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这部与公民日常生活尤为密切的法律在实施近20年后的首次重大修订,针对新型公共安全风险、未成年人违法、执法公正性等领域作出了系统性调整,对普通民众的生活也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聚焦新法核心亮点,梳理解读重要变化。
PART 一、正当防卫制度明确化
新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一规定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谁受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的僵化执法逻辑,要求司法机关强化调查取证责任,准确区分侵害人与防卫人,避免将正当防卫机械认定为“互殴”。确立“合法防卫免责→过当防卫减责→显著轻微免罚”的梯度化责任体系,既与《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形成衔接,又体现治安管理领域的特点。
PART 二、未成年人保护与惩治双管齐下
针对未成年人违法低龄化与“年龄保护伞”现象,新法打破以往对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的局面,构建分级干预体系,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避免因年龄优势而有恃无恐地违法犯罪。新法规定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对于未达处罚年龄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矫治教育,通过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预防其再次违法犯罪。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问题,新法明确公安机关的介入责任,并同步学校责任,构建“公安+学校”协同治理模式:对实施殴打、侮辱、恐吓等欺凌行为的学生,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并采取矫治教育措施;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置严重欺凌的学校,将被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人。
PART 三、新型违法行为纳入规制
随着社会发展,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新型行为成为治安管理的“新痛点”,新法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54条增加到64条,针对近年来涌现的各类新型社会风险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填补监管空白。
1. 公共安全领域,将抢控驾驶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纳入处罚;针对高空抛物行为,与刑法“高空抛物罪”形成“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的梯度化责任体系;明确将无人机“黑飞”、违规升放孔明灯等行为纳入“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社会秩序领域,针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替考等行为设定处罚;对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增设处罚条款;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明确定性为违法。
3. 民生权益领域,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纳入治安处罚范畴,填补监管空白;明确对虐待幼老病残人员的行为追究治安责任;对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首次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明确滋扰、跟踪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范畴。
PART 四、危险动物伤人责任体系化
以往烈性犬伤人事件多通过民事赔偿解决,侵权人违法成本低,受害者时间成本高。新法将遛犬不束绳致伤害他人等行为明确为行政违法,针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建立“警告→拘留”的递进处罚机制,明确动物饲养者主体责任。
PART 五、执法程序规范化
新法通过四项程序强化对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强化权利监督,推动“镜头下执法”。
1. 证件明示统一化:将警察执法时出示的执法证件明确限定为“人民警察证”,解决实践中证件名称混乱、真伪难辨问题;
2. 录音录像强制化:明确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远程视频询问、立即检查、当场扣押、一名警察执法等五类情形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录像或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3. 单人执法限缩化:严格限定单人执法仅适用于办案场所内的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等低风险环节,且必须全程录像;当场处罚时,只有被处罚人对事实、理由、依据无异议的,才可由一名警察决定;
4. 处罚决策集体化: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须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建立法制审核前置程序,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经听证程序、疑难复杂案件,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处罚。
PART 六、建立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避免“标签化”影响
新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未经有权机关并依照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这一规定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记录进行了统一规范,避免轻微违法记录长期影响行为人就业、教育等权利,减少社会歧视。降低因“标签效应”导致的重复违法风险,以制度善意激发向善动力。
PART 结语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完善,通过“疏堵结合”的制度设计既强化对新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又注重公民权利保障与矫治教育,更加贴近现实需求。这些亮点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新问题的及时回应,也反映了立法机关在秩序与自由、惩戒与矫正、安全与发展之间寻求更为精细化平衡的重视。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期待新法正式施行后准确、有效地贯彻执行,惠及广大百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