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中国债权人在美国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指南

2025年3月17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跨境破产程序具有高度复杂性和时效敏感性,中国债权人常因不熟悉境外破产法规则、语言障碍或信息滞后等问题,错失关键申报节点,导致债权被驳回或清偿顺位劣后。

近期,耀时所协助某客户处理了涉美国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债权申报事宜,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就美国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中国债权人如何及时获取案件信息、规范申报债权、参与关键程序等事宜做简要解析。

PART 一、美国破产法核心框架

《美国破产法典》是联邦层面的破产法律,其核心章节包括:

1. 第七章(Chapter7)——清算破产(Liquidation)

适用于无力继续经营的公司,由破产法院指定的破产托管人负责变现公司资产,并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向债权人分配资金。债权人通常需要通过债权申报主张债权,并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获得部分偿付。无担保债权人往往只能获得有限甚至无偿还。破产企业清算完毕后,法院将其注销,公司债务(除非特殊情况)被免除。

2. 第十一章(Chapter11)——重整破产(Reorganization)

适用于希望继续运营并通过债务重组恢复财务健康的公司。破产企业通常仍保留对公司资产的控制权,但须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后实施。债权人可通过债权申报和谈判影响重整方案,包括要求更高的偿付比例或更优先的清偿顺序。

尽管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许多重整破产案件均告失败,但大型案件(即涉及资产超过1千万美元的公司)往往有更高的重组成功率,尤其是在各利益相关人支持重组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的供应商愿意继续与债务人进行业务往来的情况。

PART 二、中国债权人需关注的破产程序启动影响

1. 自动终止令

破产程序启动后,自动中止令立即生效,自动中止令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行动来追偿债务人所欠的债务,这不但包括禁止提起仲裁、诉讼等正式程序,还包括禁止例如以催收电话、发送商函或律师函等“非正式”方式进行催收。违反自动中止规定将可能受到法院处罚、甚至可能需要赔偿相关方损失。因此,为避免造成不利后果,债权人应立即暂时停止、并立即告知其员工暂时停止对破产前债务的催收行为。不过,自动中止令仅保护已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本身,不保护该债务人旗下未列入破产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

2. 货物召回权

美国破产法规定,在美国债务人企业破产前45天内为其供货的贸易债权人可以享有货物召回权。如果已经收到债务人破产通知,对于无担保债权人来说,召回已派发的货物也是尽量减少未来无法获得清偿损失的途径之一。不过债权人需要格外注意破产法对行使召回权的时间要求:(1)债务人必须在破产申请前的45天内、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收到所发货物;且(2)债权人须在债务人收到货物后的45天内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召回已发货物;或者,如果在债务人收到货物后的45天中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债权人必须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后的20天之内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召回已发货物。

3. 债权委员会

在跨境破产实务中,中国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多体现为无担保贸易债权,且普遍存在以下特征:债权形成时间临近破产申请日、与债务人存在持续性业务往来、债权金额在债务人整体负债中占比较低。对于此类债权人而言,争取入选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将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动作。根据法律规定,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被赋予代表全体无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法定地位,其核心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选任代表债权人的顾问、就案件的管理与债务人或托管人进行磋商、调查债务人的营业和财务状况、参与制订重整方案并提出意见等。尽管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通常由债权规模居前或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机构主导(成员规模多为3-7人),但中小规模贸易债权人仍存在结构性参与机会。债权人可利用“代表性”策略,突出自身债权在债务人供应链中的不可替代性(如独家供应商地位),证明其参与有助于平衡大债权人利益,或使用“协同”策略,联合其他同类型债权人形成投票同盟,通过集体发声提升谈判权重,从而增加竞选优势。

通常来说,从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书到债权人委员会选任会议之间的时间间隔比较短,因此建议国内债权人一旦收到相关通知,应立即与律师或其他顾问联系并采取行动,以免由于未能在期限内提交问卷并妥善安排好代理律师从而错过选举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机会。

PART 三、债权人债权申报核心流程

在美国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核心程序,涉及文件准备、申报方式等多个环节。以下是债权申报的核心流程与关键节点。

1. 接收破产通知的渠道与时效

当美国公司申请破产后,破产法院会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送破产通知(Notice of Bankruptcy Filing),其中会包含:破产案件编号和所属破产法院;破产类型(Chapter7清算 / Chapter11重整);债权申报截止日期(Bar Date);破产托管人或重整管理人信息(适用于Chapter7 / Chapter11);债权人会议时间和参与方式等。

中国债权人获取破产通知的主要途径包括:法院寄送(通常通过美国邮政或国际邮件);电子破产案件管理系统(PACER) 查询破产案件信息;破产托管人或公司律师直接通知(适用于已有正式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若未收到破产通知,中国债权人应主动查询案件信息,以免错过关键时限。

2. 债权申报程序

获知破产通知及债权申报的截止日期后,债权人需在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前申报债权。Form410是美国破产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表格需要填写债权人信息、债权金额、是否是担保债权、债权性质、相关证明材料、签字(部分法院要求公证)等相关信息。债权申报的方式通常包括邮政特级快递、亲自送达、通过法院网站(比如,美国特拉华州的破产法院鼓励电子申报)进行申报等。

债权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申报的债权金额的确定、对于申报债权的性质的认定、担保物价值的认定(如部分债权有相应的担保物)等。通常在债权申报过程中还需债权人附上详细的债权说明,以及逐项列明最终债权金额的计算方法。在申报债权时需注意,既不能进行恶意或虚假申报,亦不要申报不足,导致债权损失。如果基础债权适用美国以外的法律(例如适用中国法),为更准确地申报债权,债权人可能需要聘请美国以外当地的律师、或者聘用在中美两地都有办公室的顾问团队。

在债权申报阶段,对于中国债权人持有的最为常见的金额较低且无担保的债权,应关注能否申报为503(b)(9)行政费用。503(b)(9)申报是指经债权人提出,将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的20天内收到的正常业务中贸易债权人所发货物的应付债款视为需要优先予以支付的费用。在符合适用前提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普通的低顺位的债权将被转换为优先偿付的高顺位债权,且通常必须在重整计划生效前支付完毕。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法院对于503(b)(9)的申报要求各异,有的法院允许将503(b)(9)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申报,而有的法院则要求单独申报503(b)(9)债权,因此需要特别注意查询当地的规定。

3. 债权异议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应主动积极关注申报后续情况,查看材料是否成功递送并要求债务人代表反馈递交凭证作为申报证明。若发现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债权异议,认为我方申报的债权无效或错误(如金额不符、缺乏证据)、债权已偿还或部分偿还、优先债权资格争等情况时,应及时提交补充证据,通过律师参与听证会,申请法院裁定债权有效性。

4. 后续关键环节——债权人会议

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341条,破产法院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21至 40天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这一会议由破产托管人主持,债务人必须到场并接受债权人及托管人的询问,主要内容包括:a.债务人财务状况陈述,债务人需如实回答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报表、收入来源等问题;b.债权人提问,债权人可就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转移、经营历史、偿债能力等问题提出质询;c.破产托管人的调查,托管人会评估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隐藏资产、欺诈性转移等行为,并向债权人解释财产分配方案。

一般来说,债权人会议不强制要求债权人出庭,但可聘请律师代为提问或提交书面质询。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核实破产企业资产状况的重要机会,中国债权人应尽可能远程参与或委托律师出席。

PART 四、风险提示与建议

1. 早期介入的重要性:破产前预警与债务重组谈判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预判美国合作方的财务风险至关重要。如果债务人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清偿比例可能大幅降低,特别是一般无担保债权,其清偿比例通常低于10%甚至为0。因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在出现以下迹象时及时介入:(1)付款延迟:美国企业频繁拖延付款,或仅支付部分货款;(2)业务大幅缩减:公司业务急剧萎缩,客户、供应商纷纷终止合作;(3)诉讼激增:债务人频繁遭遇诉讼,面临多起违约纠纷;(4)债务重组迹象:债务人寻求债务展期、减免,或银行终止其信贷额度。

如发现上述风险,债权人可通过律师介入,与债务人谈判,寻求提前收回债务、要求提供额外担保,或申请债务重组,以降低潜在损失。

2. 及时组建专业跨境法律团队

跨境破产案件涉及美国破产法、国际法律协作、跨境证据调取、债权优先权认定等复杂问题。中国债权人如果单独行动,往往会因为语言障碍、法律程序繁琐、证据规则差异等因素,导致债权申报失败或回收比例大幅降低。此外,美国各州破产法院的本地规则不同,债权人如果缺乏专业法律支持,可能难以及时、准确地应对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因此,债权人应当尽早组建专业的律师团队,确保破产程序中每个环节均得到专业指导和有力执行,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回收。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请与耀时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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