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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强制执行阶段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6年9月17日 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体系中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虽紧密衔接,但在制度设计及程序规则上存在显著区别。审判阶段侧重于查明事实、定分止争;而强制执行阶段则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核心目标,兼顾效率与公平。基于此功能区分,民事案件强制执行阶段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并非审判阶段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简单延伸或复制,而是具有独立规范内涵与严格适用边界的特别救济程序。本文旨在对民事案件强制执行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条件、审查程序、法律后果进行梳理,以期提供参考借鉴。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条件与主体资格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同时满足主体适格、期限合法及事由特定三项法定要件。任何一项要件的缺失,均将导致异议申请不被受理或被驳回。

(一)适格主体:仅限于执行当事人

有权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被严格限定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实务中,常有案外人误以管辖权异议名义主张权利,此类申请因主体不适格,法院通常径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虽然可能因执行行为受到波及,但其与执行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之间缺乏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若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或依据第二百三十八条提起“案外人异议”,而非管辖权异议。

(二)法定期限: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与审判阶段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为十五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同,执行阶段的管辖权异议期限被大幅压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该十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当事人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此后不得再以相同理由主张管辖权异议,法院亦不再予以审查。设定如此短暂的异议期,旨在平衡权利救济与执行效率,避免执行程序因管辖争议而长期停滞。

(三)异议对象:执行管辖权的法定连接点

执行管辖权异议的对象,系针对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否具备法定的执行管辖权。具体而言,异议事由应聚焦于以下法定连接点是否成立:

1. 一审法院所在地: 对于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需有初步证据证明主要财产位于该院辖区。

3. 被执行人住所地: 针对非诉执行依据(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通常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 专门管辖与级别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执行管辖,以及标的额对应的级别管辖标准。

当事人不得以“审理法院不公”、“地方保护主义”等主观感受或非法定事由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此类主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

二、审查程序、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一)审查方式与标准

执行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标准主要围绕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展开:形式上审查申请人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实质上审查据以确定管辖的连接点事实是否存在、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这与审判阶段管辖权异议期间停止实体审理的规则截然不同。除非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确有重大疑问,且继续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暂缓执行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通常继续进行。这一规则的设计初衷在于防止债务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恶意转移财产或拖延履行。

(二) 法律后果

经审查,执行法院将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

1. 异议成立: 裁定撤销本案执行立案,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移送前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随案一并移交,效力延续。

2.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三)救济途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程序是执行管辖权异议的终局救济渠道。上级法院经复议审查,认为原裁定正确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认为原裁定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下级法院移送或继续执行。复议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期间同样不停止执行,除非上级法院另有决定。

三、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1. 严防期限失权: 十日异议期极短,且不可恢复。建议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当日即启动管辖审查,以免逾期丧失权利救济。

2. 避免滥用异议招致制裁: 管辖权异议不是拖延执行的“万能钥匙”。若当事人在明知管辖无误的情况下仍反复提出异议,或在异议被驳回后以相同理由申诉、信访,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拖延执行而被处以罚款、拘留。

3. 注意非诉执行依据的特殊管辖: 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规则与诉讼判决不同。例如,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通常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地区已下放至基层法院)。

4. 证据材料的精准组织: 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附具证明管辖连接点存在或不存在的初步证据。如主张财产不在该院辖区,可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车辆登记信息等;如主张应由其他法院管辖,应列明具体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5. 关注复议期间的执行动态: 鉴于复议不停止执行,即便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也应密切关注执行法院的财产处置进展。必要时,可同步申请暂缓执行或提供担保,以防在复议结果作出前财产已被处分。

四、结语

民事案件强制执行阶段的管辖权异议,是一项兼具权利救济与程序制约功能的法律制度。其存在既保障了当事人免受违法管辖之害,又通过严格的主体、期限与事由限制,维护了执行程序的安定性与效率性。正确理解并适用执行管辖权异议制度,不仅关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更直接影响执行案件的推进效率与实体权益的最终实现。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请与耀时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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