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还是申请恢复执行?

2025年1月9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PART 一、问题的提出

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两种主要救济途径:一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进行选择?

PART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定义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首先理解和解协议的定义。《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狭义的执行和解协议,主要是指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对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履行方式进行变更,协议的当事人只能是执行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限制权利实现的条件,或者减免部分债务,一般是对债务人有利;广义的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对如何解决执行依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纠纷而作出约定。和狭义的执行和解协议相比,广义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当事人,既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也可以约定放弃全部权利义务,另设其他新的权利义务。《执行和解规定》基本上采纳的是广义的执行和解的概念,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1】 

PART 三、救济路径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非就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且只能择一选择。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主要是针对协议中对原裁判文书未涉及或者不能恢复执行的部分,即具有特别的诉的利益。赋予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和另诉选择权的规定系法律以私权自治原则为考量,赋予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同时也有助于消解执行僵局的情形。

PART 四、律师分析与建议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相对简便,法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若理由成立,可以裁定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恢复执行的过程中,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这意味着,恢复执行可以迅速恢复原判决的效力,并继续执行未履行的部分,对申请执行人来说可能更加快捷和直接。

另一方面,提起诉讼则适用于执行和解协议对申请执行人更为有利的情形,例如协议中约定了更高的违约金或其他有利条款。提起诉讼的好处在于可以使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获得更高的赔偿或利益,但这一过程可能需要耗费申请执行人更多成本。在实务中,选择哪种途径更为有利,通常取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以及申请执行人对时效性的要求等因素。申请执行人应综合考虑,选择最符合其利益的途径。

【注释】

【1】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问题研究—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作者:向国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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