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恋爱期间相互转账的,如何认定款项的性质?双方最终并未成婚的,款项应如何处理?

2025年8月21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男女双方在正式进行结婚登记前普遍都要经过恋爱期间,在该期间也会存在相互转账的行为。那么,该转账款项的性质是什么?以及倘若该男女双方将来并未成婚而分道扬镳的,该款项应如何处理?

PART 司法案例裁判要旨

案例一:杨某与张某赠与合同纠纷【1】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张某向杨某转款和购买物品是为了缔结婚姻目的,一审判决对张某微信转账数额1000元以上的款项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与双方交往的实际状况相符合……对于赠与款项的数额,2024年3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13140元;2024年4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1314元……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特殊时间、特殊数额含义可以认定为张某为了表达情谊向杨某给付的一般赠与,不应当计入附条件赠与的数额范围……一审判决杨某向张某返还90000元较为适当。”

案例二:贾某与金某同居关系纠纷【2】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进行的“520”“1314”等带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系为表达和增进感情的赠与,应当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而没有特殊含义或特殊用途的大额转账行为,认定为双方以结婚或共同生活为目的进行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关系解除时,应当对大额转账进行抵扣,返还差额部分……差额为540,000元。一审法院考虑双方恋爱及共同生活的事实,酌定扣除150,000元作为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并无不当,剩余的390,000元,甲应当返还。”

PART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8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61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PART 三、律师分析及结论

从前述两篇司法案例裁判要旨可知,司法实务当中人民法院将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的行为认定为赠与。然而,针对诉讼当事人因双方并未成婚而主张返还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进一步将赠与区分为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一般)赠与。虽然民法典赠与合同章节只规定附义务赠与而未规定附条件赠与,但是总则编已规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附条件赠与存在法律依据。

在两种赠与的区分问题上,人民法院将带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赠与款项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款项,不带有特殊含义的大额款项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而做出的附条件赠与款项。但本文认为虽含有特殊含义但仍然构成较大数额的款项也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款项,如“1314520”元等大额款项。

在能否返还赠与款项的问题上,如果男女双方最终并未成婚而分道扬镳的,由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受赠人持有赠与款项丧失合理性,人民法院普遍认定附条件赠与款项可予以返还,而无条件的一般赠与款项不予返还。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应对赠与人履行的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等法定情形的,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在可返还赠与数额问题上,结合男女双方交往时间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在更多的司法案例当中人民法院判令受赠人返还部分款项,而非返还全部附条件赠与款项。

参考案例:

【1】杨某与张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3民终2143号】

【2】贾某与金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3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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