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防疫耀时系列特刊·耀时资讯】(持续更新)
全国法院及仲裁庭最新延期通知汇总!(含29省13市法院、7家仲裁机构)
耀时所出品
整理人: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樱桃炸弹 豌豆射手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截至2020年1月30日上午10点,耀时律师整理了江苏地区及其他省级法院、部分仲裁机构延期的最新通知,供大家参考。
|
法院 |
延期情况 |
官方通知链接 |
|
江苏地区 |
||
|
江苏省高院 |
江苏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
|
|
南京市中院 |
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接待、诉讼服务全部延期,已经在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庭审、听证、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将另行通知。 |
|
|
无锡市中院 |
取消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庭审、调解、听证、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
|
|
苏州市中院 |
对于尚未确定开庭、听证日期的,暂缓安排开庭、听证时间;对于假期延长期间原定的开庭、听证活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予以取消和调整;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安排的其他开庭、听证活动,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均在苏州本地且案件确有必须尽快开庭、听证的必要并采取足够防护措施外,原则上均应作延期调整。上述调整情况应提前通知相关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并做好充分沟解释工作。 |
|
|
常州市中院 |
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以传票另行通知。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
|
|
徐州市中院 |
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另行通知。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尽量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
|
|
南通市中院 |
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听证、调解、庭审、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 |
|
|
盐城市中院 |
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以传票另行通知。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
|
|
连云港市中院 |
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以传票另行通知。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
|
|
镇江市中院 |
取消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已排期的庭审、听证、调解、质证等审判活动,由各承办人提前向当事人做好通知和解释工作。 |
|
|
扬州市中院 |
要充分利用微法院、远程开庭、视频接访、网络场控等信息化方式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最大限度避免人员接触和交叉感染。要全面梳理在手案件及开庭安排,主动联系沟通,强化法律释明,争取理解支持,形成防控疫情共识。对当事人来自重点疫区或人数众多的案件,积极协调调整开庭日期或通过远程方式开庭,确需要开庭的,要认真做好工作预案和防控措施。 |
|
|
宿迁市中院 |
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五)的开庭、听证、调解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公告开庭的案件顺延至2月3日。 |
|
|
淮安市中院 |
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听证、调解、庭审、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已经在本院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 |
|
|
泰州市中院 |
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听证、调解、庭审、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 |
|
|
其他省份 |
||
|
黑龙江省高院 |
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听证、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
|
|
吉林省高院 |
鼓励线上办理 |
|
|
辽宁省高院 |
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
|
|
北京市高院 |
全市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
|
|
天津市高院 |
天津市各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立案、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信访等工作一律予以延期,具体时间各法院、各部门自行全面摸排、统计、核对后及时通知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
|
|
河北省高院 |
鼓励线上办理,必要时可申请延期。 |
|
|
山东省高院 |
鼓励线上办理 |
|
|
安徽省高院 |
尽量线上办理,必要时可申请延期。 |
|
|
浙江省高院 |
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已安排开庭、听证以及其他接待当事人事项的,作相应调整并提前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
|
|
上海市高院 |
上海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及2月1日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
|
|
福建省高院 |
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将另行通知。 |
|
|
广东省高院 |
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按延长春节假期规定改期;原定于2月3日以后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除公告送达传票外可能将视疫情防控需要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
|
|
广西自治区高院 |
鼓励线上办理,必要时可申请延期。 |
|
|
湖南省高院 |
鼓励线上办理,必要时可申请延期。 |
|
|
湖北省高院 |
暂停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以及立案、信访活动,全部线上操作。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 |
|
|
河南省高院 |
各级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的庭审、接待、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具体请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或等所在法院通知。 |
|
|
山西省高院 |
法定假期延长期间,山西各法院原定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将一律取消,时间由各法院另行通知。 |
|
|
陕西省高院 |
暂无 |
– |
|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 |
对于春节前已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参加开庭、询问、听证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具体开庭、询问、听证日期由受案法院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部署另行通知。 |
|
|
重庆市高院 |
鼓励线上办理,已安排在假期延长期间开庭、听证以及其他接待当事人事项的,作相应调整并提前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
|
|
贵州省高院 |
鼓励线上办理,必要时可申请延期 |
|
|
云南省高院 |
全省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执行活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
|
四川省高院 |
全省各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
|
|
宁夏自治区高院 |
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接待、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活动全部推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另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 |
|
|
甘肃省高院 |
暂无 |
– |
|
青海省高院 |
鼓励线上办理,必要时可申请延期。 |
|
|
新疆自治区高院 |
对跨自治区(省、市)、跨地州市县的案件推迟开庭、听证等工作;对当事人均在当地的案件,原则上从自治区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20天内推迟开庭,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 |
|
|
西藏自治区高院 |
暂无 |
– |
|
仲裁机构 |
延期情况 |
官方通知链接 |
|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
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的开庭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延期进行,延期后的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2月15日后开庭的案件,由仲裁庭根据防疫和案件实际决定是否延期。 |
|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贸仲及其内地分会/中心原定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举行的开庭审理(网上开庭的除外)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决定后,仲裁院另行通知。 |
|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5日的现场庭审及质证等安排全部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将由办案秘书根据仲裁庭的决定另行通知;2月15日以后的现场庭审及质证将视情况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仲裁庭也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或质证。 |
|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听证程序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相关办案秘书向各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另行通知。 |
|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委及各分会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质证等仲裁程序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相关经办秘书向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另行通知。 |
|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9日的开庭、听证程序将全部延期举行,具体变更时间将由上海国仲秘书处商各案件仲裁庭后另行通知。 |
|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贸仲及其内地分会/中心原定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举行的开庭审理(网上开庭的除外)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决定后,仲裁院另行通知。 |
|
|
南京仲裁委员会 |
原定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的开庭将全部延期,延期后的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