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时观察

【新冠防疫耀时系列特刊·耀时研究】重磅!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应对世卫组织新决定?

2020年1月31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耀时所法律服务部出品


撰稿人: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仙桃

日内瓦时间2020年1月30日13:30(北京时间20:30),世界卫生组织(WHO)再次召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突发事件委员会开会,宣布新冠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世卫组织判定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须遵循三个标准:  (1)严重、突然、不寻常、意外;  (2)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  (3)并且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新冠疫情列入PHEIC后,WHO可向缔约国(名单见文末)就“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等应采取的卫生措施提出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其中,临时建议可根据条例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长期建议可由WHO可根据条例程序适时修改或撤销。

WHO可针对“人员”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包括

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需要做医学检查;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对嫌疑者实行检疫或其它卫生措施;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

WHO可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包括

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实行检查;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实行隔离或检疫;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不准离境或入境。

世卫组织决定把新冠疫情列入PHEIC,将对我国宏观经济造成短期外部冲击,尤其是国际贸易将受到较大影响,可能对我国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进入他国产生较大阻碍。我耀时律师向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提出应对世卫组织宣布新冠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定的五点法律建议。

 

1、因新冠疫情导致合同可能延期履行合同的境内卖家,应立即将(1)“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2)合同将因不可抗力延期履行的事实书面通知境外买家,尽一切可能及时止损,否则,将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2、因新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的境内卖家,应立即将(1)“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明;(3)合同解除意思表示书面通知境外买家。

 

3、若境外买家通知取消订单的,中国境内卖家有权要求境外买家证明新冠疫情导致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或约定事由已经出现(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境外买家不能证明的,无权解除合同。

 

4、境内买家因道路、港口、码头、机场等封闭造成无法按约提货的,应立即将(1)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2)相关道路、港口、码头、机场等封闭的证明材料书面通知承运人和境外卖家,协商变更提货地点或时间,否则将对扩大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5、境内买家因银行假期延长等原因造成无法开具信用证的,应立即将(1)“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2)相关银行假期延长证明材料书面通知境外卖家,并与银行人员协调工作时间,避免带来货物滞期费等损失。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开具渠道:中国贸促会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

附:世界卫生组织(WHO)缔约国名单

【新冠防疫耀时系列特刊·耀时研究】重磅!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应对世卫组织新决定?(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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