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正在深刻调整中,国际法话语权日益成为大国竞争的重要场域。目前,中国的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与其政治影响力、经济实力极不匹配,已成为制约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构建国际事务领导力、全面推进国际法治的重要因素。在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提升中国国家软实力、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中国涉外律师可以作为“制度设计”“法理阐释”“价值交流”“利益谈判”的重要参与力量,为此,建议从顶层设计、教育重构、实践平台及职业支持四大维度,进一步明确目前的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创新路径,为提升中国特色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系统性构建贡献涉外律师力量。
关键词:
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涉外律师;全球治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PART 一、国际法律规则的内涵与外延
国际法律规则是调整国际社会主体间关系、规范国际交往行为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其内涵体现为对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等多元领域的跨域性社会关系的协调与规制,外延则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扩展,从传统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大分支,逐步吸纳国际强行法等新兴规范体系,形成多层级的动态框架。这一体系既包含国家间的权利义务规则,也涵盖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的全球治理机制,兼具稳定性与开放性特征。
(一)国际法律规则的核心定义与基本特征
1. 国际法律规则的定义
国际法律规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特指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国际公法;广义上则指所有规范国际社会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及个人等)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覆盖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并延伸至国内法中的涉外规则。作为国际社会的“元代码”,通过确立国家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等基础原则,构建无政府状态下的秩序底线。例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集中体现了这一功能。国际法律规则突破传统“国家中心主义”桎梏,将规制范围扩展至:超国家实体、政府间国际组织、非国家行为体以及个人。借由此形成“金字塔式规范体系”——顶端为国际强行法,中层为普通国际法规则,底层包含技术性软法,各层级间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进而构成了国际法律规则的庞大体系。
2. 国际法律规则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跨国性:以国家间关系为核心,同时涉及超国家、次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的互动。既有规范领土、领海等物理空间,亦延伸至网络空间等虚拟形态的空间。除传统国家间双边关系,更涵盖多边主义机制。
(2)规范来源的多元性:包括国际条约、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司法判例等,兼具成文与不成文形式。国际条约包含多边、双边条约,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则主要依靠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非正式渊源的范畴则包含国际司法机构判例等国际司法组织的意见书。
(3)效力层级的差异性:国际强行法(如禁止侵略、种族灭绝)具有绝对约束力,优先于普通国际法规则,形成“高阶规范”。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64条,禁止侵略、奴隶制、种族灭绝等规范具有不可损抑的绝对效力。2019年国际法委员会《强行法结论草案》进一步确认其“普遍适用性”与“不可克减性”。通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等冲突规则实现动态平衡,如WTO规则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系。
(4)实施机制的软硬结合性:既有依赖国家自愿履行的柔性机制(如国际舆论约束),亦存在国际法院、仲裁机构等强制性争端解决途径。
(二)国际法律规则体系的动态发展特征
1. 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对国际法规则建构的驱动因素
全球化通过经济、技术和社会互联互通的深化,推动了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动态演进。经济一体化要求国际法提供统一的行为框架。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摩擦,但新兴市场崛起与传统经济秩序的冲突促使各国推动规则改革。中国通过自贸区建设试点国际规则衔接,如《蒙特利尔公约》在航空运输纠纷中的优先适用,体现了国内司法实践与全球经贸规则的互动。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挑战传统国际法框架。例如,网络攻击的归因难题和数字主权的争议促使国际社会探索新规则,《塔林手册》等由学术团体主导的软法填补了国家间磋商的空白。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的跨境应用则推动数据治理规则(如跨境数据流动标准)的制定,形成“技术先行、规则跟进”的发展模式。大国通过规则塑造扩大影响力。美国以“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为名强化技术出口管制,中国则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本土化,如深圳国际仲裁院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员网络。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气候谈判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争取规则话语权,平衡南北利益。规则制定权成为大国竞争焦点。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写入联合国决议,试图重构国际法价值导向;西方国家则通过“长臂管辖”将国内法域外化,如美国利用SWIFT系统实施次级制裁,凸显规则工具化趋势。
2. 国际法律规则建构的多主体参与机制
国际法律规则建构已突破传统“国家中心主义”范式,形成多主体协同参与的格局。发展中国家通过亚非法律协商组织(AALCO)等平台集体发声,推动国际法规则民主化。例如,非洲国家联盟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修订中联合要求增加“侵略罪”条款,成功制衡西方国家对国际刑事司法的选择性适用;跨国公司、智库与NGO通过“影子规则”影响正式立法进程。例如,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仲裁规则》被全球80%的跨国企业采纳,形成“私主体规则外溢公法领域”的独特路径,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则通过吸纳沿线国家律师协会、仲裁机构参与规则设计,实现区域治理机制的本土化适配,而其中涉外律师在多主体参与中承担关键纽带功能。
3. 建构中国特色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的现实需求
中国特色国际法话语权的构建,是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国际秩序公正化的必然选择。当前国际博弈日益呈现“法律化”特征,西方国家频繁以“规则”为工具对中国进行制度性围堵。例如,美国通过“长臂管辖”对中国企业实施单边制裁,日本在核污染水排海问题上滥用国际法程序向WTO提起诉讼,均暴露出西方规则体系对中国利益的系统性威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完善条约适用规则,建立涉外审判“中国标准”,提升司法国际影响力,《对外关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国际条约国内实施路径,强化规则转化能力。中国的种种实践表明,中国特色国际法话语权的构建,既是维护国家利益的“盾牌”,也是贡献全球治理的“钥匙”,更是打破“西强我弱”格局的“破局之策”。国际法律规则体系的动态发展是全球化进程中多元利益与价值博弈的产物。各国在技术、经济与战略需求驱动下,通过多层级主体参与机制重构规则,既体现“硬法”与“软法”的互补,也反映主权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的权力再平衡。未来,如何在维护联合国宪章核心地位的同时吸纳新兴主体,将成为国际法体系持续演进的关键。
PART 二、中国特色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构建的已有成功实践
(一)制度创新:中国主导的国际规则制定实践
1. 亚投行治理规则中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
亚投行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一次有益探索,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活动的有效平台之一,其在区域合作上发挥的实质性正向作用是有目共睹的,这正是中国特色治理的价值所在。金立群行长在《亚投行未来十年发展战略》中明确表示,“亚投行的目标是到2025年实现气候融资在批准融资的占比达到或超过50%。”、“优先考虑绿色基础设施,支持成员实现其环境和相关的发展目标,为改善当地环境的项目提供融资,并对气候行动进行投资。”【1】种种倡议在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亚投行将在推进跨境互联互通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撬动私营资本和开展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支持本地货币融资等方面担当战略支撑角色,打造域内外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的新典范,为全球治理持续贡献中。
2.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本土化探索
2018年1月23日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共商、共建、共享作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的原则。共商、共建、共享就是要兼顾各方利益,致力于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并不是把中国的意志强加给沿线国家,也不是零和博弈,而是需要与沿线国家进行平等协商,顾及沿线各方的利益诉求和合理关切,尊重不同国家、不同领域对争端解决体系的不同选择,纠正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构建共同认可的争端解决机制。在现有西方主导的国际经济规则体系下,很多发展中国家是被动参与。国际争端解决规则的制定、适用和解释权主要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手中。如,ICSID制度的设计源自于代表私人投资者利益的世界银行资本家之手,不可避免地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得东道国的主权和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WTO上诉机构人员的名额也主要分配给西方发达国家。
3. 中国筹建“国际调解院”的多元争端解决初探
2022年以来,中国与持相近理念的国家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决定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作为应对全球性议题的国际合作平台, 国际调解院通过在新的治理机制设计上达成共识以逐步解决全球性问题,既提振了国际社会参与全球治理、加强国际法治的信心,又满足了发展中国家渴望建立新机构以合理解决争端的现实要求。【2】2023年2月16日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特区设立,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开展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谈判。
(二)实践突破:中国参与国际立法的典型案例
1. 国际海底区域深海采矿规章谈判中的贡献
中国长期以来都是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致力于推动深海采矿向标准化、规模化发展,促进国际海底资源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纵使各国在缴费与惠益分享机制、担保国责任、海洋环境保护等核心议题上仍争议较大。中国作为主导国在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统筹完善缴费机制和惠益分享机制,逐步完善担保国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范围,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
2.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履约机制创新为各国实现气候目标提供工具
中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将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开展了大量适应和自主减缓行动。目前中国正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我们将基于国情,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 按照《巴黎协定》及去年通过的“阿联酋共识”,于2025年适时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通报2035年的国家自主贡献。 一是坚持《巴黎协定》的原则、规定和授权,确保不重新谈判或改写《巴黎协定》相关规定。 发达国家应履行出资义务并继续带头调动资金,鼓励其他国家自愿参与。
(三)话语传播:国际组织中的规则解释实践
1. 中国对国际司法机构咨询意见案的参与
中国近年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意见案,逐步提升在国际法律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具体实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咨询意见案、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等在多边案件中明确反对国际司法机构过度扩张管辖权。例如,在ITLOS气候变化案中,中国提交书面意见反对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认为该问题应由气候公约体系主导。在口头陈述中,不仅阐述国际法立场,还强调中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与政策,将国内治理与国际规则解释相衔接。
2. WTO改革方案中的中国立场阐释
面对WTO机制困境和单边主义挑战,中国提出系统性改革方案,强调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包容性与有效性。中国在2019年提交的《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中指出,呼吁打破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僵局,反对美国阻挠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严控滥用“国家安全例外”措施(如美国钢铝关税),要求加强多边审议和救济机制,主张保留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SDT),反对美国强行要求中国以“发达国家”身份承担义务,并揭露美国农业补贴远超发展中国家的事实等。在反对单边霸权主义和经济制裁时,中国在WTO总理事会多次谴责美国单边加征关税的行为,认为其违反非歧视原则,并联合欧盟、印度等成员推动讨论“贸易动荡局势”,呼吁通过多边规则解决争端。这些实践不仅维护了国家利益,也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PART 三、中国特色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构建中的涉外律师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明确提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并强调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该文件还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部分特别指出,需“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明确提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并强调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该文件还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部分特别指出,需“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2016年5月,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对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该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目标《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并提出四方面任务:一是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二是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三是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四是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业开始受到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力支持,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并落实具体的措施。近年来,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中国所面临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也越来越复杂,急需打造一批“政治可靠、法律精通、英语优秀”的涉外律师,为中国保护国家和国民的海外利益、夺取国际话语权贡献高水平的法律专业知识,而涉外律师的国际化视野正是这其中的重要一环。
(一)国际法律规则形成阶段的“制度设计者”角色
1. 涉外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条约谈判的技术路径
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有限的行政人员在执行大量行政工作的同时要处理涉法工作。涉外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在涉外法规政策制定、涉外危机管理、涉外综合执法、招商引资等各个领域提供相应的涉外法律服务产品,弥补政府力量不足。同时,涉外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国际谈判,可以凭借其专业性和国际化视野,显著提升谈判的法律合规性与战略效能,其核心优势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涉外律师深谙国际法律规则与跨境实务经验,能够精准识别并规避法律风险。例如,在涉及国际投资或贸易协定的谈判中,他们能够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或双边投资协定(BIT)等国际法框架提出法律建议,还能结合东道国法律与商业惯例,确保条款设计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此外,涉外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在谈判中还可以承担多重职能:其一,可以通过法律论证与风险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例如,新疆自贸试验区法治保障研究中,法律顾问团队通过课题研究提出涉外法律服务的优化路径,为政府参与国际合作提供合法性论证;其二,涉外律师可以作为跨文化沟通的桥梁,促进谈判各方的理解与共识。
2. 涉外律师作为国际组织法律官员参与行使规则起草权
国际组织具有造法功能。实现国际立法的最重要方式之一,是由国际组织提出立法建议,然后由各国在国际组织会议上通过多边谈判或协商达成或修订公约。在各国政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国际组织虽然没有投票权,也不参与谈判,但可以选择与自身立场相同的谈判方合作,并基于其程序性专业知识影响规则制定。从制度设计层面,安排深谙国际法律规则及跨境实务经验的涉外律师进入国际组织、担任法律官员,有利于通过法律共同语言与国际组织进行沟通,助推偏好事项进入谈判议程,助推相关谈判方进入某个委员会或主持某个会议,从而更好地助力中国参与行使国际规则起草权。
(二)国际法律规则解释阶段的“法理阐释者”角色
1. 涉外律师在国际仲裁程序中的法律解释博弈作用
在国际法律规则解释与实践中,涉外律师可以通过专业能力深度参与规则博弈,在仲裁程序、司法裁判等环节发挥“桥梁”与“推手”双重功能。在国际仲裁层面,涉外律师可以主导法律解释的技术攻防,例如在投资者-国家争端(ISDS)中,律师团队通过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技术重塑条款内涵:中国涉外律师在“平安集团诉比利时案”中协助政府论证投资保护条款的边界,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强调解释需兼顾缔约意图与当代可持续发展原则,成功抵制仲裁庭对“公平公正待遇”的扩张性解读;而在欧盟能源宪章条约改革谈判中,涉外律师为东道国设计“例外条款清单”,将气候变化政策纳入征收例外范畴,直接影响了条约解释的实体规则转向。对于海洋争端等主权敏感议题,涉外律师更承担策略统筹角色,如在南海仲裁案法律应对中,中方律师团队从程序瑕疵切入,系统论证仲裁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的解释超越权限,同时联合国际法学界发表联合声明,构建“法律战”外围话语防线,此类实践凸显律师在解释权争夺中的战术设计能力。
2. 涉外律师在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法的司法解释创新作用
在国内司法场域中,涉外律师的功能转向规则衔接与解释创新。中国涉外律师则在跨境商事争议中可以丰富探索司法解释的路径,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批“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中,律师建议法院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解释国内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确立裁判标准,实现国际规则与本土司法实践的对接,最终法院在对违约责任进行认定时,以我国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同时充分考量了ISDA主协议相关规定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为基础,计算提前终止款项的相应市场公允价值,判决张家口石化公司应支付渣打银行1305777.97美元。这些实践表明,涉外律师既是法律解释技术的操盘者,也是跨法域规则互动的催化剂,其通过诉讼策略、学术论证、规则起草等多维介入,持续影响国际法解释的话语权分配与价值导向。
(三)国际法律规则传播阶段的“价值交流者”角色
1. 涉外律师在国际学术平台上的理论话语构建作用
在国际法律规则传播的“价值交流者”实践中,涉外律师可以通过学术话语建构与争议解决实践双向推动规则价值的全球流动。国际学术平台上,涉外律师以学者身份融入理论生产的议程中,将中国特色的争议解决理念嵌入国际规则解释体系;同时,涉外律师可以依托《美国国际法杂志》等平台,围绕全球议题以及中国所关切的法律实务问题发起学术倡议,借此推动“中国涉外议题”国际学术化。此类关乎涉外法律实务的讨论直接影响国际法软法的形成,如国际律师协会(IBA)发布的《气候变化诉讼指引》,其核心条款对“企业碳责任”的扩张性解释,正是由参与起草的跨国律所环境法律师推动,最终成为多国法院审理气候案件的参照标准。
2. 涉外律师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中的规则示范效应
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途径中,国际投资仲裁是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其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秩序意义重大。涉外律师利用投资保护条约所规定的国际仲裁机制解决争议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东道国国际不法行为侵害的利器。跨国商事争议解决则成为规则示范的实战场域,涉外律师通过个案策略塑造区域性惯例。在“中欧班列运输合同纠纷”中,涉外律师推动重庆自贸区法院适用《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结合陆运特点对“承运人责任期间”作扩大解释,判决书经国际运输协会转载后,促使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等陆锁国修订国内运输法,凸显个案裁判对区域规则整合的杠杆效应。此类实践不仅输出技术性规则,更传递“发展权优先”“风险共担”等价值理念,使涉外律师成为跨文明法律对话的实质纽带。虽然近年出现了一系列涉华投资仲裁案件,但这些案件基本都委托欧美律师代理,中国律师未能获得全权代理,无法发挥主导作用,只有极个别中国律师在涉华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扮演辅助性的角色。
(四)国际法律规则转化阶段的“利益谈判者”角色
1. 涉外律师有助于突破传统“规则接受者”思维,建构主动型规则转化范式
在全球化规则博弈背景下,涉外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有助于超越传统“规则接受者”的被动定位,转而以“利益谈判者”身份推动国际法律规则向国内制度的创造性转化。这一转型的关键在于以国家利益为导向,通过法律技术工具将国际规则转化为适配本国发展需求的制度安排,同时在国际规则体系中嵌入本国主张。
传统“规则接受者”模式常导致国际规则与国内法治的适配性不足。例如,我国加入WTO初期,部分领域法律修订直接移植国际条款,未能充分考量国内产业保护需求,导致部分行业面临过渡期压力(如汽车产业关税递减引发的市场冲击)。近年来,涉外律师通过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规则实践,逐步形成“主动型转化范式”: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例,RCEP生效后,为涉外律师提供了向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的机会。政府在出台一些法规政策时,需要律师提供涉外的法律意见。例如,为了进一步保障跨境投资贸易,RCEP承诺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就投资者及国家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增订补充文本,在这一过程中各国政府主要的参考意见将来自本国的涉外律师。为适应RCEP,各国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势必会作出调整,这也为涉外律师提供了大量咨询服务的机会。此外,RCEP是首个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规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区域经贸协定,在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第十八条规定了“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这一规则的产生也离不开涉外法律工作者的建言献策。
2. 涉外律师有助于揭示法律外交的微观作用机制,丰富国际法实施理论
法律外交的微观作用机制在规则转化中显性化,涉外律师可以通过技术条款包装、议题捆绑等策略重构权利义务分配。《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第37段中专门聚焦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3】RCEP电子商务章节谈判中,中方律师将“数据本地化”要求嵌入WTO《安全例外协定》解释框架,既规避贸易壁垒指控又保障监管主权;非洲国家在《汞公约》履约中,律师联盟以“替代技术专利池”为筹码,用低成本技术共享置换发达国家严苛追责条款。此类操作揭示规则转化实质是法律技术置换过程,中美经贸协议谈判中,律师团队将农产品采购目标与半导体出口管制松绑隐性关联,运用合同法对价原理构建利益交换枢纽,使表面不对等的条款通过微观法律设计实现动态平衡。
3. 涉外律师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可复制的谈判经验样本
发展中国家正以规则转化为切口重塑全球治理话语权,涉外律师的创新实践为中国国际法价值推广提供了沟通工具箱。中印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共同发声,坚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原则和框架下达成《巴黎协定》,坚持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强烈要求发达国家兑现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与技术援助承诺,反对发达国家借气候议题压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发展中国家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项目中的首要国际市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们不仅要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更要引领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进步和发展。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制定规则、解释规则,乃至在必要时建议修改规则。面对现行国际秩序中西方国家占据国际谈判中的主导地位,中国政府代表应力求在国际谈判中积极主动发声,传达中国主张,表达中国立场,而这往往与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有着深刻的共鸣。【4】
PART 四、具备中国特色国际规则构建参与能力的涉外律师的培养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5】“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6】人才是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要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内在要求,在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7】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创新
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顶层设计进行制度创新意味着在国际法律规则上要实现全链条的布局,坚持“急用先行,长远规划”的原则,同时建议优化立法程序,探索建立涉外立法快速响应机制,补齐急需领域的法律法规短板,为涉外执法、守法、法律服务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53部专门涉外法律,150余部含有涉外条款的相关法律,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对于涉外立法时机尚未成熟的领域,可先通过规范性文件或依法获得特别授权进行试点探索。对于已经发展相对成熟的领域,建议立即着手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成熟且富有创新发展动力的涉外法律顶层设计有助于广大的涉外法治人才参与全球治理的角色,由过去的被治理者转变为重要参与者,并向积极的倡导者、推动者和改革者转型。
(二)涉外律师高校教育体系化的重构路径
高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是涉外律师职业的率先孵化站。建议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涉外立法工作之间的紧密联系,通过紧密完善的课程设置与国际化涉外事务的模拟培育出真正意义上的涉外法治人才。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色,避免扁平化的国际法课程布设,强化跨学科融合,将法学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贸、外语等多个学科相结合,形成综合性的涉外法治课程体系。 例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持续推进“中国—OECD联合 养税务法学硕士项目”建设,在培养国际税法专门人才方面取得可喜成就。此外,可以强化高等院校和立法实践部门的双向互动,促进涉外法学研究与国内外法治实践的结合,提升我国涉外立法的综合能力和水平,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并推动气候、网络、人工智能、数据跨境等国际新兴热点领域的条约谈判工作,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涉外律师实践实训平台的搭建策略
涉外律师实践实训平台的搭建是涉外法治人才迈向跨境业务的第一步,而当前法学教育仅有少数高校能实现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覆盖面上的全方位布设。就具体措施而言,建议各高校深化同当地司法及行政部门联合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培训基地,加大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涉外律师等专业培训。逐步推进高校与涉外法律机构与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对接,建立多元化的法律实务训练平台,深化校企联合培养的机制,提升学生在跨国律所、国际组织及跨国企业中的实务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高校可以采取“海内外联合培养、实习基地建设与国际实务课程融合”的模式,与境外顶尖法学院、国际仲裁机构及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长期的实务合作机制。
(四)涉外律师职业发展的全方位支持体系
职业发展的支持体系意味着培养涉外律师不仅仅需要高校推出高精尖的课程设置,还需要涉外律师需要在处理复杂的跨国法律事务中展现出特有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具体而言,涉外律师不仅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储备、全球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还需具有高度的职业伦理和责任意识。2018年9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 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8】同时,还需培养熟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高素质专门法治人才。这一战略定位揭示了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的关键目标,即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能够在国际法律事务中为国家利益发声的高端法治人才。
PART 五、结语
在百年变局与全球治理体系深度调整的背景下,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已成为大国战略博弈的核心场域。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与负责任大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既是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国际秩序公正化的必然选择,也是贡献全球治理智慧、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路径。本文通过系统分析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的动态性、竞争性与论辩性特征,揭示其本质是以法律外交为纽带,通过规则创制、解释、传播与转化实现国家价值主张的国际化表达。在这一进程中,涉外律师可以凭借其专业能力与全球视野,扮演“制度设计者”“法理阐释者”“价值交流者”与“利益谈判者”的多重角色,成为推动国际规则本土化与反向输出的重要力量。
中国在亚投行治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调解院筹建等领域的成功实践表明,通过制度创新与法律外交的协同,能够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大的治理话语权。然而,当前中国涉外律师的数量、能力与国际影响力仍与大国战略需求存在差距。为此,需从顶层设计、教育重构、实践平台与职业支持四大维度系统性完善人才培养路径:一是强化国家战略导向,健全涉外法治体系与快速响应机制;二是推动高校跨学科教育融合,培育兼具法律素养与国际政治经济视野的复合型人才;三是搭建海内外联动的实践平台,提升涉外律师在跨国谈判、国际仲裁等场景中的实战能力;四是构建职业支持网络,通过政策激励与伦理建设,塑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端法治人才队伍。
展望未来,中国国际法律规则话语权的构建可以涉外律师为重要支点,将技术性规则博弈与价值性理念传播相结合。一方面,通过法律外交的微观机制创新,在数字治理、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输出中国方案;另一方面,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凝聚发展中国家共识,推动国际法治从“西方中心主义”向多元文明共治转型。唯有持续深化涉外法治人才战略,方能将中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规则话语权优势,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注入更多东方智慧。
【注释】:
【1】亚投行 2020 年投资规模翻番 金立群称五年内实现气候融资占比过,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8793102071197 657&wfr=spider&for=pc,2025年5月4日。
【2】靳诺等,《全球治理的中国担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97、207页。
【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
【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6页。
【5】 新华社,《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人民日报,2023-11-29(1)。
【6】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 现代化的决定》,人民日报,2024-07-22(1)。
【7】黄进,《完善法学学科体系,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国际法研究,2020(3):7-10。
【8】《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 moe_739/s6550/201810/t20181017_35189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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