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中,借势知名品牌、发布产品测评、开发辅助工具、引进外部技术,都是常见经营活动。但当这些行为涉及他人商誉、交易机会或技术成果时,商业上的“有效”,并不当然意味着法律上的正当。
202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文从企业法律顾问视角,将相关案件归纳为标识混淆、信息失真、技术干预、秘密侵占四类,分别分析法律规定、裁判逻辑和律师建议。【1】
下文以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搭建合规分析框架。该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历史案件应根据行为发生及持续时间确定适用版本,不能因案例于2026年发布,就认定原案均适用新法。【2】
一、标识混淆:防止来源与商业关联误认
典型案例与裁判分析:
“金六福尚美”案关注近似字号登记使用引发的混淆;“狂飙”案确认,具有一定影响和来源识别作用的影视剧名称,可以获得商业标识保护。【1】
两案揭示了同一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不限于注册商标,混淆也不限于“把甲商品认成乙商品”,还包括误认为双方存在授权、联名、投资或其他特定联系。
法律规定:
针对混淆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结合第二十二条主张民事责任。【2】
主张未注册商业标识保护,通常需要围绕三个问题举证:其一,在被诉行为发生前,相关标识是否已有一定市场影响;其二,是否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其三,被诉使用是否足以造成来源或关联关系误认。
因此,“企业很有名”不等于“涉案标识有一定影响”,“用了相同文字”也不必然构成混淆。应结合标识显著性、使用方式、商品关联程度及消费者认知整体判断。
涉及商标与字号交叉使用时,应区分具体行为:在商品或经营场所作商标性使用,须另行审查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侵权要件。【3】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已直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擅自作为字号使用并引发混淆,属于混淆行为;2019年修正《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另有衔接规定。【2】【3】
两种请求权可以根据不同使用行为组织,但不能对同一损害重复索赔。【3】
耀时律师建议:
品牌审查应前移到名称确定、包装设计和招商阶段,同时覆盖商标、字号及已有影响的商业标识。营销审核尤其要检查:文字、人物、画面等元素叠加后,是否暗示实际不存在的合作关系。
作为权利人,应建立标识使用档案,保存销售、宣传投入、媒体报道和使用时间证据。作为被诉方,则应围绕在先影响、标识差异、使用语境和混淆可能性提出具体抗辩。
营业执照或合作方授权文件并不能自动证明相关使用合法。审查授权时,应继续核实授权人是否真正享有相应权利、许可范围是否覆盖实际使用方式。
二、信息失真:区分宣传失实、商誉贬损与不当引流
典型案例与裁判分析:
AI虚构测评案以一般条款规制搭车引流;篡改直播视频案涉及虚构商品推广关系;刀片电池测评及不实比较广告案件则涉及商业诋毁。【1】
企业不能仅以“这是推广文章”或“这是测评视频”判断风险。真正决定法律评价的,是信息如何失真、误导了谁,以及损害了何种竞争利益。
法律规定:
虚构自身商品性能、评价或推广关系,主要适用第九条关于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主要适用第十二条。【2】
判断商业诋毁,既要考察具体表述,也要审查剪辑、比较条件和信息取舍是否使整体表达失真。即使未直接点名,公众能够识别被比较对象,也不能当然排除商业诋毁。
对于特别规定不能涵盖的不当引流行为,才进一步考虑第二条一般条款。其适用需要说明违反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和损害合法权益,不能仅以“对方利用了我的知名度”“我的流量减少了”完成论证。
一般条款具有补充性,也不应绕过特别法的保护条件。【4】
AI只是生成工具,不能替代对内容真实性和传播方式的法律判断。真实、合理的比较评价,也不因对同行不利就当然违法。
赔偿应结合第二十二条判断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及合理维权开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还应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及具体侵害后果确定。【2】【5】
耀时律师建议:
对于性能、排名、对比等可验证主张,企业应建立“结论对应证据”的审核要求。测试条件、样品版本和适用范围必须与宣传结论匹配;局部测试结果,不宜被扩展为对整个品牌的否定。
委托测评、代运营或使用AI生成内容时,应保留素材来源、修改记录、审核人员和发布版本。合同应明确审核权限、证据交付及纠错机制,不能只约定流量指标和事后赔偿。
维权时,应固定原始内容、链接、发布时间和传播范围,并保存完整语境。请求停止传播、消除影响时,要说明影响对象及范围;主张赔偿,则应进一步整理客户反馈、订单变化、处置费用等证据,避免将全部经营波动归因于单一内容。
三、技术干预:评估对服务运行和竞争秩序的实际影响
典型案例与裁判分析:
“转码重构”案涉及剥离网站核心交互、营利功能并嵌入自身服务;抢单“物理外挂”案涉及规避平台操作机制、损害公平竞争。【1】
这类案件中的运行损害可能体现为交易流程被改变、用户选择受干扰或正常分配机制被绕过,而不必表现为程序崩溃。
法律规定:
现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制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应赔偿责任。【2】
分析此类纠纷,应先明确被保护服务及其合法性,再解释被诉功能如何运作、改变了哪个环节、造成何种损害。仅展示流量或收益下降,不足以证明下降由不当技术干预造成。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保证既有商业模式永远不受冲击。平台单方规则也不当然等于法律上的竞争规则。应结合技术处理的必要性、用户真实选择、对各方权益的影响及竞争效果判断,避免把正常产品替代也认定为侵权。
耀时律师建议:
开发插件、自动操作工具或平台辅助设备时,企业应重点审查:是否删除核心交易功能,是否插入自身商业服务,是否诱导跳转,是否绕过影响交易机会分配的机制。
不能仅依赖“用户自愿安装”的免责说明。用户对工具的同意,并不当然解决对其他经营者和平台参与者权益的影响。
维权应保存操作全过程、功能对照、技术日志及相关业务数据,形成“技术行为—运行变化—损害结果”的证据链。被诉方应提供研发目的、必要性及实际运行证据,而非笼统宣称“技术中立”。
要求停止的功能也应准确界定,避免诉请过宽、难以执行。
四、秘密侵占:合法接触不等于有权跨项目使用
典型案例与裁判分析:
技术秘密案将技术提供方的项目取酬认定为侵权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关键在于,秘密使用直接决定了项目商业机会。【1】
这提醒企业:商业秘密侵权并不限于盗取文件。因合作合法接触技术后,超出授权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也可能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第十条是行为认定依据,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害赔偿;第三十九条则在满足条件时调整举证责任。【2】
签订保密协议是判断保密措施的重要证据,但协议覆盖的信息仍须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不能仅因双方约定保密就当然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权利人应明确具体秘密点,并围绕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和相应保密措施提供证据;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时,再适用相应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笼统将整套图纸或整个系统作为秘密,难以支撑技术比对。【2】【6】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针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秘密被侵犯后,由涉嫌侵权人证明所主张信息不属于法定商业秘密。【2】
第二款针对“是否实施侵权”: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秘密被侵犯,并具有接触机会加信息实质相同、披露使用或其风险等法定证据之一时,由涉嫌侵权人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两款条件应分别审查。【2】
赔偿方面,应审查秘密对商业机会及收益的贡献。该案的全额取酬认定具有特定事实基础,不能直接推广为所有项目合同金额均属侵权获利。故意侵害且情节严重,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合作方违反保密或用途限制,还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合同路径侧重义务约定及违反情况;商业秘密侵权路径则须证明法定秘密及侵害行为,但可依法涉及非合同相对人及惩罚性赔偿。
发生责任竞合时,应结合证据、责任范围和救济目标选择,不能就同一损害重复受偿。【5】
耀时律师建议:
企业要同时管理“自己的秘密”和“他人的技术”。对外合作应限定用途、项目、接触人员及转交权限,落实分阶段交付、访问日志和终止后的返还删除。引进人才或技术时,应核实来源,保留独立研发记录。
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信息,可以构成抗辩。反向工程须针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并应保存过程证据;先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秘密,再以反向工程抗辩,不予支持。【6】
发现泄密后,应及时固定资料、接触路径和使用情况,评估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同时避免维权材料再次扩大秘密披露。
五、结语
四类案件对应四个企业应当持续追问的问题:标识是否造成混淆,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技术是否不当干预,秘密是否有权使用。
从耀时律师建议的角度,合规制度的有效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业务发生前,能够据此作出具体决定;争议发生后,能够提供证明决定合理、行为合法的记录。
企业应把审查责任落实到品牌立项、营销发布、产品上线和技术合作,而不是等到收到律师函后,再补做权利检索、寻找测试数据或解释研发来源。
法律适用说明:本文以2026年9月10日为时点。2026年修订《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故本次引用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仍按2019年修正文本。司法解释中的旧法条号,应结合所解释事项及现行法对应规定理解。【7】
【案例与法律出处】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五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至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六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六、十四、二十七条
【7】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法2026年修订专题及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