体和平,推动了全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权保障的进步。这是人类和平与法治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国际法治是联合国的核心价值理念和集体安全保障的法律支撑。在推动国际法治进步方面,联合国的积极作用和巨大贡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和普遍赞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开启了推动国际法治进步的新时代。法律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代表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国际法治代表了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的高级形态。历史上,重大的历史变动总是影响国际法治的发展。比如,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俄国十月革命、现代的两次世界大战、非殖民化运动等,都给国际法带来了一些进步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如国家主权、民主自决、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也逐步从早期的欧洲扩大到了全球。起初,随着美洲一大批新独立国家的出现,扩大到了美国和整个美洲,进而又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侵入东方国家和非洲国家而扩大到了亚洲和非洲。这样,国际法就“脱离了它的独有的欧洲特色,而被认为适用于世界上一切文明国家了”。
回望80年前,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刚刚走出浩劫的人类再次苦苦求索和平进步法治之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创立了联合国,重建了国际法律秩序。《联合国宪章》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及“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确定为联合国的四大宗旨,并将“各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不干涉内政”等七项原则确定为联合国会员国应予遵行的基本原则,从而开启了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以及多边主义合作的新时代。
联合国成立以来,尊重国际法、恪守条约义务、促进国际合作、实现国际法治,成为联合国孜孜以求的一项重要事业。《宪章》序言呼吁各会员国“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护正义,尊重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从1992年开始,联合国大会就将加强法治议题纳入议程。自2006年以来,每届联大都会通过关于加强法治的决议,强调“法治是各国间友好平等关系的基石”,是实现持久和平、促进可持续发展、有效保护人权的根本。
在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方面,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项具有国际“软法”性质的重要政治宣言,被联合国成员国普遍承认为国际社会应遵循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一是1965年12月21日联大第2131(XX) 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简称《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该宣言强调指出,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之内政和外交。因此,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之干预或对于一国人格及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之威胁企图,均在谴责之列;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胁迫他国, 以谋自该国获得主权行使之屈服,或取得任何利益。同时任何国家亦均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意在以暴力手段推翻另一国家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涉另一国家之内乱。
二是1970年《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 。该宣言阐释了当代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各国应严格遵守不干涉别国事务的义务,这是确保各国和平共处的必要条件;各国也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中避免对他国进行军事、政治、经济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胁迫,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所有国家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国际争端。只有各国享有主权平等,并在各自国家中充分遵守这一原则,联合国的宗旨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促进了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法典化是近代以来国际法学家们的梦想,但在联合国成立之前,在世界范围内就国际法进行编纂方面的成就十分有限。联合国及其常设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法编纂与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从此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进入了有组织、有规划的新阶段。
《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款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此,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决定建立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ILC),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专门从事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渐发展。70多年来,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方面一直发挥着领军作用,对当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条款草案的基础上,由联合国主持的外交会议或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17个多边公约和6个任择议定书,其中包括《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特别使团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等重要的基础性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方面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委员会的非公约性成果,在澄清法律问题、提供习惯国际法的证据、国际法理论研究及传播等方面,也极具价值。
随着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各国的相互依存不断加深,人类共同关心的事项日益增多,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越来越多地超越了地缘意义,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有关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原子能的和平利用、电子商务、信息传播、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等一系列新的领域进入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框架内,相关的国际立法加速推进。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缔结了数以百计的多边公约。与此同时,针对国际恐怖主义沉渣泛起的严峻挑战,联合国加强了国际反恐立法,推动建立国际反恐合作机制,大大促进了国际反恐合作的法治化水平。
第三,推动了国际法规则的有效遵守和实施。国际法曾被一些学者称为“软法”,甚至还有人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认为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所谓的“国际实在道德”,其中主要的根据就是国际法的强制力不如国内法,在国家的国际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受害国主要是依靠本国或盟国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联合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国际法出现了逐渐趋“硬”的势头。
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履行条约义务的监督核查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逐步得到加强。新近缔结的军控、环保、贸易、人权等领域的一些条约,都规定有较为严格的核查、监督、报告、评审、违约制裁等执法机制,并常伴以强制性履约措施。例如,《禁止酷刑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防止荒漠化公约》《核安全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均规定有缔约国定期向公约组织或缔约国大会递交国家履约报告并接受审查的制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全面禁核试条约》等公约规定有严格的现场核查制度。
国际性司法裁判机制也趋于加强,国际性司法机构趋于增多。除联合国国际法院外,又陆续建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在区域一级,还有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越来越多的条约规定了以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义务和程序,主权国家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管辖的压力增大,在人权、环境、海洋法领域尤其明显。国际性司法机构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司法裁判信心的加强,反映出国际司法在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中地位和作用的提高。
从法律上看,国际法既为国家创设权利,也为国家设定义务。顺应国际交往扩大、国家间相互依存关系加深的客观需要,并且在国际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国际法治得到了逐步加强。
第四,促进了国际法的教学、研究和传播。196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 2099(XX) 号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协助方案”(简称“国际法协助方案”)。这一方案是联合国在国际法领域的一项核心议程,为联合国努力促进各会员国更好地了解国际法奠定了基础。1989年,联合国大会进一步将1990—1999年定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旨在促进对国际法原则的接受和尊重;促进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途径和方法,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和充分尊重国际法院;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鼓励关于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更广泛了解等工作。
国际法超越了政治、意识形态和文化分歧,提供了制定共同规范和共同标准的途径。1995年3月,联合国在“国际法十年”的框架下举办了联合国历史上第一次“国际公法大会”,邀请自世界各国法律和教育界学者共商增强国际社会的国际法治意识,促进国际法的研究、教育和传播普的方案,会议明确提出应“将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一种语言”。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加利解释说:“除了国家社会之外,还有一个国际科学界,它希望将法律确立为国际关系的语言。”因此,国际法已经不仅仅是一套国家规则,更是一种“沟通语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联合国对国际法治进步的推动作用离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积极参与和巨大贡献。
新中国以主权、独立、平等国家的身份登上了国际舞台,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平等成员,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于1950年12月5日接受1878年《万国邮政公约》(伯尔尼公约) ,1958年7月2日加入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1952年7月13日,周恩来外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名义声明,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于1929年8月加入的1925年《关于禁止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承认《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四公约”)。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日内瓦四公约”。
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中国开始逐步融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律体系,并开始直接参与多边国际规则制定,直至登高引领全球治理变革。从逐步融入、直接参与到登高引领,50年迈出了三大步,实现了历史性的跨域。
重返之初(1971—1981年),中国政府通过继承、承认、确认、接受、批准、加入等方式, 先后成为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组织法(公约、宪章或规约)的缔约国,全面恢复了在联合国系统的活动,并加入了一大批在我国恢复联大合法席位之前既存的重要“造法性”多边条约,总数超过了100个,是前22年加入多边条约总数的近15倍,大大促进了这些多边条约的全球普遍适用和国际关系法治化进程。
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综合国力的提高, 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大幅提升,多边法律外交也由此进入了全方位深度参与的新时期(1982—2012年)。
这一时期,我国继续加入已有的多边条约,先后加入了《难民地位公约》《南极条约》《外空条约》《国际电信公约》《条约法公约》等数十个在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前缔结的公约;一次性承认了《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等13个国际劳工公约。至此,我国融入国际法律体系的任务基本完成。
与此同时,我国重返联合国后直接参与制定的多边条约的签署、批准或加入工作也持续推进,其中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巴黎协定》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公约,以及各领域的单项多边条约。
这一时期,针对国际恐怖主义回潮的严峻挑战,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恐立法,推动建立国际反恐合作机制,先后加入了《反对劫持人质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等多项反恐公约。至此,中国加入了除《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之外的全部12项反恐公约。
这一时期,我国还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武器贸易条约》等军控类公约,并加入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等人权公约,使我国加入的人权类核心公约增加到9项。中国以实际行动坚定支持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入思考人类前途命运,创造性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极大丰富了我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理念和实践,我国的多边法律外交进入了引领全球治理变革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
迄今,中国参加了几乎所有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结了28000多项双边条约,加入了600余项多边公约(含公约修正案),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话语权、影响力和贡献显著增强。
二、大变局下国际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
然而,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联合国乃至整个多边主义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再次走到了历史的十字路口。冷战思维、霸权主义、保护主义阴霾不散,全球治理赤字持续扩大,国际法治权威性遭受侵蚀。特别是,战后国际秩序和经济全球化的主要领军国家中,出现了“逆全球化”的民粹主义思潮,片面追求国家利益的单边主义外交政策肆意横行,强权即公理的霸凌主义“政治病毒”快速蔓延扩散,严重破坏公平正义和国际法治。最近,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我们正面临我们有生以来最大的危机”,并称“世界必须觉醒”。
当今世界秩序面临的新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是百年大变局影响深远。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多发频发,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织,恐怖主义、难民危机、网络安全、气候变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全球治理“赤字”加剧,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日益增多。在新旧格局和秩序交替演进过程中, 守成大国与新兴大国之间的矛盾、竞争、摩擦乃至冲突此起彼伏。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给全球治理和国际秩序带来新的挑战。国际法在国际造法和渊源、国际法律关系和实体规则、实施和遵守层面都面临着全方位转型升级的需要。
二是一些西方大国对国际法采取实用主义的“双重标准”。对人不对己,合则用,不合则弃。重视还是无视国际法, 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本国的一己私利。例如,个别大国迄今未批准或签署、批准后又退出的重要造法性国际公约数以十计,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巴黎协定》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重要人权公约。
三是在国际关系中推行强权政治和霸凌主义。某些大国迄未完全放弃以武 力或武力威胁作为实施权利或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崇尚“丛林法则”“零和博弈”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违反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极力鼓吹 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等谬论,肆意干涉他国内政,甚至颠覆他国合法政府。在世界诸多热点地区,美西方渗透或干预的痕迹比比皆是。
四是逆世界潮流而动频频“退群毁约”。近年来, 美国先后退出了包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巴黎协定》《全球移民协议》《武器贸易条约》《中导条约》《开放天空条约》在内的诸多重要国际条约,以及被联合国秘书长称为“维护地区和国际和平与安全重要成就”的“伊核协议”,退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世界卫生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或机构,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应对共同挑战的多边主义努力。
五是严重违反条约义务和国际承诺。例如, 违反1972年《反弹道导弹条约》的规定,研制和发展所谓的“国家导弹防御系统”;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擅自开拆外国使团的外交邮袋;通过国内立法,限制《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视察制度的实施。又如, 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滥用“长臂管辖”;公开阻挠和威胁国际刑事法院的战争罪调查;严重削弱联合国安理会的维和能力。
由于国际关系中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单边保护主义等有悖于加强国际法治的思潮的滋长,战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遭受严重冲击,推动建设更加公正权威的国际法治迫在眉睫。
一是大国协作受到严重冲击。冷战后形成的以相对稳定的美俄、美中和美欧双边关系和美中俄、美俄欧三边关系为机轴的大国协作关系遭遇寒流,大国间的信任明显降低、合作明显减少、竞争明显增多。全球治理赤字加剧,人工智能、网络空间、外层空间等新兴领域的国际立法步伐放缓,治理缺位。有些大国迷信实力至上,打开了“丛林法则”的潘多拉盒子。一些国家将本国利益凌驾于国际共同利益之上,对急需通过国际合作应对共同挑战的国际社会构成严重威胁。
二是国际贸易体系受到严重冲击。个别国家热衷于将经济、科技、文化问题政治化,大搞“小院高墙”“脱钩断链”,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遭受重创,严重威胁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平稳和安全。为遏制新兴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赶超,美西方国家不断强化“泛安全化”的外交政策取向,动用国家力量,使用法律手段,在高科技领域对新兴国家及其企业实施封锁、遏制、打压,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三是国际军控体系遭受严重冲击。由于特朗普政府奉行谋求单方面军事优势的外交和军事战略,执意退出被视为国际军备控制体系基石的《中导条约》,严重影响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加剧紧张和不信任,引发新一轮核军备竞赛的危险大大增加。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古德雷斯所言:“国际军备控制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正在崩溃。”作为过去半个世纪的外交成果基石之一,《中导条约》处于“极度危险”境地。按照他的说法,如果《中导条约》作废,世界,尤其是欧洲将变得更加不安全和不稳定。
四是全球气候治理机制遭受严重冲击。由于美国特朗普政府不顾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子孙后代的福祉,在应对刻不容缓的气候变化挑战方面采取极不负责任的单边主义政策,拒绝承担《京都议定书》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条约义务,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遭受严重挫折。2017年6月,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 遭到美国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2021年1月20日,拜登就任总统首日签署行政令,宣布美国将重新加入《巴黎协定》。2025年1月20日,美国新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宣布美国将再次退出《巴黎协定》。气变危机继续恶化。
五是集体安全体制受到新的严重冲击。“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安理会的运作环境曾有所改善,效率有所提高。但近年来,由于美国政府企图借助安理会推进其地缘政治目标,对不合意国家大打出手,安理会再次成为大国地缘政治博弈的主战场,有关的常任理事国频频使用“否决权”,严重影响安理会履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伊核问题、朝核问题、阿富汗问题、叙利亚问题、利比亚问题、伊拉克问题、也门问题等地区热点问题久陷泥潭,乌克兰危机延宕加剧、中东冲突硝烟再起,大批民众饱受战火摧残,整个世界乱象纷呈,安理会本身也再次成为大国地缘政治博弈的主战场。
严峻挑战当前,人类社会再次面临何去何从的重大战略选择。是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法治,努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还是逆全球化而动,任由单边主义横行,倒退到弱肉强食、零和博弈的强权政治时代?这是各国在纪念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的一道必答题。多极格局不能是无序的状态,如果没有了规矩,昨天在餐桌边,明天就可能在菜单上。
三、推动建设更加公正权威的国际法治
大变局呼唤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创始者们的初衷,加强多边主义,促进国际法治,共创美好未来。所幸,尽管全球冲突加剧,但各国明确表示,《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本身依然代表着对更美好未来的集体承诺。第79届联合国大会主席菲勒蒙·扬(Philemon Yang)如是说。
“面对全球性的严峻挑战,人类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为了争权夺利恶性竞争甚至兵戎相见,这很可能带来灾难性危机。另一种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齐心协力应对挑战,开展全球性协作,这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是联合国的四个“发起国”之一,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创始会员国,更是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特殊责任的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自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作为多边外交的重要参与方和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从融入、参与到引领,实现了历史性的跨域。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的提出,为解决全球面临的发展、安全、文明交流和全球治理问题,为推动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了中国方案,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治的价值体系。
国际法治的进步既受国家实践的驱动,也受到先进理念的引领。2025年9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强调要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彰显了我国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定决心与清晰方向。
(一)夯实国际关系的法治基石。促进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变革的方向。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法治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宏伟目标。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864年《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1945年《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1954年我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构成现代国际秩序的法治基石,也为推动建设更加公正权威的国际法治体系提供了法理依据与基本遵循。
理念引领行动,方向决定出路。大变局呼唤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创始者们的初衷,加强多边主义,促进国际法治。唯有不忘联合国创始者的初心,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努力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共创一个美好的法治世界。
(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践行多边主义,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是推动建设国际法治的必由之路。要持之以恒地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为此目的,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平等。这是国际法治的首要前提。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其主权、独立、尊严和领土完整应得到尊重;各国均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一国内政不容他国干涉。应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要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代表权和发言权,努力使全球治理体系更多体现和反映大多数国家利益和诉求。
要摈弃冷战思维,构建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全球伙伴关系;要完善机制和手段,有效发挥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作用,维护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应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
(三)维护国际法治权威。建设一个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法治世界。国际法的权威性,归根结底源于其基本主体——主权国家的普遍认同与共同遵守。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坚定不移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大国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重信守诺,不搞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的例外主义。
要下大力增强国际法治体系和机制的代表性、执行力和有效性。坚持开放包容,全面深化执法与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积极推动不同法治文明及法律制度的交流互鉴。通过对话协商增强不同司法体系之间的理解与信任,避免将某一国的法律模式强加于他国,确保国际法真正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规范框架。
要进一步发挥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条约机构及区域性国际组织在监督和实施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职能。这些多边机制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健康发展的重要平台,有助于促进国际规则的连贯解释与适用,防范碎片化和选择性执法。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
(四)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大道至简,行动为要。建设国际法治,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负责任大国率先行动和引领。在国际社会倡导尊重和促进国际法治,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要更加主动运用国际法,落实“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在国际规则制定和解释中发挥更积极的引领作用,为国际法治提供更多的国际公共产品。要将我国国际法理念和主张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体系衔接,不断推动相关制度、原则、规则的发展,推动海洋、极地、外空、网络和数字、人工智能等新疆域全球治理规则和机制与时俱进,全面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诉求,充分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权,更好应对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
推动“四大全球倡议”落地生根。“四大全球倡议”统筹发展、安全、文明、治理, 契合时代要求,顺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维护国际团结的共同追求,是消弭发展赤字、破解安全困境、促进文明繁盛、推动治理变革的重要理念指引,是中国为深化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贡献,要持续推动“四大全球倡议”的法治化进程,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要在国际交往中持续强化规则思维和法治能力,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推进国际法理论的创新发展,深度融合中国外交的优秀传统与全球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系统提炼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公平正义的国际法观点和话语体系,使中国外交实践更加体现法治精神和共同体理念,为实现全球善治提供更加坚实的国际法治保障。
四、结语
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代宗师周鲠生先生早在1935年就曾指出:“今后世界政治所走的路,仍不外两条。其一是回到旧式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其他是走国联之新路。后一条路引导世界走向和平和互助之坦途,前一条路则是归结到世界战争及人类文化的没落罢了!”
“无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国际法治下的共同体。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进化的重要成果、持久和平与共同发展的坚实保障,推动国际秩序由“变”到“治”,唯一有效的路径是走国际法治之路。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键在行动。要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要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要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站在新的历史十字路口,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必须坚定地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传承赓续联合国80年前成立的初心,为联合国改革和国际法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中国将继续高举多边主义旗帜,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制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倡导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坚定反对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努力推动国际法的平等统一适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法治的践行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