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发布《申请我国民商事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系统梳理了我国民商事判决在40余个国家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主要途径、适用范围及材料要求,为跨境商事纠纷当事人实现境外债权提供了实务参考。
一、出台背景:跨境商事纠纷的难点不止于胜诉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通常涉及两个相互关联但又相对独立的阶段:一是通过诉讼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
在国内诉讼中,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在跨境交易中,如果败诉方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其银行账户、股权、不动产等资产主要位于境外,中国法院的判决通常不能直接成为外国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当事人一般需要依据相关国际条约或被请求国法律,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所谓判决承认,是指外国法院认可中国法院生效判决在其境内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判决执行,则是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当地司法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但这一规定主要确立了我国法律允许的申请途径,并不意味着外国法院当然负有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首先需要判断我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是否存在适用的国际条约;如果没有相关条约,或者条约未涉及判决承认与执行事项,则需要依据被请求国国内法及司法实践办理。不同国家对于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判决类型、证明材料以及审查条件的规定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这也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境外实现胜诉权益面临的主要程序障碍之一。
二、核心内容:四类境外承认与执行申请路径
《指引》并未简单按照国家列举制度,而是根据申请方式,将相关国家划分为四种类型,重点回答当事人应当通过何种渠道提出申请。
第一类:既可以通过中央机关转递,也可以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
《指引》列举了阿根廷、巴西、哈萨克斯坦、越南、沙特阿拉伯等国家。
根据相关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请求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联系途径转交外国法院。这里的中央机关通常为缔约双方指定的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中央机关转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自行确定外国法院、办理文书认证及跨境沟通的成本。但具体文件要求仍应以适用条约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指引》所列中国与土耳其的司法协助协定仅规定了中央机关转递途径,但特别说明,这并不当然排除当事人依据当地法律直接提出申请的可能。
第二类:原则上通过中央机关转递,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直接申请
这一类型主要涉及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塔吉克斯坦、乌克兰及乌兹别克斯坦。
相关司法协助条约通常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央机关联系途径申请承认与执行;如果申请人在被请求国境内具有住所或者居所,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因此,能否直接申请不仅取决于目标国家,还可能取决于申请人是否满足条约规定的住所或居所条件。
第三类: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中央机关提供信息协助
法国、突尼斯、西班牙和意大利属于这一类型。
相关条约规定,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但中央机关可以根据请求,就管辖法院、申请方式等事项提供必要信息。这一模式下,中央机关主要承担信息协助职责,而非代替当事人启动境外司法程序。
第四类: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依相关条约或者当地法律办理
阿尔及利亚、阿联酋、秘鲁、科威特等国的相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请求国法院提出申请。
《指引》还特别提到,虽然中国分别与韩国、泰国、新加坡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但这些条约的协助范围并不包括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其中,新加坡具有一定代表性。201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就相关法律原则和申请程序提供参考。该备忘录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申请仍须符合新加坡届时适用的法律与程序规则。
三、重点国家:境外执行程序存在显著差异
美国:首先确定判决需要在哪个州执行
美国没有统一适用于所有州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相关程序主要依据各州法律或者普通法进行。多数州的相关制度主要针对具有终局性、确定性和执行力的金钱判决,非金钱性质的救济通常不能直接通过相同程序实现。因此,中国企业即使取得同一份生效判决,在加利福尼亚州与纽约州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要求和司法程序。
英国:通常需要以外国判决债务为基础提起诉讼
根据《指引》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通法的梳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金钱判决,判决债权人通常需要以外国判决确认的债务为基础,在当地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这并不意味着必然需要重新审理原始合同纠纷,而是通过当地司法程序确认外国判决所产生的债务责任。符合条件的案件,还可以申请简易判决。
澳大利亚:需要区分法定登记机制与普通法途径
澳大利亚同时存在外国判决法定登记机制和普通法机制。对于不属于法定登记机制适用范围的外国判决,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据普通法寻求承认与执行。具体路径还需结合联邦立法及相关州、领地的法院规则判断。
日本:判决承认与强制执行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符合条件的外国法院确定判决可以获得承认;如果需要进一步强制执行,则应当依据《民事执行法》第24条取得执行判决,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制度差异说明,境外执行并不存在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操作模式。企业必须结合具体国家、判决性质及财产所在地制定执行方案。
四、程序要求:判决能否执行,关键在于哪些材料
除了申请渠道,《指引》还按照不同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逐项列明了申请所需文件。
综合相关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明判决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 通常需要提供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证明判决已经生效、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的材料。部分国家还要求说明判决是否已经部分执行。
其次,证明原审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特别是在缺席判决案件中,外国法院通常关注败诉方是否受到合法传唤、是否获得适当的应诉机会,以及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否得到合法代理。
再次,满足翻译及文书形式要求。 不同条约对于文件译文的语言、证明方式及份数有不同规定,有的接受英文或法文译本,有的要求使用被请求国官方语言。
此外,具体案件可能还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并符合当地法院有关授权委托、宣誓陈述及提交形式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条约对于可承认与执行的裁判类型也存在差异。部分条约不仅覆盖民商事判决,还包括法院调解书、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裁决;另一些条约则明确排除了破产、继承或者特定临时保全措施等事项。
因此,企业不能仅凭中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就认定其全部内容均可以在境外获得执行。
五、企业启示:胜诉之前,就应考虑如何执行
对于参与跨境经营的中国企业而言,此次《指引》至少带来三个方面的实务启示。
一是将境外执行可能性纳入争议解决方案的前期评估。在确定诉讼管辖、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关注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以及当地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条件。
二是高度重视原审诉讼程序与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合法送达、当事人适当代理、判决终局性等事项,不仅关系中国法院审理程序的合法性,也可能直接影响未来境外承认与执行的结果。
三是坚持以实际受偿为导向开展跨境维权。即使某国法律允许承认中国法院判决,也不意味着当地必然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启动程序前仍应综合评估资产线索、当地司法成本、执行期限和实际回收可能性。
需要强调的是,《指引》属于程序性参考文件,并不直接改变外国法院的审查标准,也不保证中国法院判决必然得到承认与执行。其所列境外法律和程序信息更新至2026年10月,后续仍须以办理时有效的国际条约、当地法律及主管机关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