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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婚姻登记常见法律问题 | 耀时涉外原创
黄欣安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在我国法律背景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大陆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的范畴,中国大陆公民在中国境外进行婚姻登记也在广义上被认为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涉及的登记手续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PART一、涉外结婚登记问题
Q1. 中国内地居民与非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 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为中国内地;
※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 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 均无配偶;
※ 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Q2. 涉外结婚如何选择登记地点?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可以在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既可以在中国大陆也可以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选择登记地点也是有重要意义的。比如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在中国大陆,想在内地登记离婚,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在内地登记结婚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结婚证。
Q3. 中国内地居民与非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Q4. 双方均非中国内地居民,能否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民政部2019年3月颁布的《民政部公告第456号》,“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其本国承认其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材料”因没有法律依据被取消。
该公告取消后,婚姻缔结双方均为外国人的结婚登记不再办理。
Q5. 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规定,结婚条件(年龄、血缘关系、禁止情形等)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只要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另一方面,中国认可的婚姻关系不能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等。
PART二、涉外离婚登记问题
Q1. 涉外离婚协议离婚是否适用冷静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或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大陆境内)法律,则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
Q2. 在境外(含港澳台)登记结婚,可以在境内办理离婚登记吗?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十九条,在境外(含港澳台)办理的结婚登记,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
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既可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进行诉讼离婚。
Q3. 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如何确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登记结婚的,离婚时可以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如果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符,则只能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Q4. 境外(含港澳台)法院离婚判决,如何在中国内地法院承认与执行?
※ 香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向内地法院进行申请承认。
※ 澳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向内地法院进行申请承认。
※ 台湾: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规定向内地法院进行申请承认。
※ 外国法院:(1)有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按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申请承认;(2)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申请承认;(3)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方是中国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律师简介】
黄欣安律师,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南京市2019-2022年度优秀律师。黄律师在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及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方面拥有较多项目经验,曾参与多起国外企业在华投资项目,国内企业在美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国的投资项目,行业覆盖建筑工程、信息通讯、高端机械制造业、传统制造业、生物医药等领域,为企业的投资、并购提供项目筹划与论证、进行合同拟定或审查、参与谈判、进行尽职调查等法律服务。同时,黄律师还曾参与协助多个跨境设备采购、跨境电子商务风控项目,协助交易双方设计合理的交易架构及双语法律文本,为整体交易的合规、有序、高效推进提供全面专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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