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类型及其法律风险分析

2025年7月3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以物抵债是指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价交债权人抵偿债务的行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是实现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近年来经济环境变化导致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财产难以变现的情况愈加突出,案件执行工作推进阻力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折价抵偿,为债权人提供了替代性的解决方案。然而,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程序规则在实践中存在潜在风险,需结合法律规范及实务特点进行分析。本文将从以物抵债的类型划分、法律依据及法律风险三个角度尝试分析,以期提供实务参考。

PART 一、以物抵债的类型划分及其法律依据

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可以分为合意抵债;无法拍卖、变卖财产的抵债和流拍后的以物抵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本条系对执行程序中合意性抵债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合意抵债,属于执行和解范畴,即双方自愿协商,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方式以及履行金额。双方就债务履行达成以物抵债合意的,需要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上述两项司法解释系对执行程序中强制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强制性以物抵债属于法院财产处置程序中的一环,属于法院的司法行为。强制性以物抵债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为:无法拍卖、变卖后的以物抵债和流拍后的以物抵债。

PART 二、各以物抵债类型的实务特点

(一)合意抵债

1. 意思自治优先。合意抵债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无需拍卖变卖程序,经双方同意即可直接作价抵债。

2. 程序简化。法院审查协议真实性及合法性,无需启动财产处置程序,也无需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能有效降低执行成本,有助于提升执行效率。

3. 适用范围广泛。可用于各类财产(不动产、动产、财产权利),但抵债物的所有权转移以双方约定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法律上的物权变动效力。

(二)无法拍卖、变卖后的以物抵债

1. 属于补救性措施。适用于财产因无人竞买、瑕疵或政策限制无法变现的情形。

2. 具有强制属性。法院可主动决定,无需被执行人同意,只要申请执行人接受且符合条件即可,由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3. 物权变动即时生效。抵债裁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需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流拍后的以物抵债

1. 程序法定性。需经司法拍卖(动产2次、不动产3次流拍+变卖)后方可启动。

2. 价格绑定保留价。抵债价以最后一次流拍保留价为计算标准,不得协商变更。

3. 补交差额义务。抵债物的价值高于债权人债权金额的,债权人需补足差价。

PART 三、各以物抵债类型的法律风险

(一)合意抵债风险

1. 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债务人通过虚假合意压低财产价值,低价处置财产。如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抵偿债务,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对此,抵债前建议由评估机构介入确定公允价值。

2. 物权变动效力瑕疵。因法院不得依据合意抵债的和解协议出具裁定,仅达成协议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债权人无法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导致抵债财产无法直接确权。存在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潜在风险。因此,在达成合意抵债之前,建议充分核实抵债物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避免权利瑕疵。

(二)无法拍卖、变卖后的以物抵债风险

1. 价值评估显示公平。未对抵债物进行客观、专业的价值评估,导致债权人被迫接受价值虚高的抵债物。

2. 优先权冲突。如抵债物存在优先权(如抵押权)将导致程序合法性争议;实务中抵债物应优先清偿抵押债权,或提存相应价款保障优先权人的利益。

3. 唯一住房安置难题。如抵债物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需为被执行人预留租金或提供替代性居住方案,否则执行将会受阻。建议事先经由法院组织各方确认处置方案,避免执行异议影响执行效率。

(三)流拍后以物抵债风险  

1. 多次流拍后的价值贬损。流拍次数越多,保留价越低,将造成抵债资产价值的大幅缩水,从而影响债权人债务清偿的目的。为此,针对流拍财产可尝试充分利用各大网络竞拍平台扩大竞买范围,提高拍卖处置成功率。

2. 差额补足的资金压力。债权人鉴于多次流拍的结果和债权实现的心切,可能被迫接受抵债物。如抵债物保留价还高于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债权人还需承担短期内补足差额的资金压力,对于多轮流拍后尚未实现清偿目的的债权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3. 税费承担争议。抵债裁定如未明确税费承担主体,可能导致后续财产处置时就土地增值税、过户税费的承担引发争议。建议协商约定一致后在抵债裁定中明确税费承担主体,避免后续纠纷。

PART 四、结语

以物抵债作为化解执行僵局时的解决纠纷途径之一,兼具效率性与灵活性。其中合意抵债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无法拍卖变卖后的抵债属于执行措施,流拍后抵债则是执行程序的延续,有效化解执行僵局。因以物抵债的法律风险贯穿于协议达成、程序适用及权利实现全流程,因此实务中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强化审查机制,并通过专业评估、税费规范及权利公示等手段防范风险。期待后续立法过程中能进一步完善以物抵债相关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指引方向,也为保障债权人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请与耀时律师联系。

就本文议题需要专业意见?

耀时律师提供定制化、私密性、可落地的法律服务。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