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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认定与防范 | 耀时原创

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认定与防范 | 耀时原创

缪冬辰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日后胜诉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实务中,由于错误保全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屡见不鲜,加之不少当事人对于“保全申请人败诉后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普遍存在担忧,本文就诉前财产保全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PART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提出申请;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利害关系人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得由法院主动采取;


(四)管辖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足额的担保;


(六)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七)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PART 二、错误保全的认定


法律赋予保全申请人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了避免申请人滥用权利对被申请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形,依法规定了错误保全的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目前如何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法律并未作出细化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和理论争议。但因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基于民事诉讼的程序性事由,而非对争议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确认,加之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案件事实的举证能力、法律关系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因此普遍认为对保全申请人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也并非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或申请保全人败诉与否来判断保全错误与否,而是结合具体案情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保全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


1.以(2022)最高法民终301号为例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焦点问题是周泉应否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财产保全侵权属于一般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过错、损害、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三项要件。


关于周泉是否存在过错。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与人民法院的专业判断之间较难实现一致,不能因人民法院未支持某项诉请就反推当事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周泉基于自己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理解,依法提起诉讼,依法申请保全,虽其诉请最终未被人民法院支持,但未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2. 以(2019)最高法民申4118号为例


再审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本案中,刘平为保证胜诉后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程序合法,申请后及时提起了诉讼,申请保全的金额与诉讼请求的范围一致,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因此,刘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在无程序错误的前提之下,不具有违法性。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刘平起诉时提供了《借款合同》及《收条》,可初步证明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和担保关系,至于该证据能否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则有待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非刘平申请保全时可以预见。同时,判决驳回刘平的诉讼请求的结论,并未否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刘平作为申请人基于现有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第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绿旗公司并未申请复议,默认了保全对其权利的限制。同时,绿旗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平滥用诉权、恶意保全,其关于刘平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重点会考虑如下因素:


(一)申请人是否尽到了普通人通常所应具备的诉讼注意义务。如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违约、侵权等争议的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


(二)申请的保全金额或范围是否与诉讼请求相当,是否是基于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的目的或保障诉求能够顺利实现而作出;


(三)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审查保全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保全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具体可根据申请保全金额与判决结果金额之间的差距结合申请人所掌握的证据及对案件结果的合理预估等判断申请人是否将申请保全金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解除保全时被申请人是否遭受了损失,是否提供具体有效的损失证据进行证明。


PART 三、实务建议


(一)鉴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侵权责任的确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谨慎评估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及保全财产数额的合理性,不能仅为达到震慑被申请人的目的而盲目主张保全金额;


(二)申请保全前应仔细审查被保全财产的归属,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佐证,避免因保全财产对象错误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三)根据案件类型及诉争标的物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保全,并根据法院要求提前做好出具担保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获取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简介】

缪冬辰,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多年,积累了大量设计策划行业相关经验及成功案例。加入耀时以来,缪冬辰律师积极投身于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各类民商事诉讼及案件执行工作之中。缪冬辰律师办案风格严谨,擅长证据梳理与案情分析,同时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等领域持续积累实务经验,并常年撰写公益性法律实务类文章,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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