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海外工程争端解决中的裁决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深化将我国建筑企业带入了更广泛也更复杂的国际工程建设环境中,随着对外承包业务量的飞速增长,国际工程中的争端纠纷问题也因此逐渐凸显。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工程项目使用的合同条件中,使用最多的是FIDIC合同条件,达到境外实施工程的60%以上。而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以下称DAAB)模式作为2017版FIDIC合同中所采用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其独特价值及优势,同时也存在相应弊端。本文将通过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发展演变、2017版FIDIC合同条件下DAAB的全生命周期、与仲裁/诉讼的衔接、实践中的优劣势分析等方面详细介绍DAAB机制,并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过程的争议解决给出一些实务建议。

PART 一、关于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发展演变

1. 概述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推出的工程合同范本被会员国广泛使用,也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金融组织在招标中使用,是国际工程领域等主要合同范本。FIDIC合同条件下,形成了三层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工程师决定、DAB/DAAB决定、仲裁或诉讼程序,相对应地构建了一条阶梯式争议解决路径和机制:索赔的提出、争端避免的努力、争端委员会的决定、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

其中,争端委员会机制是一种介于工程师决定和仲裁/诉讼之间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既避免了工程师可能的倾向性弊端,也避免了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时间耗费、金钱耗费以及矛盾的升级。该机制由1999版合同条件下的DAB(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发展为2017版合同条件下的DAAB(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Dispute Avoidance/Adjudication Board)。

2. 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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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二、2007版FIDIC合同条件下DAAB的全生命周期

2017版合同中将DAB更名为DAAB,即Dispute Avoidance/Adjudication Board,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在其合同条件下,DAAB自设立至解散的全生命周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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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AAB的成立

由上图可见,2017版FIDIC合同中,DAAB被修订为常设机构,争端的预防被前置。在此版合同条件下,争端目标以避免和减少为主,幕后的争端解决走向台前的争端预防,争端解决和争端预防,共同构成了争端管理。

2017版FIDIC合同不仅规定合同数据应当载明任命DAAB成员的期限,还规定,在合同没有载明的情形下,默认应当在双方签署合同后28天内任命DAAB成员,签署DAAB协议。

2. DAAB委员会的组成

DAAB可以由一或三名委员组成,当组成人数为三人时,应由双方各自推荐一人,在对方同意后再共同推荐出第三人,该第三人作为DAAB的主席。

如果合同双方无法就DAAB人选达成一致,可以请求FIDIC主席任命其中一名或多名成员(视情况而定),这一申请需要支付3000欧元的费用,且一经申请不予退还。

(申请路径:FIDIC官网-Services-Request-Adjudicator/Appointment)

在FIDIC的官网中,可查阅FIDIC争议裁决员的名单,并附有其详细的简历、相关工作经验等。为了保证DAAB成员的专业化水平和道德素质,在实践过程中可采取评分的方法对DAAB成员进行筛选,评分公式如下:

V=k1Q+k2Ew+k3K+k4EA+k5EP+k6C+k7EL+k8EC

其中:V 为综合得分;Q 为学历;K 为知识面;C 为熟悉国际合同条件或示范文本程度;EA 为仲裁或争议的处理经验;EP 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经验;Ew 为工作经验;EL 为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工作经验;EC 为土木工程施工经验;k1 k2…kn 为权衡系数。

值得注意的是,DAAB委员会委员还必须是除业主和承包商国家外的第三国公民,且不得在合同任意一方享有任何财务利益。DAAB任何成员均不得在合同授予前3 年内受雇于各方协议的任何一方,以此来保证DAAB 委员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使DAAB做出的争端解决决定能够更好地为业主和承包商所接受认同。另外,DAAB成员的任期最长为两年,其续聘和解聘也需得到业主和承包商的一致同意,并按协议规定进行。DAAB委员的薪酬由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共同承担,各付一半(合同中可另行约定),并且DAAB委员有权在酬金没有得到支付时停止工作或者申请辞职。

3. DAAB的费用

支付给FIDIC主席任命的个人(被任命人)的费用由被任命人与双方商定。FIDIC不建议DAB/DB/DAAB成员或裁判员使用收费标准。通常DAAB按月收取固定的维持费,并另行约定单日费率或小时费率作为其他费用计算的基础。根据早年美国的统计数据,因DAAB成员的工作地点、到达项目的距离、参与程度以及费用支出情况等因素,一个DAAB的费用为每一个成员每一天工作支付的费用在1000~2000美元之间。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一个DAAB的所有费用大约为合同总额的0.04%~0.51%,平均为0.17%,这个比例显然太高。因此,DAAB可能更适合“大型”项目(可能耗费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对于次重量级的项目,使用一名裁决人的制度可能更为合适。因此,FIDIC很客观地建议在新红皮书、新黄皮书、银皮书中采用DAAB,而在绿皮书中采用一名裁决人。总的来说,FIDIC2017版系列合同DAAB争端避免和裁决方式可能增加争端解决的成本,合同双方是否愿意承受,还有待观察。

4. DAAB的工作内容

DAAB委员会作为拥有工程施工专业技术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争端解决机构,其日常的工作内容对于其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争端起到了重要的帮助作用。    

(1)根据国际上的实践经验,DAAB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在工程施工后进入现场审查调研,间隔在70-140天之间,并在现场审查后编写相应的总结报告提交给业主和承包商。

(2)DAAB委员还应保证每年至少到现场3次来审查项目的施工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听证和调查。

(3)在发现争端后,DAAB应与工程项目各参与方进行积极协商,并对处理意见和结果编写相关报告提交给业主和承包商。DAAB的相关活动和听证会及各种有关合同的处理资料在没有征得业主和承包商的书面同意时不得公开发表或出版。

5. DAAB的争端解决程序

(1)从索赔到争端:一方在索赔事件发生的28天内提出索赔,对于一次性的索赔事件,索赔方应在察觉或应察觉索赔事件后8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索赔报告;而对于持续性的索赔事件,还需要每月更新索赔的详单以及证据。就涉及的索赔而言,工程师必须:与各方协商并试图达成协议;如果在42天内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则须在之后42天内作出“公平的决定”。对决定不认可的一方可通过NOD(notice of dissatisfaction/不满通知)或约定的方式提出。此时争端形成。NOD发出后的42天内,任意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将争端提交至DAAB,但同时应将书面副本提交给另一方和工程师。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向DAAB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及便利条件。

(2)DAAB需要在收到任意一方提供的争端材料后的84天内(或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及资料做出书面决定,决定对于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且在此期间承包商应继续进行其施工工作。

(3)如果合同双方在收到DAAB决定后对决定不满,任何一方都应在收到决定后的28天内(或DAAB在收到争端后的84天后的28天内未做出决定)向对方提出不满。在发出不满通知后有28天非强制的“和解期限”,若双方仍不能以友好的方式进行解决,则可以就此争端要求开始仲裁。

(4)如果合同任意一方在收到决定的28天内均未对DAAB的决定向对方提出不满,则DAAB做出的决定生效并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任意一方在决定生效成为最终决定后不履行该决定,则另一方可以就此直接提交仲裁。

(5)仲裁规则应符合合同的规定,若合同没有规定则应采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6)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推出的FIDIC黄金原则(GP)是FIDIC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适用每种形式FIDIC合同的合同原则。简单地说,如果缺乏这些条款,则将导致相关合同不再是FIDIC合同。GP第5条规定:“除非与合同的准据法相冲突,否则所有正式争议必须提交给DAAB(或DAB,如果适用)以获得具有临时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仲裁的先决条件。”

6. DAAB的解散  

根据2017版FIDIC合同的规定,自结清证明(Discharge)生效之日,或者就所有提交DAAB裁决的事项做出决定后28日,以较晚者为准,DAAB(包括其每个成员)的任期终止。如果合同提前终止,则DAAB(包括其每个成员)的任期在以下事件发生28天后终止:(1)DAAB已经就合同终止后224天内提交其决定的所有事项做出决定;或者(2)各方就终止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付款)达成最终协议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PART 三、DAAB裁决与仲裁/诉讼的衔接

★ 通知不满意:不接受DAAB裁决的一方必须在收到裁决后28天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对DAAB裁决的不满和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或诉讼的意图。如未及时提交不满通知,该裁决生效,此后任意一方不履行该决定,则另一方可以就此直接提交仲裁。

★ 选择仲裁机构:如果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不满意的一方可以启动仲裁程序。双方需要根据合同条款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或其他仲裁机构。

★ 指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则和合同条款,双方可能需要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择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 提交仲裁文件:不满意的一方需要向仲裁庭提交详细的仲裁申请书,包括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所寻求的救济。

★ 仲裁答辩:接受DAAB裁决的一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回应仲裁申请书中的指控和请求。

★ 仲裁审理:仲裁庭安排听证会,双方有机会在听证会上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

★ 考虑DAAB裁决: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DAAB的裁决。虽然DAAB裁决仅具有临时约束力,但仲裁庭可能会将其作为案件事实的一部分。

★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作出裁决。该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执行仲裁裁决:胜诉方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执行相关措施,如果需要在国际上执行,可能需要依据《纽约公约》或其他相关法律。

★ 诉讼程序: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或者一方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问题,可能会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法院。

★ 法院审理:法院根据适用法律审理争议,并作出判决。

★ 执行法院判决:胜诉方根据法院判决执行相关措施。

PART 四、DAAB的优劣分析

建筑和工程项目的全球形势错综复杂,充满了潜在的争议。FIDIC合同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标准格式建筑合同。DAAB机制带来了范式转变,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中断并培养积极的利益相关者关系,这一机制有利有弊,使用者在选择是否全盘接受FIDIC的推荐时应深思熟虑。

1. DAAB优势

(1)有利早期争议解决:DAAB有助于在争议初期阶段进行解决,降低争议升级的可能性,保持项目连续性。

(2)减少延误成本:通过快速解决分歧,确保项目进度不受财务和合同争议的影响,对项目进度和预算的干扰最小,有助于维持项目按计划进行,一定程度降低延误成本,最小化项目中断。

(3)成员专业知识及熟悉程度高:DAAB成员通常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对项目细节的深入了解,能够做出尊重技术现实和合同义务的决策。

(4)对于大型项目更经济:DAAB通过避免较长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为节省大量成本和时间铺平了道路,因此各方可以更经济地解决争议。这种效率在大型项目中尤其有益,因为在大型项目中,成本和时间超支可能会产生巨大的财务影响。

(5)有利关系维护:其诉讼程序的非对抗性有助于防止信任和商誉的侵蚀,而信任和商誉往往伴随着更具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方式。

(6)具备灵活性和约束力:DAAB提供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决定在一定情况下具有约束力。

(7)成功率高:根据亚洲开发银行2018年的研究,这一机制在规避成本更高的争议解决方法方面的成功率为94%。

(8)部分情形下绝对效率高:FIDIC通用条件下推荐DAAB作出裁决的时间是84天。而实际情况下,很多不涉及复杂技术、复杂工程的争端,也许更短的时间较为合适。因此,由DAAB根据争端的实际情况建议裁决的时间更为合适。比如在南亚某国的输变电线工程中,因输变电线所经路线上村民的阻挠,承包商无法进人和占有施工现场,引起竣工时间延误和费用增加索赔,DAB建议并经雇主和承包商认可,在更短时间内作出了裁决,真正体现了DAB在解决争端方面的效率优势。

(9)保密性强:工程项目推进的过程也是参建各方合作关系的延续过程,同时,为保证后续合作友好进行,保护双方声誉和核心技术,争端解决过程必须保证在保密且相对封闭的情景下进行。根据保密原则,合同外第三人无法得知DAAB决定的相关内容,因此承认与执行主体不包括第三人。与DAAB决定承认与执行有关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当事人、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和法院。

2. DAAB劣势

(1)可执行性弱:DAAB裁决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并不一定是终局的。实质上,DAAB裁决的约束力是临时约束力。虽然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不满意通知,则DAAB裁决成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定。但从争议解决的角度出发,我们希望得到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终局的,可以强制执行的。DAAB裁决并不能达到上述效果。

(2)经济成本高:上文中也曾提到费用并不是DAAB的优势,甚至成为了它的劣势。鉴于DAAB成员必须为第三国人员,这势必造成了工作成本的增加。DAAB争端避免和裁决方式可能增加争端解决的成本,合同双方是否愿意承受,还有待观察。

(3)相对效率低:上文中提到DAAB绝对效率高,但由于DAAB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如果雇主或承包商任一方未遵照DAAB裁决执行,另一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确认DAB裁决而取得强制执行力。这在一些仲裁或诉讼必然发生的情况下,DAAB反倒成为了刻意违背商业原则一方故意拖延争端解决时间、增加争端解决成本的帮凶。

比如在香港某商业中心建造项目中,合同中选用了FIDIC推荐的DAB模式。由于开发商资金问题引起承包商暂停施工,并提出竣工时间延误和费用增加索赔。当索赔被开发商拒绝后,承包商将争端提交DAB裁决。DAB作出有利于承包商的裁决,而开发商既不发出不满通知也不执行裁决。友好协商期满后,承包商只得按照合同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申请仲裁。尽管最终获得了让承包商满意的仲裁结果,但承包商也为此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费用。【1】

(4)可用的合格专业人员有限:挑选到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经验和语言技能的DAAB成员可能具有挑战性,中国对能够用当地语言进行交流的第三国争议裁决员需求量会越来越大。FIDIC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存在,为此FIDIC Credentialing Limited (FCL)推出了合格争议裁决员计划(FCA)【2】。成功完成该计划后,证书持有者有权申请加入FIDIC认可的评审员名单。目前该份名单中仅有两名中国人。

PART 五、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投标的实务建议

2024年1-6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5133.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7%,新签合同额8209.2亿元人民币,增长25.1%。2023年度美国《工程新闻纪录(ENR)》“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榜单中有81家中国企业上榜,继续蝉联各国榜首。根据调研,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工程项目使用的合同条件中,使用最多的是FIDIC合同条件,达到境外实施工程的60%以上,因此了解熟知FIDIC合同机制尤其是争议解决机制尤为重要。以下是几点实务建议:

1. 在争议条款中约定DAAB约束力

DAAB的临时约束力常常显得有些鸡肋,但也有方法可以改进DAAB的裁决,例如在合同中约定DAAB的裁决是最终的,并且对于价值低于指定金额或复杂性的争议具有约束力。在合同签署时加入争端调解裁决方式及执行的相关条款,在项目开始前达成一致,即尊重DAAB裁决意见,在不损害各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以国家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积极履行DAAB协议条款约定的相关内容。

2. 关注费用问题

DAAB所产生的费用不低,在签订协议时应关注考虑费用问题,如果项目总金额不大或整体规模较小,尽可能考虑一人DAAB。同时也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自行设定DAAB设立期限。

另外,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DAAB费用默认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此条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斟酌考量是否需要约定由违背商业原则一方承担。

3. 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

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FIDIC合同条件均默认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会仲裁庭,可在争议条款中视自身情况约定便利的仲裁机构。

4. 重视DAAB机构第三人选择

DAAB成员的选择是保证DAAB委员会快速解决争端和公正裁决的关键因素。随意选择DAAB成员或者相关管理混乱,可能会导致DAAB委员会难以发挥其避免争端、解决纠纷的真正作用,成为尸位素餐的空壳机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当事人应当清醒认识到DAAB委员会的地位,重视第三人的选择,与DAAB委员会互相尊重、互相监督,认真行使对DAAB成员的任免权,努力保障DAAB机制的健康运转。

5.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积极适应DAAB争端解决方式的同时,还应根据我国建设工程的特点充分协调其与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着力把握各种争端解决方式之间的优缺点及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建立一套积极有效、适用性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6. 加强争端解决领域复合型人才配备

国际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国际项目管理的能力,对项目遇到的问题能够尽快决策,能够把控项目的风险,善于沟通,思维开阔,在解决争端时具有“双赢”的理念。我国建筑企业培养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充分利用项目实践的机会。这类人才也可多多参与到FIDIC关于争议裁决员的计划中去,虽然无法裁决本国项目,但经过系统的学习和专业的测验,便于更加了解争议解决中的关窍与技巧。

7. 设岗文件记录人员

无论索赔还是争端解决都不是一项简单的事情,索赔是否成功、争端能否顺利解决,都依托于文件的准确性、严谨性和完整性。记录和文件管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企业提交DAAB裁决、索赔通知和仲裁资料时,存在文件记录不完整、缺失、无法提供、找不到、管理不善、原件丢失、支持性的证据文件不足等问题,这将直接导致一些诉求被驳回。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文件就是证据,没有这些记录文件,就不能证明事件发生的原因与有权获得索赔的因果关系。寻求赔偿权益最大化,寻求工程争端解决高效化,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仰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文件管理。

【注释】

【1】《FIDIC合同DAAB机制评析》,江荣卿 《国际工程与劳务》2008年第12期

【2】Enhancing project delivery through FIDIC DABs and DAABs: insights and innovations – FCL Fid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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