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一系列商标侵权与假冒诉讼作出判决,知名茶饮品牌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Mixue Group)成功获得法庭支持,获颁禁令禁止多家名称相近的香港公司继续使用与其商标高度相似的中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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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2008年4月30日于中国成立,并在香港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 上市情况: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 2097.HK
被告:多家名称近似的香港公司
★ 蜜雪冰城饮品(香港)有限公司
★ 天津蜜雪冰城食品有限公司
★ 蜜雪冰城港式饮品有限公司
★ 蜜雪冰城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蜜雪冰城饮料有限公司
★ 蜜雪冰城(香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
1. 被告公司名称与“蜜雪冰城”“Mixue”构成高度近似,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其与原告有关联
2. 被告具有“影子公司”特征:名称近似、唯一董事与股东来自内地、注册地址与公司秘书相同
3. 原告已发律师函要求被告更名,未获回应
4. 被告行为构成“假冒”(passing off),损害原告商誉并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抗辩
所有被告在收到传票及诉讼文件后,均未提交应诉书或出庭答辩,也未参与庭审程序。
法院判决
香港高等法院副法官周美芬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此案,并基于以下理由作出判决:
1. 法律适用:依据《高等法院规则》第19条第7款,在被告未答辩时,法庭可基于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出判决。
2. 假冒三要素成立:
★ 原告在“蜜雪冰城”与“Mixue”名称上享有显著商誉
★ 被告使用近似名称易导致公众误认其与原告有关
★ 原告因此遭受或可能遭受商誉与经济损害
3. 法庭命令:
★ 向所有被告发出禁令,禁止其继续使用当前注册的中文名称(及部分英文名称)
★ 被告须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再次凸显企业在跨境经营中维护品牌统一性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香港高等法院对“影子公司”的严厉打击,也为各类品牌在港维权提供了积极司法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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