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8日,泡泡玛特(POP MART)在美国加州中区联邦法院起诉日本便利店巨头7-Eleven,指称7-Eleven及其七家加州门店销售假冒LABUBU玩偶,涉嫌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耀时所摘录了起诉书主要内容,供有需要的读者参阅。领取起诉书原文,请关注“耀时律师XEON”公众号并回复“LABUBU”。
一、原告:
1. POP MART Americas Inc.(泡泡马特美国特拉华州公司)
2. POP MART (Singapore) Holding Pte. Ltd.(泡泡玛特新加坡公司)
3. Beijing POP MART Cultural & Creative Co. Ltd.(泡泡玛特北京公司)
二、被告:
1. 7-Eleven, Inc.:(7-Eleven德克萨斯州公司)
2. 7-Eleven 7家加州7-Eleven门店:包括巴斯特、弗林特里奇、格伦代尔、圣地亚哥、西米谷、莫德斯托和洛杉矶门店。
三、诉讼请求:
1. 禁令救济:
★ 永久禁止被告制造、分销、广告或销售侵权产品。
★ 禁止被告使用与泡泡玛特商标、商业外观或版权相似的标识。
★ 要求被告召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相关材料。
2. 金钱赔偿:
★ 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
★ 要求被告返还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并支付三倍赔偿。
★ 支付原告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及纠正广告的费用。
3. 其他救济:
★ 要求被告提交侵权产品的详细销售和库存报告。
★ 宣告泡泡玛特对涉案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权利。
★ 要求第三方服务商(如支付平台)停止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服务。
四、事实与理由:
1. 泡泡玛特的知识产权
★ 商标权:泡泡玛特拥有多项美国注册商标,包括“POP MART”“LABUBU”“THE MONSTERS”等,涵盖玩具、包装及相关商品(见表F)。
★ 商业外观权:LABUBU系列产品的独特设计(如宽嘴、下垂眼、短臂等)构成非功能性的商业外观,具有显著性和第二含义(见表G)。
★ 版权:泡泡玛特北京公司拥有LABUBU角色及包装设计的美国版权注册(见表H)。
2. 被告的侵权行为
★ 销售假冒产品:被告在加州多家7-Eleven门店销售与泡泡玛特产品高度相似的假冒商品(见表A、R)。这些产品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业外观和包装设计(见表S、T、U)。
★ 质量低劣:假冒产品存在眼睛脱落、缝线松散、头部变形等质量问题,损害泡泡玛特的品牌声誉。
★ 消费者混淆:社交媒体证据显示,消费者误以为7-Eleven销售的是正品,部分视频显示顾客购买后才发现是假冒产品(见图6-8)。
3. 7-Eleven的责任
★ 控制与知情:7-Eleven通过技术系统(如“Business Transformation”)监控门店库存和销售,要求门店85%的商品从指定供应商采购,并定期审计。其官方社交账号曾回应消费者关于假冒产品的投诉(见图35),表明其知情。
★ 贡献与替代责任:7-Eleven未采取合理措施阻止侵权,反而通过供应链和利润分成(收取50%毛利润)从侵权行为中获利。
4. 法律主张
原告提出17项诉因,主要包括:
★ 商标侵权与假冒(15U.S.C.§1114):被告使用与泡泡玛特注册商标相同的假冒商标。
★ 商业外观侵权(15U.S.C.§1125):被告复制LABUBU产品的独特设计。
★ 版权侵权(17U.S.C.§101):
被告未经授权复制泡泡玛特的版权作品。
★ 不公平竞争(加州法律):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性商业实践。
5. 损害与救济依据
★ 侵权行为导致泡泡玛特销售额分流、品牌声誉受损,且被告行为属故意,故请求三倍赔偿及惩罚性赔偿。
★ 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混淆和声誉损害无法通过金钱完全弥补,故请求永久禁令。
泡泡玛特指控7-Eleven及其加州门店系统性销售假冒产品,侵犯其商标、商业外观和版权,构成故意侵权。原告寻求禁令、赔偿及惩罚性措施,以保护其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本案凸显了知名品牌在打击假冒产品时面临的挑战,尤其是针对大型连锁零售商的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